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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历程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从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成为美国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它是一种强制性环境行政管理制度,并成为美国在决定经济政策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3]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后,很快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产生重大影响。1974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加拿大联合召开了第一次环境影响评价会议。[5]在该《要点》中,首次提出对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这一概念第一次出现在人类历史上是在1964年,“这一概念是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的学术会议上提出来的。”[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化、制度化,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首创于美国。美国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其第2节第2条第3款规定:“在对人类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每一生态建议或立法建议报告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中,均应有负责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各项内容的详细项目。第一项:拟议中的行动将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第二项:如果建议付诸实施,不可避免的将会出现的任何不利于环境的影响;第三项:拟议中的行动的各种选择方案;第四项:地方上对人类环境的短期使用与维持和驾驭长期生产能力之间的关系;第五项:拟议中的行动如付诸实施,将要造成的无法改变和无法恢复的资源损失。”[2]从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成为美国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它是一种强制性环境行政管理制度,并成为美国在决定经济政策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到70年代末,美国绝大多数州相继建立了各州自己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77年,纽约州还制定了专门的《环境质量评价法》。”[3]

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后,很快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产生重大影响。继美国之后,瑞典(1970年)、新西兰(1973年)、加拿大(1973年)、澳大利亚(1974年)、前联邦德国(1976年)等国家先后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此同时,国际上也建立了许多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召开了一系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会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和交流,进一步促进各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应用与发展。1970年世界银行设立环境与健康事务办公室,对其每一个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做出调查和评价。1974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加拿大联合召开了第一次环境影响评价会议。1984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理事会第12届会议建议组织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研究,为各国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方法和理论基础。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7宣告:对于拟议中的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国家手段,并应由国家主管当局做出决定。“1994年由加拿大环境评价办公室(FERO)和国际评估学会(IEIA)在魁北克省联合召开了第一届环境影响评价部长级会议,会议做出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研究的决议。”[4]

我国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和探讨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1978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构想。”[5]在该《要点》中,首次提出对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1979年4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关于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中,把环境影响评价做为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政策,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逐步成为我国两项重要的环境保护的管理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确立于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2003年我国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基本确立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6]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起步的,是在环境管理实践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一个逐步形成、完善的过程,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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