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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市民社会视角的诠释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将“应然”的判定权力交给民众,“应然的城市设计”诠释才不至于完全落入精英论述的窠臼。

2.4.2 基于市民社会视角的诠释

上述对“应然的城市设计”之诠释终究是我们作为专业者以自上而下的(精英)视角对城市设计活动(观念和行动上的)予以规范的定义和解释,这既是基于我们专业者对“自身使命、价值、行为规范的认知”,也是对我们在现实情境下如何去规范“做”的反思,期望“应然的城市设计”理论对实践有“引导”(而非指导)和“定向”的功能。

那么这种专业者所期望塑造的建设环境是否为市民所欲?换言之,我们所诠释的“应然的城市设计”符合民众的生活理想吗?显然,回答既非来自既有知识、理论的推理,也非来自专业者的主观判断,而只能够由城市的使用者——市民来选择。然而,我们面对的是多元异质的市民社会,其利益的分化、矛盾、对立是市民社会的特征和常态。对城市“公共利益”的判定,就必然是一个通过多方辩论和程序公正、民主,最终达成“相对公平”的利益共识的过程。而若以“公共利益”的抽象化否定“公共利益”的真实存在[95],实不足为取。城市社会的良性运行、和谐与秩序、充满机会与安全都是普遍和真实的公共利益,即便公共利益有范围限制也只能是相对的,但美好的建设环境始终是城市设计者的应然追求。为获得对“公共利益”的共识,城市设计者应保证民众充分参与实践的编制与管理,获得公共辩论的机会,以过程公正实现利益的正常冲突、博弈与妥协,也即张兵(1998)所言的“规划师与各种利益主体积极互动的过程”,从而获得“公共利益”界定的正当性。

因此,“应然的城市设计”对公共价值领域的塑造应基于民主价值,赋予市民以空间辩护的权利,城市设计实践本身是否是“面向”(to)、“为了”(for)甚至“与”(with)公众(public)开展的,最终形成的建设环境是否可以真正成为“市民的空间”(place for people),都关涉到“应然的城市设计”能否真正契合民众的城市设计理想。只有将“应然”的判定权力交给民众,“应然的城市设计”诠释才不至于完全落入精英论述的窠臼。

林奇(Kevin Lynch)指出,城市设计不只是为了满足今天的需要而进行体型组合,而是要关心人的基本价值与权利:自由、公正、尊严和创造性。城市是一种场所,是物质的和社会的。城市空间除了是容纳道路与建筑物,以满足市民遮蔽、安全与活动等需求的物质空间之外,更是表现市民价值观的社会空间,同时也是社会结构中拥有不同位置与利益团体彼此角逐的场所,因此也是政治的。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应表现、象征及回应市民社会的深刻需求、民主的空间权利以及特定的意义(夏铸九,1997)。城市设计实践对城市空间秩序进行再创造,赋予市民生存的空间权利,提供公众“文明生活方式”的城市环境。

那么城市设计实践如何才能从建设环境的功能、文化和政治意义三个面向,回应社会的深刻需求,维护创造地方的社会文化,以及促进地方的政治民主,并使得物质环境的创造转变为具有地方文化与民主意义的社会空间?

“人的主体性需求”对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物质功能是决定性的,对城市设计具有根本意义,尤其对方案创作的专业实践,除了考虑基本使用功能(如使人舒服、支持活动、美感),还应考虑建设环境被体验时的情况。城市设计如何有助于维护、再创造地方的社会文化?若城市能依据其历史及地方文化积极发展意象鲜明的地方特质,那么将促使市民对其生活的城市环境更具有归属感及认同感,而愿意用心经营所处的生活环境。因此,城市设计对公共价值领域的形塑过程即是专业者帮助地方市民共同建立文化认同的过程。

营造具有地方特质的公共价值领域,是对我们城市设计者提出的挑战,生搬硬套(super-imposed)的设计作品终究不会被社会认可。设计创意必须承袭当地社会由居民长期生活营造的环境,城市设计者不分地域运用的“普适范型”被A.Jacobs和D.Appleyard(1987)所批判。城市设计应关切居民的生活经验与他们的地方文化问题,从而使创造的物质环境具有可交流性与开放性。城市设计应恰当地使用地方性的话语表达居民的生理、心理与视觉经验,体现平等、交流与关怀的公共价值观,为不同层面的社会群体的使用和解读预留空间,缩短物质环境与居民的心理距离。与此同时,地方形塑的目标并非仅通过一个街区改造计划即可一蹴而就,必须透过居民多年的持续经营,散发出社区“生命力”(vitality)之后,才能形成一个具有地方特质的公共价值领域。可见,城市设计实践必须是一个长期的和与居民生活共存的持续过程。

