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专业者视角的完整诠释

专业者视角的完整诠释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应然的城市设计”如何,是一个规范性的价值命题,即判断“理想状态的城市设计实践应当怎样”。城市设计管理者的行动策略是推行公共管理型城市设计的行政理念,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和高效的管理技能对城市开发进行有限和有效干预,推动公众参与城市设计的编制与决策,确保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关键要素的实现。这四个方面对“应然的城市设计”的诠释,强调了城市设计实践的“观念运作过程”,即思维实践或“实践理性”的活动过程。

2.4.1 专业者视角的完整诠释

何谓“应然的城市设计”?“应然”指涉一种价值判断,即事物(包括社会现象)“应当怎样”。“应然的城市设计”如何,是一个规范性的价值命题,即判断“理想状态的城市设计实践应当怎样”。

前文经由社会哲学的价值论分析,已阐述了城市设计实践应有的规范性作用——“为不断满足‘人的全面发展’核心价值目标,通过价值排序与整合探寻物质环境与社会空间的‘最优价值’”。显然,这一论断是站在社会整体的立场上,基于人本取向的一种价值判断。可以说,对城市设计实践核心价值与规范性作用的确立,为“应然的城市设计”建构起最重要的价值基石。“应然的城市设计”以实践理性[93]为导向,针对社会运行的物质载体——建设环境建构具体实践目标,运用知识与技能手段创造高品质的公共价值领域系统,全面展现、维护与增进建设环境的公共价值(包括物质功能、社会文化以及政治民主),有效提升公众的生存发展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对“应然的城市设计”完整诠释包含理念建构、目的选择、目标设计、行动策略。

1)实践理念

诚然,城市设计者并非建设环境的实际塑造者(那永远是政治与经济动因合力的产物),但我们应承认城市设计作为社会实践具有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显然,“公共”的理念是规范性实践的思想基础与价值基石,除此之外,实践的任何价值指向都没有正当理由。城市设计社会实践应具有的“公共”理念,就公共性的范围来说具有社会大众的普遍性;就公共性的属性来说具有公有性、共享性和共同性;就公共性指向来说具有公益性、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公共性的实现手段必须依靠一定的国家权力的干预。

可见,城市设计实践理念(首先)强调“社会公共性”与公众的利益旨归,不仅以批判与开放为其实践特征,更重要的是彰显自由、民主与正义;同时亦强调城市设计作为政府行政干预的公共权威合法性。这二者都有作为“公共”不可避免的先天缺陷[94],同时又是相互依存发展的,但前者始终是根本和前置。不可否认,城市设计实践抱有此种理想的“公共”理念,欲消弭国家公共性与社会公共性的对立,虽不免具有理想化的色彩,却是为实现社会整体的“人的全面发展”核心价值目标,而在实践“本源意义”(即本体论层面)上应有的价值指向。

2)实践目的

“实践目的就是由于人的需要对当下的客观现实不满足而作的一种选择。”“主体需求是实践活动永恒的动力基础,也是主体建构实践理性的根本出发点。”(王炳书,2002)实践目的、动机属于实践的核心观念,也决定了实践的方式和结果。城市设计实践目的的确立,一方面须全面正确反映社会公众的真实需求,即公众与建设环境二者之间真实的公共价值关系(由于公众的主体性需求具有多层次,应对需求主次进行排序整合,考察需求的质和量);另一方面城市设计者还须掌握建设环境客观改造的“可能性”和“可塑性”,即对建设环境可能改造结果的客观认识,这源于对建设环境相关学科知识的掌握。前文对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系统的分析,及其在物质功能、社会文化与政治民主方面与公众需求的公共价值关系,是对上述两方面的具体阐释。如此,城市设计者在“公共”理念的指引下,理性寻求“公众需求”与“建设环境可塑性”的契合点,作为实践目的的根本依据。

在规范层面,实践主体作为社会公众的委托代理人,城市设计实践目的是为满足公众对城市环境在物质功能、社会文化与政治民主方面的社会集体需求,以增进公众生存发展的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不断趋向社会整体的“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

3)目标建构

实践目标是对实践目的的进一步具体化,“为实践提供指向未来的明确方向和预定结果”(王炳书,2002)。城市设计实践建构的具体目标,就是积极创造高品质的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系统。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城市公共空间、城市历史文脉与城市公共意象,作为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系统的五个主要组成要素,对于满足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具有不同性质与程度的公共价值。城市设计实践通过对这五个要素组合的积极营造,根据社会公众多元需求的层次和权重,进行价值排序和综合权衡,最终确立未来建设环境创造的预设目标,形构一个未来城市/街区的理想愿景(vision)。这一愿景目标含有明显的价值取舍与利益倾向,也就是实践者对社会公众的多元需求进行平衡与整合的结果。

城市设计实践目标确立后,还应对其进行反复论证(事实上也是社会评价的过程),从而使预定的城市设计目标能够全面体现、彰显建设环境的公共价值。

4)行动策略

实践手段是实践经验、知识与技能等等综合在一起,非常活跃的强有力的因素。在城市设计实践的既定目标下,专业者的任务或行动策略是综合运用环境专业知识与运作技能、手段,实现理想技术成果的创造。如发展运用新的专业技巧、设计方法;为市民提供教育与指导;促成市民社会对公共环境事务的参与;促使城市空间环境的持续发展,推动地方文化发展等。城市设计管理者的行动策略是推行公共管理型城市设计的行政理念,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和高效的管理技能对城市开发进行有限和有效干预,推动公众参与城市设计的编制与决策,确保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关键要素的实现。

这四个方面对“应然的城市设计”的诠释,强调了城市设计实践的“观念运作过程”,即思维实践或“实践理性”的活动过程。城市设计实践中的“观念运作活动”对其后的技术实践予以规范与定向,决定实践的成败。而这也正契合张兵(1998)对实践(praxis)中的目标设立、价值选择等具有“意识”和“判断”活动的重视,也就和完全注重技术(工具)理性的技术实践(practice)区分开来,从而获得对实践者自身活动的认知、批判和反思意义。

与此同时,本书并未忽视实际操作的实践内容,如行动策略,这是因为实践理性的活动形态必须通过编制和建设管理的技术操作过程才能获得物质形态的结果,而这是城市设计实践最终实效的外在表现。城市设计实践不可能仅是一种纯然的“思维建构”,而必须依赖于具体社会情境下的“做”,才能获得真实。正是基于此种辩证的观点,本研究亦同等关注“实然的城市设计”,并细致深入地探讨实践者的具体实践过程,而丝毫未敢降低其意义。但从实践哲学上,笔者承认“思维实践”的基本性与优先性。“观念思维活动”决定“具体实际行动”的成败,后者则是前者的真实之所,这其实是本研究对“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双重关注。

综上所述,在规范层面,我们将城市设计实践诠释为一种“促进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健康发展”的社会实践。“维护与增进城市建设环境的公共价值”是“应然的城市设计”之根本出发点及归宿,而这一规范性价值准则的确立成为城市设计实效判准的价值基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