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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的使用寿命及报废

时间:2022-11-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汽车有时可通过恢复性修理延长车辆的技术使用寿命。汽车经济使用寿命的长短,主要受到汽车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的影响。而汽车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取决于汽车的使用强度和使用条件以及汽车使用地区的经济水平等。自然条件的差异如各地温度、湿度、空气密度、含氧量以及空气中沙尘含量等的不同,也会影响汽车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从而使得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不同。国家《汽车强制报废标准》从累计行驶里程数和(或)使用年限两个

任务四 汽车的使用寿命及报废

知识目标

●掌握汽车不同使用寿命的含义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掌握汽车经济使用寿命的指标及影响汽车经济使用寿命的因素。

●了解我国汽车的报废标准,掌握我国汽车强制报废标准最新动态。

能力目标

●能够依据我国最新的汽车报废标准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

2.4.1 汽车使用寿命

汽车的使用寿命是汽车从开始使用到不能使用的整个时期,指从技术上和经济上汽车的使用极限,用累计使用年数或者累计行驶里程数表示。汽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其性能将随着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的增加而逐渐下降,使用到一定期限就应报废。如果无限制地延长汽车的使用寿命,将导致其动力性、经济性大幅度下降,造成燃、润料消耗增加,维修频繁,耗费大量的配件材料和工时,致使维修费用剧增;车辆平均技术速度下降,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及噪声公害;车辆完好率下降,导致运输效率下降,运输成本增高等。

2.4.1.1 汽车使用寿命的分类

汽车使用寿命可分为技术使用寿命、合理使用寿命和经济使用寿命。

1.技术使用寿命

汽车的技术使用寿命又称“物理使用寿命”,指汽车从全新状态投入生产开始,直到在技术上不能按原有用途继续使用为止的时间。

汽车技术使用寿命与汽车的设计水平、制造质量、材料品质、使用条件、驾驶操作技术及保养、维修质量等因素有关。汽车有时可通过恢复性修理延长车辆的技术使用寿命。但是,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汽车的维修费用也会随着增加。

2.经济使用寿命

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是指汽车从全新状态开始,到年平均总费用最低的使用年限。超过这个年限,汽车在技术上仍可继续使用,但年平均总费用上升,在经济上不合算。

汽车经济使用寿命是从汽车使用总成本出发,分析车辆制造成本、使用与维修成本、管理费、车辆当前的折旧以及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经过分析做出的综合性经济评定。

研究汽车使用寿命的重点应该是汽车经济使用寿命。国外对汽车经济使用寿命做了大量研究。据资料介绍,在一辆汽车的整个使用时期内,汽车的购置费平均约占全部使用期内总费用的15%,而使用、维修费用占总费用的85%。所以,如果汽车在长期运行中能保持较低的使用维修费,其汽车经济使用寿命则长,反之,则短。

许多国家的汽车使用期限完全按经济规律确定,除了考虑车辆本身的运行费用增加外,还考虑新车型性能的改进和价格下降等因素。部分国家载重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见表2-7。

表2-7 部分国家载重汽车平均经济使用寿命     (单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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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使用寿命

汽车的合理使用寿命是以汽车经济使用寿命为基础,综合考虑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计入经济承受能力和能源节约等因素所制定的适合国情的使用期限。简单来说,就是汽车到了经济使用寿命,但是否需要更新,还要视国情而定。

2.4.1.2 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

1.汽车经济使用寿命的指标

汽车经济使用寿命的指标主要包括: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大修次数和折算年限。

1)使用年限

即汽车从开始投入运行到报废的年数。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除了考虑运行时的损耗,还考虑闲置的自然损耗,计算简单。但它的缺点是不能充分真实地反映汽车的使用强度和使用条件,同样使用年限的车辆由于行驶里程、载重、维护保养、驾驶技术和道路环境条件的不同会导致技术状况差异很大。

2)行驶里程

即汽车从开始投入运行到报废为止总的行驶里程数。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部分反映了汽车的真实使用强度,但缺点是反映不出运行条件的差异(如道路环境条仵、载重乘员条件和保养维护状况等)和闲置期间的自然损耗。

