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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制度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管理规定》规定,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标之一就是“保障饮用水安全”,这一目标的制度支撑就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管理规定》规定,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

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如1989年《管理规定》详细,但仍表现出国家重视“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规定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其目的是“确保饮用水安全。”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标之一就是“保障饮用水安全”,这一目标的制度支撑就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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