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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金的特点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基金是保险公司专门用来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和给付义务的专项资金。保险基金的运行机制是受自千家万户,与之个别保户。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转嫁危险的需要,交纳相应的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保障,但是根据危险发生的大数法则,因灾害事故取得保险赔付的单位或个人毕竟是少数。保险基金的科学性存在于保险费率计算的合理性。

二、保险基金的特点

事物的特点反映着事物本质属性的基本特征。保险基金的特点反映着保险基金本质属性的基本特征。

(一)专用性

保险基金是保险公司专门用来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和给付义务的专项资金。保险基金的专用性是由保险基金筹集过程的等价有偿原则所决定的,是保险公司实现保险的补偿和给付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基金完整性、独立性和可靠性的保证。为了保证保险基金的专用性,各国都有诸如保险法、保险企业管理法、金融法等一系列法规和制度加以规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经营管理保险基金的经济组织实施监督。

(二)契约性

保险合同(契约)是一种法律文书,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为了组织保险经济补偿,通过收取保费建立赔付和给付准备金,即保险基金,反映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等价有偿交换关系。保费的收入表现为货币单方面转移,保险单相当于有条件的“债权证书”。所以,尽管保险公司所积累的保险基金为公司所有,但从保险分配看,保险基金的返还性,即取之于保户、用之于保户的特性毋宁说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负债”。保险基金不仅要保证其专用性,而且还必须具有随时处于备付状态的变现能力。由于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受保险契约的制约,所以保险基金在履行经济损失补偿和给付义务方面就具有保证性、及时性和条件性的特点。

(三)互助性

保险基金的运行机制是受自千家万户,与之个别保户。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转嫁危险的需要,交纳相应的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保障,但是根据危险发生的大数法则,因灾害事故取得保险赔付的单位或个人毕竟是少数(储蓄性保险给付例外)。保险基金的这种运行机制最充分地体现了人类为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互助共济思想,也是任何形式的后备所不能比拟的。国家救灾后备虽取之于民,但是它只用于灾区的救济和安置,体现政府对全体灾民的援助,并非补偿行为。互助型的救灾后备,虽然也体现互助共济的抗灾行为,然而它在空间上相当有限,对参与者来说不是负担过重,就是补偿不足。

(四)科学性

保险基金的科学性存在于保险费率计算的合理性。由于保险费率是根据大数法则和概率论原理厘定的,具有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充分分散性。这一点是任何形式后备基金所不能比拟的。比如财政后备虽然具备空间上的足够分散性,但是,它是现收现付制的,时间上的分散性不够。互助形式的后备在时空上的分散性都极为有限,不能应付突发性的巨灾风险。

(五)金融性

保险基金的金融性来自两个方面:(1)储蓄寿险中的储金部分;(2)保险基金中的总准备金部分。这两部分基金都是长期性闲置资金,而且都具有负债的性质,当然储金是真实负债,而总准备金(公积金)则是“负债”。保险人必然要在金融市场上运用保险基金,使之构成融通资金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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