对于许多营运车辆,使用年数大致相同,但由于不同的运行条件,可能其累计行驶里程就差异很大,所以对于许多营运车辆,行驶里程是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但对于家用汽车的评估,行驶里程一般作为参考依据。

3)大修次数

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当动力性和经济性下降到一定程度,无法用正常的维护和小修使其恢复正常技术状况时,就要进行大修。汽车报废前,就需要权衡“买新车的费用加旧车未折完的损失”与“大修费用加经营费用损失”两者的得失,综合衡量后得出经济合理的大修次数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指标。

4)折算年限

折算年限是把汽车总的行驶里程与年均行驶里程之比所得年限,作为汽车经济使用寿命的衡量指标,即

T折=L/L

式中:T为折算年限;L为总的累计行驶里程,km;L为年均行驶里程,km/年。

这种方法综合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的特点,但计算起来年均行驶里程需要统计量的支持,而该值不易取得,且差异性较大。

2.影响汽车经济使用寿命的因素

汽车经济使用寿命的长短,主要受到汽车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的影响。而汽车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取决于汽车的使用强度和使用条件以及汽车使用地区的经济水平等。

1)汽车的有形损耗

有形损耗是指汽车在使用以及闲置过程中的损耗。如磨损、锈蚀、腐蚀、零件变形、疲劳破坏,使用和维护保养费用的增加等。

(1)发生在使用过程中的汽车有形损耗,主要是机件配合副的机械磨损、基础件的变形、零部件的疲劳损坏等,称为第一种损耗。

(2)汽车的有形损耗也发生在汽车的闲置过程中,如因闲置不用而生锈、因日晒雨淋而使橡胶件及车漆老化等,这些称为第二种损耗。

第一种损耗与汽车的使用时间和使用强度成正比,第二种损耗与闲置时间成正比。

2)汽车的无形损耗

无形损耗是指由于技术进步、生产效率的提高,使得生产同样车型汽车的成本降低,从而原有汽车的价格下降;或者是由于技术进步、生产效率的提高,出现了性能好、效率高的新车型,使得原来的车型价格下跌,促使旧汽车提前更新。

3)使用强度

前面说过,汽车的有形损耗与汽车的使用强度有关。而不同的汽车、不同的使用者、不同的用途,汽车的使用强度差异很大,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也不一样。

从行驶里程上来说,汽车的使用强度从1×l04km/年到15×l04km/年不等。显然,年平均行驶里程越长,汽车的使用强度越大,经济使用寿命也越短。表2-8列出了几种车辆年均行驶里程。从表中看出:私家车强度最低,长途客车的强度最高。

表2-8 各类车辆年平均行驶里程     (单位:104km/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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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用途来看,出租车的使用强度显然大于私家车,经常超载的汽车使用强度要大于正常运载的汽车。

4)使用条件

汽车的使用条件影响汽车的有形损耗,从而影响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汽车的使用条件包括道路条件及自然条件。

道路条件对汽车的有形损耗与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影响很大。如果道路条件差,一方面使得车速变慢,从而使汽车的燃油消耗增加;另一方面还会使汽车的磨损增加,最终使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下降。

自然条件的差异如各地温度、湿度、空气密度、含氧量以及空气中沙尘含量等的不同,也会影响汽车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从而使得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不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地理条件差异较大,造成车辆经济使用寿命也有一定的差异。

5)经济水平

不同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的物价指数、劳动力价格指数等直接影响着汽车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从而影响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速度及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异,在发达地区的车辆淘汰更新快,经济使用寿命短,相反欠发达和落后地区的车辆淘汰更新慢,经济使用寿命相对较长。如出租车的使用年限从3年至8年不等,但有的边远地区8年后还可以使用。

