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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城市更新基金的来源

时间:2022-03-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关于这种基金有种种争论,而且由于欧盟认识到它仅仅是对私人部门的一种隐性补贴而受到威胁。欧盟结构基金和国家或区域的联合投资对城市更新至关重要,这已为实践所证明,与此同时,它对欧洲城市遗产再生的持续成功也是至关重要的。来自国家或区域政府的补助是对欧盟结构基金和城市更新政策承担着重要责任。在荷兰,更新基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它们直接引导城市开发。
公共基金_西欧城市更新

在每个城市中的更新计划以及多数国家的更新计划中,中央政府都是计划的主要投资者。这类基金通常指导着项目的方方面面,并且通常是非盈利性质的,不管是基础设施的提升、土地的清除、交通网络的投资,还是社区居民的社会福利。近年来,关于这种基金有种种争论,而且由于欧盟认识到它仅仅是对私人部门的一种隐性补贴而受到威胁。其理由是,通过承担私人部门本不能承担的工作,但是由于以低价将土地卖给私人部门,从而为政府提供了非法的补贴,这种不恰当的做法将会导致私人部门感到有利可图并且自己来承担这些工作,这样往往会产生不公平竞争。显然,如果土地和工具仍在公众手中,这种现象就不会在相同的领域内发生。

这种“缺口”基金的未来通常受到人们的质疑,但如果它被完全宣布为不合法,将严重危及整个城市更新的实施效果,其目标是使那些经济上不能独立生存的区域回到公共和商业用途上。没有这些援助,私人对那些需要补救的工作领域进行投资是不可能的,按照合乎逻辑的结论,所有对旧城和困难群体的公共援助都必须要停止,而那些目前经济状况良好的地区将持续扩大其投资费用,这又与欧盟其他政策相抵触;同时,它还违背了许多社会政策,其目标是提供就业岗位和为因经济衰退而形成不利条件下的人口提供受训机会。

欧盟结构基金和国家或区域的联合投资对城市更新至关重要,这已为实践所证明,与此同时,它对欧洲城市遗产再生的持续成功也是至关重要的。来自国家或区域政府的补助是对欧盟结构基金和城市更新政策承担着重要责任

英国的情况也许最为复杂,这里有4种不同的模式在运行。在英格兰,主要的国家补助金在1994年之前是由单一更新预算所引导(巴罗和希尔,1995),但自从1994年引入其它基金以来它已经经历了重大变革。最主要的变化是它和其他的预算结合起来都由区域发展代理处统一管理,这样就可以很好地对各区需求予以响应。白厅中央控制的焦点也因此由区域管理部门转向了财政部,并由财政部统一给各区分配基金。区域发展机构的基金是英国股份制企业提供的援助,是用额外的私人基金对这些基金的补充,这种做法对早期基金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住房供给基金的一项主要来源是住宅供给公司,这个实体最早成立于1964年,目前它已经变成服务于政府基金。

在荷兰,更新基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它们直接引导城市开发。小城市的基金由省级和地方部门进行管理。这些基金由地方基金进行补充,它们可能得自于土地的出售或出借——也就是说是一种基于土地和不动产的抵押,如果规划用途没能在评估期限内得到回报,那么项目就能够得到补贴。在荷兰,有好几个计划借助地方当局来提升其自身财政,并且土地所有者要对基础设施投资作出贡献。这些主要应用于私有土地被卷入主要计划中、并且所有者被认为从公共经营中获得利益的情况。

在法国,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基金通过在不同层面的政府预算中建立长期的规划合同预算机制,以保证城市更新项目的顺利实施。这些有可能被纳入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并提出一项长期稳定的金融计划,它们由来自于其他公共资源的基金支持(但不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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