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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司法救济机制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的诉讼制度,目前还不能就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向法院起诉,原告主体缺失,立法上没有规定针对环评制度的司法救济程序。我们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设置:一是行政诉讼程序,针对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救济。二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分为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前的诉讼和实施后造成的损害的诉讼。

根据我国的诉讼制度,目前还不能就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向法院起诉,原告主体缺失,立法上没有规定针对环评制度的司法救济程序。“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过分强调政府为主导,环保事业被行政权力大包大揽的状况,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很大程度上只是环境管理行政部门进行工作的依据与参照,真正由司法组织贯彻执行的并不多。”[20]由此,许多专家、学者提出司法介入环境影响评价。我国当前不存在环境公益诉讼,没有环境影响评价的诉讼程序。我们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设置:一是行政诉讼程序,针对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救济。环境保护是一项公益事业,由于没有具体的受益主体,缺乏具体的受害人,这容易导致环境主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因此,从行政诉讼上对其行为进行制约,有利于加强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这一公益事业的责任心。二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分为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前的诉讼和实施后造成的损害的诉讼。建设项目的实施关系到项目所在地居民的利益,由项目所在地居民针对环境影响评价诉诸司法程序,既有利于保护环境又有利于保护项目所在地居民的利益,可谓两全其美。因此,由项目所在地居民成为原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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