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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时间:2022-11-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器实行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⑦掌握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状况、颁发适航指令。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7年5月4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的《适航条例》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一、适航性的定义

适航,即适航性的简称。英文字词是“AIRWORTHINESS”。适航性按照字面理解是指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或性能。不同国家对适航性的表述也不尽相同。1980年,美国科学院在《改进航空安全性》的报告中对适航性的定义为:适航性是“在预期的使用环境中和在经申明并被核准的使用限制之内运行时,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和子系统、性能和操纵特点)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

1983年,在日本《航空宇宙辞典》中适航性被定义为:“从确保安全的立场出发,民用航空器的性能、强度及构造特性、装备程度、方法的总称。”而1992年,德国适航当局(LBA)对适航性的定义是:“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符合于可接受的安全标准和达到适当的要求(在预期的使用环境中和在经申明并被核准的使用限制下),并具有与可接受的大纲一致的维修。”

随着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民用航空的发展,以及对航空安全认识的深化,适航性的概念也在不断发展。尽管上述列举的适航性定义和解释不尽相同,但有其共性的内容。

第一,适航性都以民用航空器在实际飞行中所应具有的安全性品质。

第二,航空器的整体包括其零部件及各个系统涉及运行安全的因素都是适航性应包括的内容。

第三,飞机的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环境和使用限制下具备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

第四,航空器运行的外界环境和内在性质决定了适航性的使用范围,因而适航性应指出航空器在什么样界限之内飞行是有效可行的,超出这个范围是禁止的。这些限制是指在什么样的天气(如2010年4月冰岛火山灰事件)、机场、航管条件下运行以及在航空器操纵上对飞行高度、速度、上升、下降、速率、重心、重量、载荷、发动机及特种设备等方面实行的限制。

第五,适航性的管理时间是从航空器的制造时间开始,一直持续到航空器停止使用整个使用寿命期。在此时间段内,航空器每次运行都应符合适航性要求,因此适航性涉及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修等方面。

概括起来说,适航性是指航空器在全寿命中其整体及各部件和系统在预定的运行环境和使用条件下保证安全运行的性能及品质,简称适航。

二、适航管理内容、标准及管理机构

适航管理,就是适航性控制。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适航管理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其规律的一整套规范化的管理。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器实行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1.适航管理的内容、标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有:①制定有关航空器适航规章、标准、程序、指令或通告并监督执行。②对民用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颁发型号合格证。③对民用航空器(包括主要部件、零件)进行生产许可审定,颁发生产许可证。④对已取得国籍登记证的航空器进行检查鉴定并颁发适航证。⑤为本国航空产品的出口厂商颁发出口适航证(或适航标签)以证明该产品符合本国的适航标准;根据外国航空产品制造人的申请,对其型号进行审查,发给型号认可证(或设计、批准认可书),证明其符合本国的或等同于本国的适航标准。⑥对维修企业进行审定、颁发维修许可证,维修企业要根据获批准的维修大纲制订维修方案,对维修人员进行考核并颁发执照。⑦掌握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状况、颁发适航指令。⑧对安全问题或事故进行调查。对不符合适航标准,违反规章的采取吊销证书、执照或勒令停飞、罚款等措施。

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法的需要,禁止不安全的航空器飞行。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适航标准是通过长期工作经验的积累,吸取了历次飞行事故的教训,经过必要的验证或论证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不断修订而成的。目前,各国适航标准中较有影响的是美国联邦航空条例(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s,FAR)、英国民航适航性要求(British Civil 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s,BCAR)、欧洲联合航空局的欧洲联合航空要求(Joint Aviation Requirements,JAR)。我国主要参考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美国适航标准,结合国情而制定,并作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CCAR)的组成部分。

通观各国适航标准,大体上有如下共同特点:第一,适航标准的法规性。适航标准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对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美国联邦航空条例(FAR)本身就是法规,列入联邦航空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英国、欧洲联合航空局都是具有法规性质的强制性要求。中国的适航标准和适航管理规则两方面的内容,均纳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为实施《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制定、发布的设计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管理规章。

