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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度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建议《水污染防治法》应当规定“编制单独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编制单位分别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20]《水污染防治法》还应当规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与水污染防治规划、水资源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包括水质和水量规划,主要内容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水质目标、环境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保护措施等等。1989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该条款只是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规划,没有规定“应当编制单独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我们建议《水污染防治法》应当规定“编制单独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编制单位分别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20]《水污染防治法》还应当规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与水污染防治规划、水资源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水资源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现状等进行编制,编制的原则是:保护为主、加强防护,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既具有环境保护规划的性质,又具有水资源保护的性质,从这个角度讲,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既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部分,又是资源管理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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