当前国内市民尚没有普遍地实质性地参与城市环境规划建设,强调具有地方特质公共价值领域之形塑,是期望通过城市设计努力推动市民在建设环境塑造中的积极角色,一方面赋予地方环境人文意涵,融于社区的日常生活而形成市民文化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也可能有助于促进地方的政治民主进程。毕竟,公共价值领域体现了公众在城市建设环境中的利益和权利,公共价值领域的塑造成为市民权利的象征,表达了社会认同以及关乎市民社会的自主性建构。

城市设计运作虽存在于社会和政府的运行机制中,但城市设计作为一种呈现城市物质文化的空间实践,不只是一个管理者与专业者的“技术或艺术行为”。应然的城市设计在建设环境形塑中,能够成为一个促进“公共过程”的社会动员过程,进而有助于改善既定的“政府权力-市民权利”的社会关系,以及重构属于我们市民的“城市意义”(urban meaning)[96]

我们城市设计者对于空间环境的良性专业干预,即使从最低层面而言,也可通过居民日常生活环境品质的改善,创造高品质的公共空间,促使城市环境使用价值的实现,维护公共服务与集体消费的市民权利,从物质面向促进小康社会的发展;其次,城市设计可通过保护历史街区环境,积极倡导地方社区文化与珍视邻里生活脉络,促进居民对地方文化之认同,这是地方集体记忆的物质基础,从文化方面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再次,城市设计者若能进一步发挥社区倡议者和沟通者的社会角色,有效推动社区居民对地方环境议题关心、参与、发言的意愿和行动,这时城市设计实践已经成为一个促进“公共过程”的社会动员过程[97]

尽管在当代中国现状下的城市设计实践过程中,地方政府与社区居民自主性的平等互动、对话关系难得显现,国家与社会的历史关系(既定权力-权利关系)转化也尚待推动,城市设计者的社会实践还是应积极介入和重构属于“我们市民的”城市意义,这是增进建设环境公共价值的“应然城市设计”的真正意涵所在。

城市设计始于物质,止于社会。

【注释】

[1]尽管当代“大众社会”(mass society)是一个由单向度、原子化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个人的利益需求异质多元,但一定社会中相对于同样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生存条件,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必然有着某些共同的需要、利益和要求(如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发展经济和文化、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方面等都关涉到人们若干需要普遍保护的利益和权利),这就构成公共利益。

[2]严格来说,“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必须作为城市设计的法理基础,城市设计控制的合法性才能成立。

[3]近年城市建设中,总体规划法定的公共绿地常常被蚕食,如上海外环绿带窄化的问题。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的地块开发强度也一再被突破、更改,如近年来北京市在建设高潮中,以东方广场为典型案例,城市高度控制在旧城区被全面突破。使市民在建设环境上的多种公共利益受到侵损。

[4]本研究将城市设计者(urban designer)指称为:从事城市设计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者(如建筑师、规划师、景观建筑师以及城市设计教育和理论研究者)与从事城市设计运作管理活动的行政管理者(政府规划师)。严格地说,在规划建设实务中并未有城市设计者这一称谓,因此城市设计者是本研究对进行城市设计活动实践主体的统称,其实践关注的对象主要是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品质问题。本书未用“城市设计师”一词,是鉴于目前国内外对此一“职业”的认定尚存有诸多质疑。参见Rob Cowan.Is urban design a profession?Urban Design Group.[EB/OL].(2003-10-14).http://www.udg.org.uk;Schurch,Thomas W.Reconsidering Urban Design:Thoughts about Its Definition and Status as a Field or Profession.Journal of Urban Design,1999,4。本研究认为中国当前尚无此一职业存在,而仅有城市设计实践活动。严格而言,“城市设计者”应是“城市设计实践者”(urban design practioner),但本研究也简称“城市设计者”。

[5]西方论者如Camillo Sitte、K.Lynch、C.Alexander、Gordon Cullen、E.Bacon的大量经典理论研究,都是为了建构各自心目中“好”的或“理想”的城市设计,梁鹤年(1999)则从真、善和美的角度提出一个城市设计理论构架。但这些研究对象都是论述城市形态与城市设计的关系,并非探讨“城市设计实践”本身。

