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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规划部门实施管理的设想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与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相比,城镇密集地区规划作为区域空间规划,目前最重要的规划管理手段是对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许可。按照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完善规划部门的机构和职能;针对目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机构和管理力量的情况,重点应加强省级规划主管部门、欠发达地区小城市、村镇规划的管理力量。

6.3.4 改进规划部门实施管理的设想

针对当前规划部门对城镇密集地区规划实施的管理在依据、手段、力度上的不足,在完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职能特点以及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1)按照规划实施的需要及时组织编制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的深化和细化规划,完善地区的空间规划体系。针对现有规划层次的薄弱环节,加强对相邻地区协调规划、重点管治地区控制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分区管治、区域协调和规划管理提供更具体直接的依据。

(2)赋予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参与相关的区域专业规划编制和参与成果审查把关的职责。主要是依据城镇密集地区规划,对专业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指导、协调和审查,确保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的精神在专业规划中体现和落实,加强规划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3)建立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区域协调机制。在区域综合协调框架的指导下,建立以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协调为主题的区域协调机制,包括区域整体层面和相关地区协调两种类型,就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确定的管治协调范围内的规划事项加强多边的沟通和协调。例如共同编制相邻地区的空间协调规划,就可能涉及对方环境、资源、景观的建设项目的规划或规划许可征询对方意见,协商解决现状存在的空间矛盾等。

(4)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实施管理应当与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相符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一书两证”管理应覆盖整个行政地域,特别应加强对各种非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和管理,实现城乡空间资源利用的统筹协调和统一规划管理。

(5)建设项目选址的分级管理应与对重点区域的管治需要相衔接。与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相比,城镇密集地区规划作为区域空间规划,目前最重要的规划管理手段是对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许可。应通过法规、规章和制度的完善,使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确定的管治区域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管理体制与管治级别、管治类型和管治方式相挂钩。

属于规划确定的相邻地区协调管治空间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应征得相邻地区的同意,由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或按程序上报,上报时应附相邻城市的意见。

跨城市边界的基础设施,由相关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同意,或按程序共同上报。

属于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确定的重点生态管治空间(可以在规划中确定具体范围和类型,如珠三角规划确定的一级管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等)、具有重要区域功能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不论其建设空间是否跨越行政边界)以及规划确定需要管治协调的其他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根据规划确定的管治要求,报相应级别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必要时应经过区域协调机构的审议,如港口、机场、轨道交通等。其中,对于重点生态管治区的选址管理,以严格控制为原则,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域协调机构可以行使否决权;对区域性设施的选址管理,以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确保其选址符合规划和区域发展的整体利益。

(6)完善城市规划部门内部的协调监管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完善规划部门的机构和职能;针对目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机构和管理力量的情况,重点应加强省级规划主管部门、欠发达地区小城市、村镇规划的管理力量。加强省、市规划部门在规划实施管理上的协调和衔接,强化“一书”对后续“两证”的约束。

(7)赋予规划实施管理部门更多的调控手段,提高其决策参与能力。借鉴国外的规划实施管理经验,除了规划许可手段外,还应当赋予规划职能部门更多的引导性管理手段。可以采取的措施有:设立与规划实施相配套的引导和奖励资金,由规划职能部门提出使用建议,用于区域性设施的引导、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等;将财政预算和规划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挂钩;建立规划和平行部门的外部协调机制,加强规划管理和投资管理、环境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等的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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