2.4.2 我国的汽车报废标准

汽车在使用和存放一定年限后,由于自然的、人为的物理与化学作用,各总成及零件过度磨损、线路老化,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性能指标劣化,导致汽车的行驶安全性和操纵性变差,燃油消耗量和污染物排放增加。为了确保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乘员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包括行人等)的安全,节省能源,保护环境,鼓励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以适当的、必要的强制更新措施,抑制低效率、高成本的老旧车辆继续使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技术更优良的新车的保有量,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国家颁布了《汽车强制报废标准》。

国家《汽车强制报废标准》从累计行驶里程数和(或)使用年限两个方面,对各类汽车的报废年限(里程)作了具体规定。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如果对汽车的使用期限既规定了累计行驶里程数,也规定了使用年限,那么当其中的一个指标达到报废标准时,即认为该车辆已达到报废年限。

1.汽车强制报废标准简介

我国汽车的报废标准目前执行的是1997年发布的《机动车(汽车)强制报废标准》。此标准第二次修改是2004年,要求轿车、面包车(微型车除外)上牌以后6年之内每两年检验一次,第6年到第15年每年年检一次,超过15年而没有报废的车辆,第15到第20年每年检验两次,第21年以后每年检验四次,该标准一直实行至2006年。该标准大体上遵循着“以使用年限为主、使用里程为辅”的强制报废原则。

但是,现行的汽车报废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六大问题:

(1)现行标准与现有法规个别项目不协调。

(2)规定的年限和里程需要调整。

(3)技术要求及指标体现不充分。

(4)部分项目和指标难以操作。

(5)车检内容与报废标准要求不一致。

(6)对挂车的报废没有作出规定。

2006年,新《汽车强制报废标准》草案中,弱化了年限和里程指标,强化车辆的技术状态及安全、节能、环保指标,同时兼顾可操作性。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将取消小型、微型乘用车的报废年限规定,对其他车型的延长报废年限进行调整,把使用里程从强制报废指标变为参考指标,更多考量排放和安全技术状况。

新《汽车强制报废标准》使那些车况不错、技术也较新的汽车可以正常地延长使用寿命,而某些技术落后、车况很差的汽车如果检验不符合要求,即使没有达到原先规定的年限也必须报废。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新《汽车强制报废标准》对汽车的使用年限重新进行了规定,取消了私家车等非营运车的报废年限,改为自注册登记以后第21年起,其安全技术检验增加功率检验项目,该检验项目要求车辆底盘输出功率不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者最大净功率的65%。

新《汽车强制报废标准》同时还规定,在一个检验周期里的车辆,安全不合格、环保不达标者将被强制报废。功率检验项目也将取代目前的油耗检测项目,以淘汰性能指标较差的车辆。这样,许多已经使用了10多年甚至20年以上的轿车,如果车况良好、能够在年检中通过各项严格检测,就不必报废。

新的《汽车强制报废标准》会对二手车市场产生深刻的影响。二手车市场里不仅有使用年数比较长的汽车,也包含一些在技术上比较落后、在工艺与材料使用上水平很低的汽车,新的《汽车强制报废标准》将使那些报废的老爷车、严重损坏过的事故车等逐渐退出二手车市场,从而提升二手车市场里汽车的整体品质。从国外的经验看,这将会增加人们购买二手车的信心,对于促进二手车市场的繁荣有明显的好处。

2.新《汽车强制报废标准》的主要内容

1)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条件

(1)达到使用年限。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GB/T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4)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一同更换。

(5)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一同更换。

(6)在一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

(7)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两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8)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自注册登记后第21年起、专项作业车自注册登记后第16年起,其安全技术检验应增加功率检验项目。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专项作业车在进行功率检验时,底盘输出功率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净功率65%。

2)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规定

(1)小型、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

(2)小型、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5)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6)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9)右置转向盘汽车使用10年。

(10)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13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3)新标准对各种机动车行驶里程的规定

(1)小型、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km,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50万km,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km。

(2)小型、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km,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km。

(3)小型、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km,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km。

(4)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km。

(5)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km。

(6)其他小型、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km,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km。

(7)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km,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km。

(8)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km,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km,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km。

(9)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km。

(10)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km,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km。