[6]这意味着这一研究本身就带有研究者的价值判断。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经过20世纪60-80年代对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反思之后,强调研究的“价值涉入”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一种研究趋势。

[7]如王一对城市设计学科的价值体系研究。参见:王一.城市发展与城市设计思想的演变:[博士学位论文].上海:同济大学,2000

[8]不论何种具体形式的实践都是人的对象性活动。参见:李德顺.新价值论.云南: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

[9]这并非是指“城市设计涉及众多社会、经济、技术方面的知识和领域,表明它已不是一项较单纯的专业实践活动,而是一种综合的具体社会实践”(庄宇,2004)这一角度,而是指:从城市设计是处于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实践活动的哲学角度,认为城市设计是一种社会实践。

[10]生产劳动实践、社会关系实践、科学实践是社会三大基本实践,社会关系实践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交往的实践。

[11]Carmona提出“有意识的”(knowing)和“无意识的”(unknowing)城市设计者。有意识的城市设计者是指那些具有城市设计专长(知识)的专业从业人员,如具有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建筑学经验背景的人,即Carmona称为建设环境专业者(built environment professionals)。无意识的城市设计者是指那些作了“城市设计决策”却未意识到的人,如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治家(官员)、政府公务员、商业机构、投资者、专业人士、社团、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而这些无意识的城市设计者的决策往往更加重要。参见Carmona M,Heath T,Oc T,et al.Public Places,Urban Spaces-The Dimension of Urban Design.Oxford:Architectural Press,2003:15

[12]“狭义”的城市设计实践主要指“专业化”的技术与管理活动,但是,在社会运行体系中,实际的城市设计运作过程是多个社会能动者(政治家、开发者、市民)与专业者、管理者进行互动的过程,因此实际呈现出“广义”的城市设计实践。本书单独界定和分离出“狭义”的城市设计实践,是便于使研究对象简化,而借鉴韦伯的“理想模型”方法论,将专业者与管理者的实践从此一纠缠复杂的过程中剥离出来,予以最直接的观察和解剖。

[13]城市设计社会实践无法逾越具体的历史情境。如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站在天安门城楼,对梁思成说:“将来从这里看出去,要处处看得见烟囱。”(王军,2004)这是典型的工业化(现代化)对城市文化的暴力。毛泽东的现代化是完全同质化的世界,梁思成主张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城市设计思想由于和毛泽东现代化战略意图有很大冲突,注定不能实现。这是“历史的必然要求和这个要求实际上不可能实现之间的悲剧性冲突”(陈锋,2004)。

[14]借鉴张兵“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动力的利用机制”之论述(张兵,1998)。

[15]例如J.Barnett(1974)认为“城市设计是一种公共政策”,“设计城市而不是设计建筑”;Richard Lai(1988)认为城市设计是编织一张“无形之网”,也就是一个“决策环境”,所有的城市建设活动(包括工程项目设计)都应在这个环境内进行决策。

[16]信念大体上又可分为城市设计原则方面的信念及理想方面的信念,前者确定了城市设计实践过程的原则和标准,制约和影响城市设计者的实践行为,而后者则是希望通过城市设计实践能达成的一种期望的城市状态。

[17]如柯布西埃的“光明城市”、莱特的“广亩城市”、丹下健三的“海上城市”等等城市设计个人信念。

[18]这种权力不仅是指国家专政机构的权力,而更多的是指策略、机制、技术、经济乃至知识、理性所形成的权力,即塑造人的规训权力。参见福柯(Foucault).规训与惩罚.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

[19]这本身就是一个“应然”的价值判断,而非经过推理和论证的论断。正如张兵(1998)对城市规划概念的界定,“城市规划是一种服务于城市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社会活动过程”,也是基于“应然”的价值判断。

[20]这包括城市设计者自身职业生存、发展的物质需要,个体创造性的精神需要以及自我价值实现的自由需要。

[21]价值事实不同于科学事实之处就是:它主要是一种主体性的事实。在价值关系中,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客观效果和后果及其对于主体的影响,以主体本身存在、结构、功能的活动变化方式存在和表现出来,就是主体性的事实或价值事实。参见李德顺.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269

[22]社会评价是指从一定社会的角度来考察和评定现象的社会价值,判明现象对社会的作用之善恶、美丑、功过及其程度。参见李德顺.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312

