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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概念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9年《环境保护法》最早提出“水源保护区”的概念。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第5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中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这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进行专章规定。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内容包括保护区的分级、划定、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内容相对比较完善。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宪法根据。1979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在第3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规定,“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不准建立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调整或者搬迁。”1979年《环境保护法》最早提出“水源保护区”的概念。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在第3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的提法是“生活饮用水源地”和“保护区”。1989年7月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原建设部、水利部、原地矿部联合颁发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这个行政规章最早提出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这三个概念[1],规章的内容包括总则、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奖励与惩罚,初步建立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这也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完善、发展的主要制度基础。

2002年《水法》第4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中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这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提出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这个概念,是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而且明确了该制度的目标是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2]。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第5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中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这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进行专章规定。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内容包括保护区的分级、划定、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内容相对比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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