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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

时间:2022-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

依据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在县一级层面上,仅仅实施对法律规定的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和说明的审查,对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预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对各类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1.审查的法律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2.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审查。2009年8月对《庆阳市驿马工业集中区建设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进行了环境保护审查;2010年5月对《庆阳市庆城县西川工业集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进行了环境保护审查;2010年6月对《庆城县旅游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进行了环境保护审查;2010年8月对《庆城县土地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进行了环境保护审查;2010年9月对《庆城县城市总体规划》(第三版)的环境影响篇章进行了环境保护审查。

二、对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预审和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和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法律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同时,根据2002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起废止)、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环境保护局(甘环发[2009]23号)文件、《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和审批。

2.建设项目的环境预审和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2003年预审和审批环评文件43件,其中油田钻井112件;2004年预审和审批环评文件139件,其中油田钻井124件;2005年预审和审批环评文件158件,其中油田钻井134件;2006年预审和审批环评文件131件,其中油田钻井120件,否决1件;2007年预审和审批环评文件140件,其中油田钻井136件,否决4件;2008年预审和审批环评文件238件,其中油田钻井136件,否决3件;2009年预审和审批环评文件276件,其中油田钻井156件,否决6件;2010年预审和审批环评文件280件,其中油田钻井203件,否决3件。2011年预审和审批环评文件295件,其中油田钻井213件,否决6件。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杜绝了高耗能、重污染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上马,对控制我县的环境污染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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