[23]权威评价一般分为两种类型:社会代表机构评价和专家评价。前者是从社会管理系统的角度来评价,它往往是着眼于社会全局和实践的评价;后者是从各个特殊的专业角度评价。两者的共同点是,它们都代表一定社会评价的最高理性化水平,并且具有付诸实施的指导性和权威性。由于权威评价者往往是能够深刻理解和把握本社会的根本利益和需要、较善于根据理智的原则处理问题的人,所以权威评价一般能够起到代表社会评价的作用。参见李德顺.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318

[24]譬如某种物质结果或精神产品同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状况,其中对主体具有肯定性质的状况,叫做“效益”。

[25]如对某一项城市滨水地区的城市设计开发项目,环保生态论者与市政工程部门、开发部门、政府部门、市民由于立场(评价的价值标准)不同,常会有相左的意见。

[26]张兵在论及城市规划的“合法权威”时,指出“符合社会价值的行动即为合法”,并借用帕森斯(T.Parsons)的概念将社会价值解释为“社会系统行动网络共享的或共同的价值”。参见张兵.城市规划实效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95

[27]不同阶段社会主导价值规范不同,也因此,不存在所谓固定不变的社会价值。但某一特定时期的经济社会中,“公认”的社会价值仍是相对稳定的。

[28]主要表现为公共价值领域对社会公众的物质需要、精神需要和物质-精神综合需要的满足及程度。详见第2.2节。

[29]此种对城市设计实践的“实效性”价值评价,并不排斥基于工具价值标准的“编制和实施过程(运作)有效性”之评价,如对实施机制、程序、条件的关注。参见周宇.城市规划实施效果评价与策略机制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同济大学,2003

[30]法律规范是行为规范的最高等级,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伦理(道德)规范是对人们在实践中所形成道德关系的概括和反映。人们遵从道德规范基于对基本社会价值观的认同,从而表现出自觉行为。

[31]社会价值规范的统摄功能在于以社会价值规范来控制、调整、统一人和社会的价值活动和价值行为;社会价值规范的驱动功能在于以社会价值规范来激发人们投入社会创造,使社会运作具有主动性和持久性。参见王宏维.社会价值:统摄和驱动.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

[32]社会学理论中的价值认同是个体不断社会化的过程,即个体通过“社会角色”的扮演,达到社会规定的期望和要求。个人正是通过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种角色的扮演,持续将有关经验“内化”,达到对社会价值规范的自觉接受、认同。

[33]对某一社会来说,价值规范是一个主次有别、多层次的价值观念系统。社会是一个多元的价值空间,占社会主导地位的社会价值规范并非其全部。

[34]张兵曾就城市规划的“权威”论述到,城市规划合法权威的生成不仅是通过既存政治制度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授予其权力,还要使其能够符合社会价值,为社会成员接受服从。参见张兵.城市规划实效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95

[35]关于城市设计的“正当性”论述,详见第2.3节“城市设计实践者的道德实践”。

[36]“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意味着以全面提高人的生活质量为发展的终极目标,发展的目的是使人们的物质生活状况得到改善,使人们的价值获得更为适宜的实现空间,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得到优化,使人们的能力得到不断的提高。”参见丁元竹.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EB/OL].(2000-11-01).http://www.macrochina.com.cn

[37]人的全面发展包括:人的潜能的充分发挥,人对主观世界的全面改造,人自身需要的全面满足,并达到了高度自由的最高境界等。其中最主要的有:人的能力的发展、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和人的个性的发展。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8]同时,人与社会价值是城市设计的核心价值并不否定生态价值观。生态价值也是城市设计的重要价值目标,但强调环境的生态价值是对“人类中心论”的反叛,最终仍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的价值”。

[39]参见黄服赐.在地社区领袖参与乡土袭产保育的人文意涵:[博士学位论文].台北:台湾大学,2000

[40]如有特殊意义的城市空间环境对市民的教育功能。

[41]地方特定环境中的生活形态具有人文价值。

[42]精神价值包含1.安定心理层面:(1)感情回忆价值;(2)生活定位价值;(3)疗养价值;(4)好奇价值;(5)振奋价值;(6)激励灵感价值。2.提升心灵层面:(1)爱乡情操价值;(2)精神心灵价值;(3)荣誉与崇拜价值。参见黄服赐.在地社区领袖参与乡土袭产保育的人文意涵:[博士学位论文].台北:台湾大学,2000

