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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金的来源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基金是以合同的方式,按损失分摊原则,由作为被保险人的经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汇集而成的。至于民事赔偿责任保险,除拥有机动车作为强制保险之外,一般也不会有此需求。在保险商品性经营的条件下,这个“总公司”的平均分摊职能就由保险资本家担任了。

一、保险基金的来源

保险基金是以合同的方式,按损失分摊原则,由作为被保险人经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汇集而成的。因此,保险基金的来源实质上就是保险费的来源。

(一)公共部门保险费支出

1.公共部门保险费支出的来源

公共部门一般指政府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它们的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因此它们的保险费支出只能来源于社会净收入的M部分。

2.公共部门保险费支出对象

(1)公共部门的财产保险支出

该项支出包括公共部门所有的楼堂馆所、办公设施、电脑电器、通讯设备、运输工具(机动车、飞机和船舶)等财产保险。

(2)公共部门的责任保险支出

该项支出包括公共部门的公众责任、公务责任、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等保险。

(3)公共部门的人身保险支出

该项支出包括公务意外伤害、旅行意外伤害、特种人员(公、检、法、工商、税务、物价、城管、卫生检疫等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意外伤害等保险。

3.公共部门保险费支出的性质

公共部门的上述保险费支出应该被认为是国家财政支出的公共消费部分。无论是哪种社会制度,这些支出都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对保证公共部门的财政收支稳定和促进社会安定发展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居民个人保险费支出

1.居民个人保险费支出的来源

如果严格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理,这部分保险费支出的来源可分为两部分:一是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他们的保费支出,来源于收入的v部分;一是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或其他薪金收入者,他们的保费支出则来源于m部分,因为他们的收入本身就是社会净增价值的一部分。不过,笼统地说,居民个人保险费支出来源于工资收入或个人劳动收入。

2.居民个人保险费支出对象

(1)个人财产及附加险支出

这部分支出对象主要是私人住宅、机动车、高级电器等耐用品保险及附加盗窃险。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不高,对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有限,价值也不很高。比如住公有住房的就不会有房屋火灾保险的需求。在动产方面,由于可偷窃的物品又多为不保对象等种种原因,居民多采用自我保护办法,因此各种防盗门防盗网的生意比盗窃险的生意好。至于民事赔偿责任保险,除拥有机动车作为强制保险之外,一般也不会有此需求。所以,我国的个人财产保险及附加险发展空间显得较为有限。

(2)居民个人人身保险支出

居民个人人身保险种类繁多,有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险、健康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险、儿童保险、婚嫁保险、教育保险等。这部分保险受价格、险种设计、服务质量等因素影响很大。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这部分需求将呈上升趋势。

(3)居民个人职业责任险支出

职业责任险指医生、律师、会计师等自由职业者,由于职业上的过失或不当行为使他人遭受痛苦或经济上的损失所必须担负的民事赔偿责任,通过支付保费的办法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办此类险种。

3.居民个人保险费支出的性质

居民个人保险费支出因对象不同而性质各异。

(1)纯消费性支出。包括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盗窃险等。

(2)储蓄性支出。也可认为是投资性支出,储蓄性险种均属此类。这类保险支出受资金的市场利率通货膨胀、机会成本与流动性偏好等影响。

(3)营业成本性质的支出。自由职业者的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用支出,应纳入他们的生产成本或服务成本之内,而不是从纯收入中支出。

(三)企业保险费支出

1.企业保险费支出的来源

企业保险费支出来自于社会净增价值M部分。工人的一部分剩余劳动是企业保险费的源泉。

2.企业保险费支出对象

(1)企业财产保险费支出

该项支出包括企业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所投的财产保险及盗窃险、利润保险、信用保险等。

(2)企业责任保险费支出

该项支出包括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运输工具责任险等赔偿责任保险。

(3)企业人身保险费支出

该项支出包括企业特殊工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差公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3.企业保险费支出的性质

企业保险费支出是纯消费支出,是不追加商品价值的非生产费用。

首先,保险费支出,表现在它在单个资本循环中并没有被消耗掉,只是由保险公司聚积起来,形成对个别资本价值损失的赔付基金。这个特征与其他非生产费用不同,其他非生产费用不是在生产中就是在流通中被消费掉。

其次,保险费支出,并没有被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即不追加商品价值,因为“平均化的损失仍然是损失”,就如废品损失一样,只会增加成本而不增加商品价值。

再次,保险费支出,是对预付资本价值所作保障的代价,其目的是一旦预付资本的使用价值遭到意外损失时,恢复其价值。

最后,保险费支出,是对生产资本的一种扣除,它既不执行生产剩余价值的机能,也不执行实行剩余价值的机能。

4.企业保险费从商品价格中补偿和平均化

由于企业是以收抵支的经济核算单位,保险费支出在成本中列支,由销售收入补偿。从现象上看保险费似乎追加了商品的价值(或价格)并通过价值转嫁给消费者,资本家并无任何损失。然而,在这里正是现象掩盖了本质。实际上,保险费在成本中核算只不过是实现了社会总剩余价值中应扣除(或曰提取)的那部分保险基金对个别资本家垫支保险费的偿还。形式为内容服务。整个过程应该是垫支在先,扣除和补偿在后。也就是说,总剩余价值实现后要预先扣除这部分保险基金并返还给个别资本家,而后才能作为现实利润在资本家之间按资本份额比例分配。正如恩格斯对企业保险费支出所作的解释:“防止‘损失’的保险费确实是从剩余价值中提出的,但它算在利润之外……”商品生产价格=成本价格+利润,保险费算在利润之外,当然就应算在成本价格之中。而且,在成本中计算的结果,使风险损失因此达到平均化。这是因为,单个资本不管其风险大小,垫支保险费多寡,都会从资本家阶级所共有的剩余价值中得到补偿(或返还),而风险损失表现为资本家总公司的损失,风险损失的补偿则由这个总公司提留的保险基金中支出,并不完全直接表现为单个资本家的损失,也就是说风险损失被平均化了,即保险基金从社会总剩余价值中扣除,减少可分配的社会总利润额,从而减少单位资本的利润回报量,这就是风险损失平均化原理。在保险商品性经营的条件下,这个“总公司”的平均分摊职能就由保险资本家担任了。可见,保险费计入成本这个形式是绝对必要的。当然,不参加保险的企业可从冒险经营中获取超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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