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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的特点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农民购买农业保险,在灾害事故发生时,不仅可以保证自己收入稳定,而且可以使农业再生产迅速恢复,从而使整个社会享受农业生产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的好处,因而边际社会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收益。农业保险生产的正外部性,表现为农业保险机构提供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而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

二、农业保险的特点

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农业保险有以下特点。

(一)保险标的具有生命性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受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非生命标的的特点:一是农业保险的利益是一种预期利益。农业保险标的价值始终处于变化中,只有当它成熟或收获时才能最终确定,在此之前,保险标的只能说是处于价值的孕育阶段,而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形态,因此,农业保险金额的确定、定损时间和办法都与一般的财产保险不同。变动保额以及收获时二次定损等技术都为农业保险所特有。二是农业保险标的的生命周期、生长(时间)规律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划定了时间前提。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的开展必须适应这些规律,而不能违背。三是农产品的鲜活性特点使农业保险受损现场易灭失,对农业保险查勘时机和索赔时效产生约束。如果被保险人在出险后不及时报案,则会失去查勘定损的机会。农业保险合同如果对时效不专门加以约定,势必会增加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四是农业保险标的种类繁多,生命规律各异,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也各不相同,难以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五是受标的自然再生产过程的约束,农业对市场信号反应滞后,市场风险较高,使农业保险易受道德风险的影响。所以,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设立防范道德风险的条款。

(二)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大

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三)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高

由于农业生产面广量大、区域分散,保险的展业宣传、承保签约、查勘定损、理赔兑现等工作强度大,使保险人承办此项业务的经营费用高于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四)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

正外部性就是某个主体的活动使另外的主体受益而又无法向后者收费的现象。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体现在农民对农业保险消费(或需求)和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生产(或供给)两个方面,具有供给和需求双重的正外部性。

农业保险消费的正外部性,表现为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而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农民购买农业保险,在灾害事故发生时,不仅可以保证自己收入稳定,而且可以使农业再生产迅速恢复,从而使整个社会享受农业生产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的好处,因而边际社会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收益。同时,如果农业保险是纯粹的商业性经营,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几乎不用支付任何成本(没有提供补贴),由农民承担农业保险消费的全部成本——农业保险费,而由全社会享受农业稳定的好处,则会使农业保险消费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农业保险消费的私人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收益出现了差异,从而导致正外部性产生。

农业保险生产的正外部性,表现为农业保险机构提供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而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由于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以及展业、承保、定损、理赔的高难度,使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较高,再加上高赔付率,农业保险机构亏损严重,边际私人收益很小。而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却不用付出代价,就可获得农业保险带来的好处,边际社会收益较大。可见,农业保险机构生产农业保险时,承担了本应由社会承担的成本,边际私人成本高于边际社会成本,但边际私人收益却小于边际社会收益,正外部性由此产生。

(五)农业保险难以商品化

保险商品交易是由供求双方决定的,但农业保险在市场上却难以自发达成交易。因为农业保险风险大,一般保险项目都入不敷出,而商业保险公司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而,保险人不愿意承保,即使承保,也要求提高费率,缩小保障范围,或对险种、规模严格控制。而这些又致使本来就保险意识不强、支付水平有限的农民更加不愿意购买。因而,农业保险既缺乏有效需求又缺乏有效供给,它的商品化、市场化缺乏经济学基础,必须通过政府的扶持和参与来连接供求双方,甚至强制实施,弥补供求缺口。

(六)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支持

农业保险所具有的正外部性以及农业保险难以商品化,使得农业保险的发展要求政府的积极干预和管理,这已为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所证明。世界上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都普遍对农业保险给予财政支持。如20世纪80年代,美国农业部以各种形式对农业灾害的补偿资金约为250亿美元,其中用于农作物保险的资金为60.4亿美元,占总支出的24.2%。2000年,美国总统签署了《农业风险保障法》,进一步提高政府对农作物保险保费的补贴比率,在75%的保障水平下,保费的补贴比率达到55%。2004年,美国从事农业保险的保险企业共收到保费为41.9亿美元,承保面积为2.21亿英亩,赔偿责任金额为446.2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达到24.8亿美元,占美国农业增加值的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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