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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违约责任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违约责任一、供电方的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电。如供电单位利用职务之便,要挟刁难用户并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供电方的违约责任。如有提价或降价以及多收电费的情况时,除多退少补外,还要追究供电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节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违约责任

一、供电方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电。供电方应按照协商的供电电压、供用电合同规定的供电电量、供电时间等要求供电,保证频率和电压符合国家标准。

2.审核文件和资料并进行督促和帮助,及时确定供电方案。在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工作中,供电方有义务负责审核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提出书面意见。

3.保证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合同法》第179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方有资金积累加强供电用电设备质量管理,切实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章制度,保证用电质量和安全用电,定期对用户受电端的电压进行测定和调查,发现问题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改善,与用户配合尽量做到统一检修。事故断电尽快修复,为此,《合同法》第181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供电方还应对用户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做好对用户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经常开展安全供电、用电的宣传,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4.因正当理由限电、停电,应履行事先通知义务。供电方因故中止供电的,应事先通知用电方,以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事先通知至少应在如下期限以前告知用电方:①计划检修停电为停电前7天。②紧急检修停电为停电前6小时。③执行电力分配机关指令的限电、停电,为停电前的24小时。

5.负责电度计量与收费。供电方应按照国家电价分类,针对用户不同的用电类别安装计费电表,按规定的周期校验和更换计费电度计量装置。用户要求校验时,供电方应尽快办理,并预收校验费。纪录电度计量装置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

6.实行节约用电。供电方有责任经常了解用户的生产情况。建立健全用户用电档案,加强对用电指标的管理,督促、检查、帮助用户节约用电,定期进行用电分析,检查节约用电措施的执行情况,执行行之有效的节电经验,确保用电单位准确使用电证,合理安排内部供电。

二、用电方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用电

用电方有义务按照供用电合同规定的用电时间、用电要求、用电指标用电。《合同法》第183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方有义务让用电的功率因数达到规定的标准,其基本标准为:高压供电的工业用户必须保证用电率在29%以上,其他用户应保持在85%以上。因特殊需要超出合同规定用电或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并取得同意。

(二)向供电方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用电方在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中,应按规定向供电方提供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在电气设备安装期间应接受供电方进行中间检查。安装竣工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保护装置整套记录。用电量较大的用户应向供电方提供预计负荷、代表日负荷、日用电量等资料。用电负荷较大的设备,开停时间应随时与供电方联系。

(三)保证安全用电

用电方有义务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用电规章制度和电气规程、制

度。

(四)交纳电费

用电方应按期按电度计量交给电费。用电方应按不同的受电点和不同用电类别分别安装计费电度表,按实际用电量交费;未安装计费电度表的,按供电方固定抄表数字和期限交付电费。《合同法》第182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三、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一)供电方的违约责任

1.供电数量不足的责任

供电方不按合同规定或约定的数量向用户供电的,应向用户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并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合同法》第179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电压、频率不全规定的责任

供电电压超出规定的变动同谋和供电频率超出规定的允许偏差,供电方应按用户每月在电压和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户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20%给予赔偿。

3.无理限电造成损失的责任

供电方无正当理由进行限电,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供电单位利用职务之便,要挟刁难用户并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供电方的违约责任。

4.因责任事故造成用户停电的责任

因供电方责任事故造成用户损失的,应按用户用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但下列原因引起停电的除外:①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供电系统被破坏。②由于第三方的责任。③由于用电方自己发生事故而造成的断电。

5.不合理收费

供电方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不得自行提价或降价。如有提价或降价以及多收电费的情况时,除多退少补外,还要追究供电方的违约责任。

(二)用电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83条规定:“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私装电价高的用电设备的责任

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电路上,私自安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款,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2.私自增加用电容量的责任

用电方超过报装用电量私自增加用电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款,并封存擅自使用的电气设备。

3.窃电行为的责任

用电方如有窃电行为,除追缴一定的电费外,还要承担违约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以及用电方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无理超负荷用电的责任

用电方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应偿付违约金,并扣还多用的电量。

5.逾期不交电费的责任

用电方应按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交付电费,逾期不交电费的,除应补交外,还要加收滞纳金《合同法》第182条规定:“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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