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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 冉河川、西川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和安全。冉河川饮用水源保护区总面积132km2。庆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资源管理和河道管理,合理规划和调度水资源,做好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庆城县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保护区内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庆城县冉河川、西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冉河川、西川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冉河川、西川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地表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冉河川、西川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和安全。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同时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并保证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冉河川、西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冉河川饮用水源保护区总面积132km2。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核心,向冉河川下游500m,向上游约7.5km至蔡家河村一带,宽度控制在1.0km范围的冉河川河谷区,面积8.0km2的水域和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外围,向下游500m,向上游5km,宽度控制在3km的范围,面积27.2km2的水域和陆域范围。准保护区包括二级保护区外围,东起合水县锦坪,沿塬面经曹家塬、阳洼、唐家沟畎、庙庄、杨家塬、赵家塬至庆城县南庄乡分水岭区的六村塬,向南沿公路经马鞍桥、南庄、高家庄、刘家新庄至马莲河河谷区,长22.5km,宽5.0km~9.0km的分水岭地区,面积96.8km2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西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97.65km2。一级保护区面积1.98km2。其中马岭东沟庙台一级保护区从集水廊道向上游500m,向下游和两侧各100m的水域、陆域范围内,面积1.68km2;卅铺水沟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大口井为中心,向井四周各200m的范围,面积0.3km2。二级保护区面积22.27km2:其中马岭东沟庙台二级保护区向上游4km,向下游和两侧各0.5km~1.0km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上游至老庄河村一线,下游至庙台,东侧向郭家沟上游延长4km,两侧各0.5km,面积16.67km2;卅铺水沟二级保护区以分水岭为界,面积5.5km2。准保护区面积73.5km2:沿水源二级保护区向上游5km,至王家河、王旗塬、魏家河,两侧至分水岭的陆域及水域,为地下水的主要补给区,其中环县境内面积28.62km2,华池县境内面积20.15km2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总体保护措施: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的活动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有害废弃物;

(三)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的有机磷农药,不得滥用化肥;

(四)未经批准,禁止擅自取水、修建取水工程;

(五)禁止设置排污口;

(六)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的,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防溢、防漏措施;

(七)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建立井场,开采石油,已建设开采的油井,应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修建完善的排水沟。对污油池、污水池和雨水池,必须采取防渗措施,不得利用渗坑排放污水或其他有害物,并逐年关闭。

第六条 庆城县人民政府对冉河川、西川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

保护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所属行政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管理,做好宣传教育,督促拆除、搬迁、治理或关闭污染建筑物、构筑物。明确水源保护责任,落实水源保护措施,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第七条 庆城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庆城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的水质卫生监测,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庆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资源管理和河道管理,合理规划和调度水资源,做好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

庆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

庆城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庆城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护区土地征用、使用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污染建筑物、构筑物。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饵捕杀鱼类;

(六)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要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第十一条 冉河川、西川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二)禁止利用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三)禁止从事种植、放牧,不得将牲畜赶入河道饮水、洗浴

(四)禁止一切石油开采和石油勘探活动;

(五)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六)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七)禁止放养畜禽、网箱围网养殖。

第十二条 在冉河川、西川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加强植被保护,营造水源涵养林,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控制水土流失。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三)禁止建设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场所和清洗脏物;

(四)禁止勘探开采石油,防止破坏植被及污染水源。

第十三条 在冉河川、西川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应加强植被建设和保护,加强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禁止进行石油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已建成的油水井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污染,油井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封井;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的污水进行灌溉。

第十四条 提倡和支持在保护区内及周边地区按照规划植树造林,禁止毁林造田、非法砍伐水源涵养林;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非法开采挖掘河沙、石、泥土。

第十五条 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庆城县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保护区内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第十六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和个人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污染,按有关规定报告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六十七条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未经批准设置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禽畜、网箱围网养殖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五)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二十一条 非法破坏水源涵养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非法开采挖掘河沙、石、泥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分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庆城县环境保护局、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庆城县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中涉及冉河川水源管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200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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