(11)挂车行驶60万km。

3.2011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有关执行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七)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八)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九)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按照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辖区。

第七条 机动车达到下列行驶里程,以及自愿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七)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60万千米;

(八)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九)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严于上述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2011年月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2年月日前予以报废。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30日。

附件: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

累计使用年限=原状态已使用年+img33×状态改变后年限

备注:公式中原状态已使用年中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已使用2.5年按照3年计算;原状态使用年限数值取定值为17;累计使用年限计算结果向下圆整为整数,且不超过15年。

2.4.3 我国汽车强制报废相关注意事项

我国《汽车强制报废标准》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下列几点规定和精神,对于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和交易的业务人员,应给予特别的关注:

(1)严禁已报废汽车和拼装汽车继续上路行驶。

(2)严禁给已报废汽车办理注册登记。

(3)严禁已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汽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4)对延缓报废的汽车不准办理过户、转籍登记。

(5)出租汽车的报废年限为8年,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6)营运汽车转为非营运汽车,或非营运汽车转为营运汽车,一律按营运汽车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7)在到达报废年限之前,或延缓报废的有效期截止之前,应到车管部门进行车辆特检,检验合格后才可继续上路行驶,否则将被强制报废。

(8)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在定期检验时连续3次不合格,车辆管理所将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强制车辆报废(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9)对排气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不予办理年审,对尾气超标却拒不整改或经治理无法达标的车辆将强制报废(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10)汽车改装后的尾气排放要达标,不能对车的外观大幅改动,要与行驶证上的照片一致,也不能改变汽车的发动机号和底盘号。

(11)保险公司只按照车辆原来承保的样子进行理赔,对于车主自己改装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2.4.4 报废汽车

报废汽车(scrapped vehicle)是指已经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以及各地制定的有关报废规定、报废标准的;或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因交通事故或车辆超负荷使用造成发动机和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有关汽车安全、尾气排放要求的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辆。

国家实施汽车强制报废制度,依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汽车贸易政策》的规定,报废汽车是一种特殊商品,报废汽车所有人应当将报废汽车及时交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并制定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可申请相应的资金补贴。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严禁从事下列活动: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回收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利用报废机动车拼装整车。报废汽车的五大总成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下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机和车架等。国家禁止报废汽车整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入社会。报废汽车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钢铁,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按有关规定拆解的可出售的配件,必须在配件的醒目位置标明其为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依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按照《机动车报废证明》登记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代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车身颜色及收车人姓名等。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4.5 拼装汽车

拼装汽车(vehicle with assemblys of scrapped ones)是指使用报废汽车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机,车架以及其他零部件组装的机动车辆。国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已报废汽车整车和非法拼装车上路行驶,禁止各种非法拼装车、组装车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如果车主打算变更车身颜色和车身车架,则需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并获批准。而变更发动机及车辆的使用性质,除需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外,在变更后还需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非法拼装汽车的另一种形式是企业采取进口全散件(completely knocked down,CKD)或进口半散件(semi-knocked down,SKD)模式,将整车分拆,并以零部件的名义报关,在缴纳了低得多的零部件关税进口后,再组装成整车出售,以逃避整车进口的高关税,牟取暴利。CKD与SKD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指汽车以完全拆散的状态进口,再把全部零部件组装成整车,后者则是指进口汽车总成(如发动机、底盘等),再装配成整车。国家《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生产组装销售的,所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海关实施先保税加工、后征税清关的管理制度。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计征关税。

2.4.6 改装汽车

改装汽车(refitted vehicle)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厂家的改装,使用的是经国家鉴定合格的零配件,对原车重新设计、改装;二是消费者自己或委托汽车改装公司在已购买汽车(主要是轿车和越野汽车等)的基础上,做一些外形、内饰和性能的改装。二手车交易市场常讲的改装汽车是指后者。改装汽车与拼装汽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合法的,后者则属违法。拼装汽车由于使用了报废汽车的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质量得不到保证,不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技术检验标准,因此被禁止生产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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