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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政府在产业技术联盟发展中的作用

时间:2022-10-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最近的一次修改是2009年4月,将原《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更名为《技术研究组合法》。从1985年起,日本政府每年减少税收1000亿日元,以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在推动产学研合作方面,充分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如,政府通过聘请独立的专家对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运行过程进行监督而不干涉运营。

2.1.2 政府在产业技术联盟发展中的作用

日本在产学研合作——产业技术联盟方面之所以走在世界前列,与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密切相关。

(1)将技术研究组合作为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日本政府重点支持企业之间加强横向合作,学习欧美先进产品技术,研发商业化技术。从80年代至今,日本政府重点促进企业对竞争前技术的研究和产业集群的发展,以加速提升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日本文部科学省在“开发创新体系计划”(Project for Developing Innovation Systems,2010财年预算为121亿日元)的框架下,将“知识集群计划”(Knowledge Cluster Initiative)、“城市区域计划”(City Area Program)与“产-学-官合作战略发展计划”(Project for the Strategic Development of Industry-Aca-demia-Government Collaboration)合而为一,通过建立和强化产-学-官网络,促进产-学-官与拥有研发潜力的本地核心高校和其他研究机构的联合研究,以形成能提供可持续创新的集群,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1]

(2)在法律框架下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活动

日本政府高度重视法律的可操作性,并根据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加以完善,以确保产业技术联盟在有效的法律框架下运营。

为了提高创新的能力和效率,促进日本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技术的研发,日本政府于1961年颁布了《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根据该法律,企业就特定的研究课题共同提供研究人员和资金组成的研发合作联盟只要被认定为“技术研究组合”,就视同非营利性特殊法人,并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企业提供给组合的经费可以计作损失;

——技术研究组合购买的或制作的用于实验研究目的的设备仪器可以1日元进行压缩记账;

——实验研究使用的固定资产,3年内可以只按固定资产税标准的2/3进行纳付。

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日本政府适时地对《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进行修改完善。最近的一次修改是2009年4月,将原《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更名为《技术研究组合法》。新法于2009年6月22日开始实施。在维持原有对企业的优惠支持规定的基础上,全面放宽了原有的各种限制。其修改与新增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技术研究由工矿业扩展为包括农业、医疗、服务业等领域的产业技术。二是,增加了组织形式变更规定。突破原来技术研究组合活动仅限于研究开发的限制,允许技术研究组合变更为股份公司或合伙公司,以便其利用研究成果创业或开展新业务,也使其可利用上市等市场化机制筹措资金,不致因长期累积亏损中断研究开发事业活动。三是,新增组织分割规定。技术研究组合可以将其权利义务分割,设立新的技术研究组合,一方面有利于随时将成果转化,开展新业务;另一方面也便于统筹研究资源配置,安排研究开发进度。四是,放宽了会员资格。允许大学和独立行政法人研究机构参加技术研究组合,并且在其变更为公司时拥有股份,合法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五是,简化了设立手续。只要两家以上企业同意即可成立技术研究组合,废止原必须成立总会的规定,亦允许非公开设立技术研究组合。六是,重视中小企业劳动者保护。中小企业和个人会员达2/3以上即可得到政府的工资补贴(新录用者210万日元,从大企业派遣者180万日元)或设备投资补助(1500万日元)。

同时,还不断补充制定新的法律。如:1985年制定了《共性技术研究促进法》,1986年制定了《研究交流促进法》,1992年初修订了《研究交流促进法》的有关研究成果等条款,使之更进一步有利于促进产学研以及对国外的研究交流。

(3)营造有利于产学研合作的环境氛围

为了支持日本企业间的产学研合作体制,日本科技厅、文部省、通产省等政府部门联合制定一系列制度性措施,包括:合作研究,大学接受企业委托进行研究,企业聘请大学研究人员的受托研究员制度,以及科技情报文献的共同利用等。

在资源共享方面,为解决《研究交流促进法》实施中的问题,1987年内阁会议通过了《关于促进产学研以及对国外研究交流有关各项制度运用上的基本方针》,提出了改进措施。日本科技厅于1986年、1988年、1990年连续制定了促进产学研联合的《前沿研究制度》、《省际基础研究》与《地域流动研究》等制度。《前沿研究制度》是一项旨在推进未知领域的先导性基础研究制度,目的是获取将成为21世纪进行技术革命基础的全新知识。该制度是以产学研联合为基本,广泛吸收国内外多学科研究力量,进行长期的(最长课题达15年)、流动的、国际性的科学前沿的基础研究。后两项制度目的都在于打破部门、地区界限,集结产学研以及国外的各项研究力量,发挥地区、部门优势,实施以人为中心的流动研究体制,开展基础性、先导性的研究。

在税收及金融政策方面,先后出台了《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和《增加实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等税收政策,以支持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规定对于购置用于基础技术开发的资金全部免征税金。后来又规定对尖端电子、高性能机器人、新材料、生物工程等的研究经费及相关的机械设备和建筑物免征70%的税金。从1985年起,日本政府每年减少税收1000亿日元,以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对特别试验研究采取特例措施,如开展特别试验研究(特定环境技术开发或共同研究)的场合,扣除限额为法人税的12%;对中小企业等的当期试验研究费的10%从法人税额中扣除;组合成员为取得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的试验研究用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在组合中已缴纳的税金中特别扣除。民间企业研究开发高技术可获得低息贷款,如果研究开发成功,则按照优惠条件还本付息;一旦失败,则按无息贷款还本。

(4)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

政府在推动产学研合作方面,充分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如,政府通过聘请独立的专家对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运行过程进行监督而不干涉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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