第二,适航标准的技术性能要求。各国的适航标准对航空器的技术性能要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航空器必须始终保持其型号设计的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二是航空器在使用期内必须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因此保持航空器的适航性,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各方面有重要责任

2.适航管理机构

适航管理的国际机构为国际民航组织(ICAO)。1947年根据芝加哥公约成立了国际民航组织。在芝加哥公约中对航空器的国际适航性、各国建立适航机构及其职责、国际合作等都有相关规定。芝加哥公约把国际的适航标准在原则上大致统一,但在具体执行上各国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际的适航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7年5月4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的《适航条例》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适航管理是按照标准和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直到退役全过程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适航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有:制定和修改适航标准并审定监督规则,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进行型号的合格审定,对航空器制造厂的生产进行审定并发放生产许可证,对航空器的使用者提出要求和使用限制并监督具体使用情况,对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单位进行审查发证和监督维修质量,对维修民用航空器的人员考核发证以保证维修的技术水平。开展适航管理工作要有适航法规体系、适航管理人员和适航管理机构,三者缺一不可。

适航管理机构分为立法决策层、执行监督层和委任基础层。立法决策层是国家统管适航的领导机构——民航总局适航司,为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和航空器适航中心,负责适航的审定、监督、检查、管理和对外合作;执行监督层是为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处和上海、西安、沈阳、成都航空器审定中心,主要负责对该地区贯彻适航法规,检查执行情况,进行合格审定并及时对违法者实施查处。委任基础层有适航主管机构委任代表,在基层协助开展和监督适航工作,使适航工作深入基层,建立广泛基础。委任代表是适航机构以外的民航企事业人员,从事某一方面工作。

三、适航管理的文件和证件体系

适航管理要根据国家相关的适航管理法规来实施,这些法规及实施详细规定叫适航文件。适航证件是由适航文件所规定的对航空器制造产品、维修产品、组织和人员标准资格认定后,适航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件。制定文件和颁发证件是适航部门的重要工作。

1.我国适航法规和文件

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以下简称《航空法》)、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二层次是为执行第一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实施细则,由民航总局适航部门——适航司发布的法规性文件体系,其中包括:适航管理文件,适航管理程序和咨询通告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航空法》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航空法》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由国务院在1987年5月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同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适航条例》共二十九条,概括了适航管理的基本要求。凡从事适航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该条例。

3)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CCAR)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制定,发布的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其各项规定。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CCAR中有关适航的主要部分有:

CCAR-37《中国民用航空器规章》中的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CCAR-39《中国民用航空器规章》中适航指令的相关规定;

CCAR-6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定》基础、机型、签署和部件维修执照;

CCAR-121《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适航责任、报告记录运行监控等内容;

CCAR-145《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厂房、设施、人员、技术文件和器材;

CCAR-18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执考委任代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委任主考代表的资格和职权范围。

4)对上述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细则

由政府一级制定了法律和法规后,在具体实行中还需要由下一级机构制定出具体细则和管理程序。这类文件为适航文件的第二层次,主要分为适航管理程序(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Procedure,AP)、咨询通告(Advisory Circular,AC)、适航管理文件(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Document,AMD)三种。

适航管理程序(AP)是适航管理规章(CCAR)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由各级适航部门根据专业分工起草并编写,经征求公众意见后,由民航总局适航司司长批准发布。它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适航管理程序的封面是绿色的。

咨询通告(AC)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对于适航管理工作中的某些具有普遍的技术问题,也可用咨询通告的形式,向公众公布适航部门可接受的处理方法。咨询通告由各级适航部门根据分工起草并编写,由民航总局适航司司长批准发布。咨询通告的封面是蓝色的。

适航管理文件(AMD)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某些暂行规定,适航部门也可用适航管理文件形式发布执行。适航管理文件的格式是统一的。

2.我国适航管理的证件体系

适航证件分为制造、使用、维修三大类。

(1)制造方面的文件。主要是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型号合格证是对一种主机(飞机、发动机)产品的设计批准证明,只有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才能投入生产。生产合格证是对生产具有型号合格证的制造者资格的批准,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商不能制造这类航空产品。

