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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时间:2022-11-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了水运工程施工合同后,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3 水运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了水运工程施工合同后,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当有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则有权追究他的经济责任。在合同中,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应尽的义务就是对方享有的权利。

15.3.1 发包人的责任

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发包人(甲方)应分阶段或一次完成以下的工作。

1.提供场地条件

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人(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信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

办理征地许可、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

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甲方代表

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的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同时,也应将对工程监理机构和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通知乙方。

6.付款

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

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义务,导致工程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承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5.3.2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施工准备

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

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

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

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信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

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前应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乙方代表

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

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

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

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

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5.3.3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不是水运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但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1.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水运工程合同中称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工程师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

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除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2.监理工程师的委派与指令

监理工程师可委派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报告甲方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

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效力相同。

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的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3.监理工程师的更换

如果需要更换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监理工程师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和义务,不得更改前任监理工程师做出的书面承诺。

监理单位不得任意更换驻工地的监理工程师;如需更换,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5.3.4 乙方代表(项目经理)

1.乙方代表的任命和更换

乙方代表是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承包方的总负责人。他代表承包人负责施工的组织、实施。

乙方代表的水平影响施工的质量和进度。乙方代表的姓名、职务已在投标书中写明,是评标中考虑的一个因素,但仍需将乙方代表的姓名、职务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一旦确定后,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

承包人如需更换乙方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求发包人的同意,方可更换;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调,建议更换发包人认为不称职的乙方代表。

乙方代表更换后,继续履行前任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更改前任做出的书面承诺。

2.乙方代表的职责

(1)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的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监理工程师。

(2)组织施工。

乙方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乙方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务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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