[43]城市经济的发展是满足市民起码生活需要、发展的前提条件。城市经济的萧条必然带来就业和税收的衰退,严重妨碍市民的物质需求实现。

[44]关于城市物质文化的论述,参见陈立旭.都市文化与都市精神——中外城市文化比较.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26-28

[45]增进城市社会生态与自然生态的双重和谐。城市设计创造具有吸引力的物质要素,目的是引导社会“公共生活”,促进人际关系的社会和谐,减少社会成员疏离,创造社会生态和谐。人与自然的生态和谐(尊重土地、自然)的城市生态问题反映到当代城市设计中,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设计”。

[46]当然,这一结果对城市设计实践成效的评价相当重要,但由于这一结果是城市开发多种动力因素的产物,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建设环境结果来作为对城市设计实效的单一评价。

[47]就本书所研究的城市建设环境对于社会公众的公共价值而言,主要类型有:(1)功利:指建设环境满足公众现实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方面的实用价值。(2)美感:指人的一种超功利的满足感和自由感。美感的产生在于主体从建设环境那里体验到了生活中积极的、健康的、充分和谐和自由的内容与形式。对这些内容和形式的需要,即审美需要,实质是人对实现自己自由创造能力的需要,它的满足构成美、美感或审美价值。(3)自由:指人的充分自我实现和发展的状态,它是各方面的价值都得到保证并彼此和谐统一的体现。因此,自由被看做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全面需要得到满足的价值,是一种最高价值。

[48]见政治哲学家阿伦特、哈贝马斯等的“公共性”与“公共领域”相关论述。

[49]但政府的权力公共性容易蜕变为特权公共性。它很容易为少数对国家政治有强烈影响的个人或集团所掌握,它也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侵害。

[50]而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利害关系主体的民众往往处于分散的个体存在状态,他们更关注个人和眼前利益,而不多考虑整体和长远利益,只有在个人利益受到威胁时才急于寻求公众的帮助,这使公众公共性大部分停留在个体公共性上,达不到主体公共性。

[51]即“公共性”的实现完全依赖纯粹的内在自发性和市场机制调节是无法获得的。

[52]尽管有学者批判哈贝马斯对于公共性理论的建构难以脱离以特定时空(18、19世纪)作为思考背景,形构出来的“公共性”,至多仅能称为“资产阶级公共性”,并非对所有人开放,从而导致公共领域意义的窄化与不足。参见叶允斌.从公共性到交互主体性——一个Habermas观点的探究.网络社会学通讯期刊,2004(37)

[53]包括:(1)宏观层次主要指城市格局——城市自然景观与人工景观(如路网、广场、地标、天际轮廓线等);(2)中观层次主要指城市肌理——建筑群的布局(如建筑高度、风格、体量、间距、色彩等)、城市公共空间(如街道、广场);(3)微观层次主要指城市质感——近人尺度的空间环境(如空间界面、空间比例、立面意象、环境小品等)。参见王世福.论面向管理的城市设计:[博士学位论文].上海:同济大学,2001

[54]在城市土地开发中,同样的开发强度,由于对空间形态的不同组织,会对开发利益集团和社会公众产生不同的利益实现,这对城市设计者既是价值观的拷问也是智慧的考验。

[55]当前中国城市政府习惯将大尺度街廓的城市道路与发达的小汽车交通视为“现代化”的城市形象,因而提高小汽车交通容量与交通效率的发展观和城市政府对于现代化的片面理解,催生了宽马路、大广场和“装饰性”景观大道等异化的道路交通环境。

[56]以小汽车交通效率为导向的发展观仍是当前中国道路规划建设的主导思想,忽略了中国绝大多数非驾车弱势群体(相对于驾车者而言)出行安全便捷的基本需求,进而使市民产生对道路交通环境作为一种城市公共资源(物品)分配上公平性的质疑。

[57]依照系统论的观点,“城市公共空间系统”被定义为“一种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空间要素组成的,具有一定层次、结构和功能的,处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的复杂人工系统”。参见王鹏.城市公共空间的系统化建设.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15

[58]历史环境的概念主要指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地段、历史街区。参见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一种整体性方法.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1

[59]环境认知(environmental cognition)是人们对于环境刺激加以储存、了解以及重新组合的过程。它不仅涉及环境中实质元素,并且涉及其中的事件、个人或群体性的情感属性及象征意义(毕恒达,2005)。