(2)使用方面的证件。主要是适航证。民用航空器取得适航证表示这种航空器经过设计和生产的审核能够安全使用,这样才能投入使用。适航证有一定期限,在到期前经过适航检查,符合标准才能重签适航证。对于出口的航空产品,要由我国办发出口适航证才能出口并得到外国适航当局的认可。

(3)维修方面的证件。主要是维修许可证和航空人员维修执照。维修许可证是发给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准许他们从事这方面工作的资格凭证。适航当局对申请的单位进行现场和资料的检查,符合标准后发放,维修许可证上写明维修的项目,限定持证者的维修范围。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是从事民用航空器维护、修理、检查和维修管理的资格证明,此类人员具有执照才能承担相应的任务。执照分为维修人员执照和维修检验人员执照两类。

维修人员执照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础执照,申请人通过对本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的考核才能得到基础执照。在具备基础执照后,维修人员还要针对具体的机型专业进行考核以取得执照的第二部分,即机型、专业执照。具有专业、机型执照后,持照人才具备了对执照上注明的机型或专业的放行资格。

要取得维修检验人员执照,首先应具有维修人员执照,然后由质量控制部门进行相关的考核才能得到维修检验人员执照。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维护修理进行检查或监督,对工作的质量负责。

四、适航管理的分类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相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

1.初始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包括设计方面的适航管理,生产、制造方面的适航管理,航空器适航性审查。初始适航管理分为设计、制造、适航性三方面的审核和发证。

1)设计方面的适航管理

对设计的审定涉及航空器的各个方面,由各专家组成审查组进行全面审查,申请方面要提供图纸、检验报告和标准,有关的使用数据,使用限制、手册等,并要提供检查用的原型机。审查组按专业分工进行审查,主要分为结构强度、机械及环境系统、电子电气系统、动力系统、试飞性能和制造等专业。在通过了审定和核查后,适航部门发给型号许可证,取得型号许可证的航空产品才能投入批量生产。

2)生产、制造方面的适航管理

这是对生产制造厂或制造人承担这种航空产品能力的审核。这种审核包含制造厂的生产能力、质量保证系统及技术管理系统等三个方面。适航性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要得到保证安全的高质量的产品,因而生产方面适航管理的重点落在对质量保证系统的要求上。这些审查通过后,适航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生产者就可以从事这种航空产品的生产了。在生产过程中适航部门继续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样对于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生产制造者也要进行类似的适航管理。

3)适航性审查

在航空器使用前要进行适航性审查,通过后发给适航证,具有适航证的航空器才能在规定范围中做合法的航行。适航审查包括国内制造的航空器及从国外进口的航空器。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制造厂家适航指令的保证、注册状态以及直接涉及航空安全的部件检查记录等。如有必要,适航部门要进行试飞检查,验证飞行性能、操纵性能、电子仪表设备的功能是否到达标准。

2.持续适航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适航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关于使用和维修的控制。

1)持续适航管理的意义和目的

(1)持续适航管理的目的

适航管理工作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这是《适航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持续适航管理也是在这一宗旨下进行的。尽管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不同情况、不同问题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的管理方法,但在这一宗旨指引下,通过行之有效的规章要求予以控制,通过各航空运输企业,维修企业内部的自身管理机制的完善和有效运转,以达到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的目的。

(2)持续适航管理的意义

持续适航管理是一个国际上通用的管理模式,它对民用航空器在投入营运后,保障飞行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我国实施持续适航方面的管理,有助于我们在国际民航组织中参与各项活动和发挥作用,通过履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义务,与国际上的先进管理方法接轨,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是相吻合的,并且也有利于民航事业改革开放和发展。持续适航管理完全是一种政府职能的管理,通过这种管理,有利于我们在民航领域增强政府的监督职能,提高和完善我们的管理水平,为进一步提高和保证飞行安全水平起到促进作用。通过实施持续适航管理,使各航空器使用人与维修单位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并鼓励他们之间的相互竞争与发展。持续适航管理对提高民航事业的整体安全水平和经济利益是起推动作用的,它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各航空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进步和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为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持续适航管理工作三要素

