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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

时间:2022-10-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针对产品质量突发波动或季节性通病,建材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整治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书面委托书同时递交给该工程检测试验单位,以便于检测单位和质监站检查有关资料时核对。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首先通知见证单位和工程受监质监站。

一、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

(1)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三、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1)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四、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任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4)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五、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

(1)日常监督检查。建材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地方性建材规定对建设工地的材料采购、使用、监理、检测等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产品专项检查。针对产品质量突发波动或季节性通病,建材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整治检查。

(3)现场综合检查。根据国家和地方整顿规范建筑建材市场的整体要求和整个建筑建材业监督闭合管理的要求,各级建材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综合的联动式检查,也包括建设、工商、技监等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的打假治劣检查。

(4)整改复查。对存在问题的施工现场和生产、采购、使用、监理、检测单位在整改完毕的基础上,建材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复查,检查违规行为是否已改正,不合格建材是否已拆除。

2.上海市对施工现场材料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建材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根据被检查人的具体情况一般实施下列监督检查。

(1)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要求所作的情况介绍。包括对工程概况、材料采购体系、材料管理体系、建材使用情况、建材检测情况、建材报审情况、建材堆放情况、试件试块的取样养护情况等。

(2)实地检查现场标准养护室情况。对现场养护室内的温湿度情况、养护水情况、温湿度记录台账、试块标识、试模状况进行核查。并对试块组数进行记录,与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3)实地检查材料仓库和建材堆放情况。对现场材料堆放处的状态标识牌进行核查,并与实物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对所堆放材料的标识、生产日期、批号进行记录,与备案产品名录和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录进行核对。对所堆放的建材数量实施清点。

(4)实地检查材料使用情况。对已使用的材料(如管道等)和正在使用的材料的标识、生产日期、批号进行记录,与备案产品名录和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录进行核对。清点正在使用建材的数量。

(5)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核对取样人员、见证人员的身份。

(6)检查建材采购使用检验台账,核对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备案件、质保书或合格证。对质保书上的产品标准和有效期进行核对。

(7)检查建材检验报告。与相应质保书进行核对,并根据施工验收规范核对批号和数量。

(8)查阅施工图纸和相关设计变更。对已使用的建材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等)进行核对。

(9)检查已使用和正在使用建材的报审资料。

(10)检查施工日记、监理日记、隐蔽验收记录、建材销售合同或协议、交易凭证、进货单、退货单等相关资料。作为对违规行为数量、部位、时间上的印证之用。

(11)实物抽样检测。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生产厂家不明及质量有怀疑的建材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六、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9),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上海市建筑节能专项质量检查内容如下:

①设计、审图。

A.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已经审图盖章,并且已备案;

B.按相应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情况;

C.设计计算书与施工图纸的一致性;

D.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较完整,表述较规范;

E.节能措施变更后的设计情况;

F.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审图及节能措施变更后的审图情况。

②施工、监理、材料。

A.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编制和审批;

B.是否按设计要求和现有节能技术材料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C.建筑节能材料现场管理台账[含进场时间、数量、规格、质保书编号、生产厂家(供应商)、检验时间、检验结果、报审时间等],各节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节能技术材料应提供质保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现场抽样复试报告;

D.提供《上海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核验单》打印件情况;

E.提供建筑节能材料现场使用指导书情况;

F.施工样板的确认情况;

G.现场实体检验情况(包括板材拉拔、锚栓拉拔、取芯、门窗气密性检测和保温浆料同条件养护试块);

H.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签字情况;

I.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的旁站情况;

J.施工日记和监理日记记录情况。

③抽样范围。

A.保温材料;

B.胶黏剂;

C.网格布;

D.护面砂浆;

E.锚栓。

④现场实体检测。

A.取芯;

B.板材粘结强度拉拔试验;

C.锚栓拉拔试验。

⑤经营行为。

A.建设单位前期手续;

B.参建各方资质;

C.参建各方承发包合同。

七、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暂行规定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杜绝“仅对来样负责”而不对“工程质量负责”的不规范检测报告,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208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建监(1996)488号《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并共同送至试验室,见证人员及取样人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适用范围

上海市所有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所有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所有检测机构,对外试验室和企业内部。

2.见证人资格

见证人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核,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后,方可履行其职责。

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统一编写培训教材,考核大纲,负责对全市见证人员的统一考核及发证,并指导各区、具检测分中心开展见证人员的培训工作。

3.见证取样程序

(1)建设单位到质监站办理质监手续同时,向质监站递交书面授权书,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每单位工程见证人不少于2人。书面委托书同时递交给该工程检测试验单位,以便于检测单位和质监站检查有关资料时核对。

(2)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必须有见证单位见证人在旁见证。见证人有责任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检测试验单位。

(3)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在接受试验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试验委托单,见证人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试验委托单上签字。

(4)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应在试验报告单备注中,注明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姓名。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首先通知见证单位和工程受监质监站。

4.罚则

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对无见证人签名的试验委托单及无见证人伴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的试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质监站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试验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使用的材料进场检验的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006版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使用的材料进场检验要求如下(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复验。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复验。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黏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黏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6)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保修的责任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81条对施工单位的返修义务也有相应规定:“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修包括修理和返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如下:

(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⑥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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