[60]文化认同(identification)是人类历史进程中同一民族通常具有共同的精神结构、价值系统、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人们正是在这种共同的文化背景中获得了归属感和认同感。

[61]人文地理学视“区域”为认同的焦点,定义区域为一个族群和个别地方之间的一组特定文化关系。区域是象征性专属于此一族群的部分空间,也是认同的组成要素。参见黄服赐.在地社区领袖参与乡土袭产保育的人文意涵:[博士学位论文].台北:台湾大学,2000

[62]关于人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参见纪晓岚.论城市本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46-168

[63]“place”也译成“场所”。笔者以为,与偏重于建筑学意义上的“场所”一词相比,“地方”一词偏重于人文地理概念,似乎更多地包含人的感情赋予和体认,而成为“主体性建构”的空间环境。

[64]“局外人”(outsider)与“局内人”(insider)是Relph的“地方认同”理论的两个重要概念(转引自Carmona,2003)。

[65]Mike Douglass(2002)用“市民空间”(civic space)替代“公共空间”,强调市民社会的崛起在城市建设环境上的表征。参见Mike Douglass.Civic Spaces in a Global Age:An Agenda for Pacific Asia Cities,IPS-Nus Forum on Civic Spaces in the Cities of the Asia-Pacific.Singapore:The Institute of Policy Studies,2002

[66]阿伦特(Hannah Arendt)认为公共生活的特征是,“在那里出现的每一件事都是每一个人能见能闻的”。阿伦特把公共生活比喻为一个打满灯光的舞台。公共生活的意义在于,它不仅是一个可见的领域,而且是一个焦点关注的领域,发生在那里的事情都会被“昭显在亮处”,成为公共关心的问题。

[67]“公共生活与日常生活的分野对中国的意义”,参见刘澄.日常生活与公共生活.书屋,2002(6)

[68]例如有的公园不收门票,谁都可以进入;而有的办公楼前广场则限制非相关人员进入。“公共性”等级性可以说明不同公共空间对大众的开放程度,这一谱系从完全开放到对特定人群开放,对大众的进入权限制逐渐增强。

[69]“公共建筑”的“公共”是从这个(国家的)意义上来讲,因为“国家是公共权力机关,它之所以具有公共性,是因为它担负着为全体公民谋幸福这样一种使命”。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68

[70]在社会与个人利益进一步分化的当下,城市设计者个体有着各自不同的价值观,而难以取得一切价值共识。然而,就城市设计者共同体内部而言,专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的建立是有必要和可能的。

[71]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是指人们总是追求经济利益尽可能的大,选择能为其带来最大利益的可行方案。“经济人”主要包含了这样一些内涵:一是人的自利性,每个人要为自己打算;二是利益最大化原则;三是人的完全理性假定,即人具有完备的知识和计算能力、对面临的一切备选方案具有完全的信息、具有完全内在一致的偏好会做出能更好地满足自己的偏好(或至少不会比现在更坏)的选择。

[72]城市规划职业道德专题.城市规划,2004(1)

[73]结构可分为市场结构、权威结构、信任结构,不同结构对行动的制约机制不同。经济机制在市场结构中发挥主导作用,而在权威结构和信任结构中,权力(或实力)、社会规范、社会资本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参见杨善华.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04

[74]公共物品指那些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产品,非排他性即不可以阻止人们享用这些物品,非竞争性即一个人使用这些物品不减少他人对该物品的享用。

[75]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是由于利在其中。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利益,是为道德和法律所确证的利益。利益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群体的、社会的。参见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4(3):3-26

[76]具体包括:(1)宁静权,指公民有不受噪声、振动污染的权利;(2)日照权,指公民有享受阳光照射不被阻挡的权利;(3)通风权,指公民享受周围环境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的权利;(4)眺望权,指公民享有视线不被阻挡的权利;(5)清洁水权,指公民享有饮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6)清洁空气权,指公民有呼吸新鲜、清洁空气的权利;(7)优美环境享受权,指公民享有对风景名胜区等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环境观赏游玩的权利等等。

[77]虽然仍有许多以政府为开发主体的公共建设项目,如道路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市民广场等等,但从城市建设总量上市场营利性开发占主导地位。