持续适航管理有三个要素,即维修单位、维修人员和航空器。三要素都应达到规定的要求或标准,才能保证航空器的持续适航。

(1)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

维修单位,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地区的,只要承修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产品,均要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CCAR-145)的要求,并获得维修许可证。维修单位必须有一本经适航部门批准的手册,手册是本单位的法规性文件,是构成维修许可批准的一部分。合格的维修单位应建立质量控制、工程技术和生产管理三个系统,质量控制系统必须具有质量否决权。除上述要求外,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具备承修项目所需的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合格人员、技术文件和器材。因此可以说,只有满足CCAR-145的规定,才可能取得维修许可证。

(2)维修人员的资格评审

维修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维修工作质量的关键因素。为提高维修人员素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中规定了维修和检验人员执照的考试、颁发和管理要求,CCAR-145中明确规定了须持有人员执照的人员范围及工作职责,CCAR-183中规定了委任主考代表的资格和职权范围。这些规章要求,构成了对维修人员资格评审的法律依据。

(3)航空器适航性的监督

对航空器适航性的监督,重点在以下方面:

a)维修大纲。各机型的维修大纲必须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维修方案(包括补充结构检查和防腐方案)和工作单(卡)必须符合维修大纲的要求。

b)适航指令和重要的服务通告。

c)时控件。应有程序控制,防止超期使用。

d)保留故障或保留工作项目。必须严格按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ininum Equipment List,MEL)放行飞机,应有控制程序把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控制住。

e)替换件。使用的任何替换件必须经过审查批准。

f)重大故障和重复故障。必须有可靠性方案来加以分析和控制。

g)维修记录。必须按规定记录、保存。

h)重大修理和改装。须经适航部门批准。

i)航空器的年检及建立单机档案。

j)建立信息网络,进行实时控制。

3)持续适航管理的内容

(1)对维修单位的审核和监督

要成为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单位必须通过适航部门的审核,这些单位在硬件上必须具有合格的厂房、工具、人员、技术文件和器材,在管理上要有严格的质量保证、工程技术和生产管理体系。对这些方面审查合格后,发给维修许可证,这个维修单位就取得了维修民用航空器的资格。在维修单位营运之后,适航部门要派出主管适航检察员全面深入地对维修工作的质量进行连续的监督和审查。除了日常的检查外还要组织适航审定组对维修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在全国范围内还有适航司组织的不定期的全国联合检查。

(2)对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的鉴定与检查

航空器的适航性由营运人负责,因此适航性的检查包括了对航空器和对营运人两方面的检查。航空器要进行年度检查,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适航部门派出检查组对维修记录、重要故障的分析、航空器状态进行检查,通过后签署适航证,如不合格则可以限制使用或收回适航证,对于营运人要审查维修单位、技术文件、航材供应、管理系统等是否适合适航要求。

(3)对维修人员的要求

维修人员是决定维修质量的关键,因此持续适航管理中对维修人员的资格和考试都有专门规定。维修人员必须持有执照才能上岗从事维修工作。维修人员要取得执照需经过两部门的培训和考试,基础部分按专业分为机体(A)、动力装置(P)、无线电(R)和航空电子(AV)四类执照。维修人员按民航总局颁发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或自学,通过考试获得基础执照,然后进行机型和专业部分的培训,这种培训是针对具有具体机型和专业的。通过考试后取得机型和专业部门的执照,得到完整的维修执照的人员就可以从事针对具体机型的专业工作。对于检验人员也要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检验执照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4)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适航工作的科学性是依靠对大量信息的分析和传播作为基础的。目前我国航空器适航信息网的结构组成为三级。中国民航局建立起三级信息网来收集、分析信息,以此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一级信息站是全网的中心,设在北京,由适航司承办;二级信息站是全网的中间环节,由各地区适航处承办;三级信息站是全网的基础,由各航空器使用和维修单位承办。直升机的适航信息亦是由以上三个信息站进行管理的。三级信息网的工作程序是由航空器使用维修单位把本单位的使用、维修信息和可靠性分析的结果收集、上报到第二级信息站。二级信息站把这些信息归总和整理,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一级信息站。一级信息站对全国的适航信息进行分析,把分析的结果或制定的技术文件发送到各地区站和制造厂家,由他们再发送到使用和维修单位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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