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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范围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规定,规划的范围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该条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要求对本辖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至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主要属于执行上级有关规划的安排,不再要求对其进行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中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和减轻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可持续发展,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因此,在决策的规划阶段就要求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保证人类活动与环境的相容性

(一)规划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规定,规划的范围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规划的编制单位是指由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自己组织编制的自身发展规划。政府承担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其所制定的规划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执行效力,企业事业单位自身的规划应当符合政府的相关规划。对于企事业单位因自身发展的需要制定的规划,属于企业自己的行为,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强制要求范围之内。

(二)编制规划的主体

并不是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都要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应是由下列主体组织编制的规划:

第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如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农业部、建设部、水利部等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

第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包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以及由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

第三,对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考虑到各地现有条件和情况各不相同,目前还不具备统一规定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条件,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该条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要求对本辖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至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主要属于执行上级有关规划的安排,不再要求对其进行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

(三)基本内容

规划中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价;(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以下的内容:(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价;(2)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四)规划的评价方式

对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这类综合性的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是由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作为规划组成部分的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环境影响的说明,而不采取另行组织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对报告书进行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方式。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对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规划的审批机关不得予以审批。

(五)专项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的范围和程序与前面的综合性规划不同。

专项规划的范围包括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规划,对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另行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组织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由规划的编制机关自行组织进行。规划编制机关根据所编制的规划的性质和自身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力量等不同情况,既可以自己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也可以组织有关部门、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评价组,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还可以组织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在该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具体开始时间可由规划编制机关根据规划的不同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对这类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从规划形成初步方案时开始进行,同时在规划编制的开始阶段,就应当考虑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选择对保护环境尽可能有利的规划方案,将环境保护的要求贯穿于规划编制过程的始终。有些可以提前进行的工作,如规划区域环境现状的调查等,可以在规划初步方案形成之前就开始着手进行,以缩短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提高效率。

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是该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规划编制机关在向规划审批机关报送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提交给规划审批机关。

(六)跟踪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5条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的,是对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这些分析、预测和评估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所提出的对策和措施是否得当、有效,在规划实施后,通过跟踪评价进行检查。有些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有必要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对环境的影响也会发生变化,也有必要进行跟踪评价。通过跟踪评价,还可以发现原评价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积累经验。实施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规划,一般应是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跟踪评价的主体,是规划的编制机关。对规划实施后的跟踪评价结果,编制机关应当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告。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评价目的是对跟踪评价中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提出改进措施:有的可以在对规划不作调整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环保对策和措施;有的则可能需要对规划作必要的调整。涉及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划的制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同时,跟踪评价中如果发现原评价结论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偏差的,还应查明原因,厘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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