[78]建设环境公共物品的生产是指对现存衰落、遭破坏的公共环境的修复更新过程,以及通过城市(再)开发活动产生新的具有公共价值的建设环境。前者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整饬实践,后者如建设城市道路、广场、滨水公共空间的行为。建设环境公共物品的生产者可以是政府、私人营利性企业、非营利性机构和自愿组织等。公共环境生产者从供给者(政府)处获取所需资金(或利益补贴),组织生产要素进行生产活动,同时接受供给者对其生产的监督(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生产的市场化即为典型案例)。

[79]公共经济学中的“公共物品”的供给与生产,参见华民.公共经济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80]不排除极少数高素质有实力开发商认同城市设计所要求的和谐、整体的地区环境价值。

[81]Carmona(2003)将西方市场经济下介入城市开发中的行动者分为“需求方”(demand side)和“供给方”(supply side)。“需求方”包括:物业投资者、使用者、相邻物业所有者、公共部门(政府、规划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公众;“供给方”包括:土地所有者、开发商、投资商、建筑商、建筑师。

[82]Carmona(2003)也指出,原则上公共部门的行为基础是集体或公共利益,但这在实践中很难界定,政府和公共部门也常以自身利益为行动目的。

[83]开发商为了尽快获得规划许可,一般也愿意提供一些公共利益,这是为开发给地方社区带来的负面“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ct)作出补偿。

[84]张兵曾对规划师面临的角色冲突和道德困境作过精辟论析,指出面对“为公共利益而规划”的道德标准所面临的困扰,认为必须对“公共利益”作出规划职业的独立诠释。参见张兵.城市规划实效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79-184

[85]某些设计为了刺激消费,以大众文化为外在表征的设计造成虚荣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态资源的浪费。技术伦理的异化以致沦为资本的附庸。

[86]随着中国的规划设计单位进一步“改制”,规划与城市设计编制成为不折不扣的“企业”行为,经济效益成为规划师与规划设计单位的关注“根本”,规划师难免去投甲方所好。而身处于纯粹商业化(外资、私营)设计机构的规划师更是将规划设计作为一种服务业的盈利行为。

[87]如近年来各地方“城市美化、亮化运动”、中心商务区和大学城建设的风潮,城市规划和设计当然不能承担此类现象的政治或资本的责任,然而,城市设计者的技术优势是否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城市设计者在技术层面本可利用专业知识降低政治决策的失误程度,但不但未劝说反而从技术上论证可行、积极推动开发,为自身利益寻找“技术发挥作用的更大空间”。

[88]张兵(1998)曾对此分析,指出政府利益并不等同于“公共利益”。西方的公共选择理论更是分析了政府“部门化”利益的特征。

[89]在现实中甚至异化成为:与其他利益集团某种交易以实现其个人利益最大化,牺牲公共利益的“寻租”行为。参见唐燕.经济转型期城市规划决策及管理中的寻租分析.城市规划,2005(1)

[90]针对“国家本位”的批判,有学者提倡将“公众本位”作为我国城市规划立法的思想基础。参见张萍.从国家本位到公众本位——建构我国城市规划法规的思想基础.城市规划汇刊,2000(4)

[91]公众本位是与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对应的范畴,而权利本位是与义务本位、权力本位对应的范畴。前者针对的是公众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何者为先的问题;而后者针对的是权利、义务、权力何者为先的问题。在城市规划行政中坚持权利本位,为进行权力控制和权利保护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参见拙文.城市规划行政信赖保护制度的建立.规划师,2005(10)

[92]社会公平尽管被近期中央政府提到“和谐发展观”上来,但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利益冲动与中央政府的全局整体利益考虑并非一致。

[93]实践理性是实践活动的观念建构或内化,是实践活动的导向性因素;实践理性追寻人与世界的关系“应当如何”。参见王炳书.实践理性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68-69,124-125

[94]前者易转变成为社会个体化的公共性,后者易演变为政府的特权政治。

[95]如Sandercock批判“公共利益”这个大词所揭示的是一种大一统的、遮掩了其中存在着的差异性的现代性宏大叙事,成为多数人压制少数人的托词。参见孙施文,殷悦.西方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及其发展.国外城市规划,2004(1)

[96]M.Castells(1983)将城市社会变迁称为城市意义(urban meaning)的重新创造,城市规划是对城市功能的调适,使之适合共享的城市意义;城市设计是以某种城市形态的符号化尝试,表达一种可接受的城市意义。

[97]这种社区居民参与规划建设的目标和方向,最终是一种以社区为基础的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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