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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电子化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单位接到报检成功信息后, 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计费由电子审单系统自动完成, 并对照报检单位提供的单据进行计费复核, 报检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国家质检总局以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为基础, 利用计算机和网络通信等电子信息技术, 建立和实施了电子监管系统。

中国电子检验检疫, 是国家质检总局为了推进口岸 “大通关” 工程, 按照 “提速、 增效、 减负、 严密监管” 的目标, 以信息化为手段, 不断改革传统的口岸货物检验检疫流程,开发建设的电子化的检验检疫系统工程。2000年, 国家质检总局开发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电子报检、 电子签证、 电子转单, 随着快速核放系统、 电子审单系统、进境许可证系统、 决策支持系统、 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集装箱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系统的不断开发和应用, 检验检疫工作不断向电子信息化进程推进, 并逐渐形成由 “电子申报、 电子监管、 电子放行” 三部分组成的 “三电工程”, 中国电子检验检疫日趋成熟。

一、 电子申报

电子申报主要是指电子报检和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 电子报检是指报检人使用电子报检软件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将报检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 经检验检疫业务管理系统和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处理后, 将受理报检信息反馈报检人, 实现远程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过程。 目前能够进行电子报检的业务包括出境货物报检、 入境货物报检、 产地证书报检和出境包装报检等。

1. 电子报检的申请

(1) 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遵守报检的有关管理规定;

②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单位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③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报检员

④具备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

⑤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

(2) 报检单位申请电子报检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在检验检疫机构取得的报检单位备案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② 《电子报检登记申请表》;

③ 《电子业务开户登记表》。

(3)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开展电子报检业务的报检单位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可以开展电子报检业务。

2. 电子软件

开展电子报检业务应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评测合格并认可的电子报检软件, 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测试认可的软件进行电子报检。 这些软件有安装企业端软件通过专门平台进行电子报检和通过浏览器进行电子报检两种方式, 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愿选择。

3. 实施电子报检后的工作流程

(1) 报检环节。

①对报检数据的审核采取 “先机审, 后人审” 的程序进行。 企业发送电子报检数据,电子审单中心按计算机系统数据规范和有关要求对数据进行自动审核, 对不符合要求的, 反馈错误信息; 符合要求的, 将报检信息传输给检验检疫工作人员, 进行人工再次审核, 符合规定的将成功受理报检信息反馈报检单位, 并提示报检单位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

②出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 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 在检验检疫机构施检时, 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③入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 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 在领取 《入境货物通关单》 时, 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④电子报检申请人对已发送的报检申请需更改或撤销报检时, 应发送更改或撤销报检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2) 施检环节。

报检单位接到报检成功信息后, 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 在现场检验检疫时, 持报检软件打印的报检单和全套随附单据交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审核, 不符合要求的,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通知报检企业立即更改。

(3) 计收费。

计费由电子审单系统自动完成, 并对照报检单位提供的单据进行计费复核, 报检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4) 签证放行。

4. 电子报检应注意的问题

电子报检人应确保电子报检信息真实、 准确, 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信息。 报检人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提供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电子报检人须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 电子报检人须在电子报检申请中同时提出。

实行电子报检的报检单位的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经营地址等变更时, 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 电子监督

国家质检总局以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为基础, 利用计算机和网络通信等电子信息技术, 建立和实施了电子监管系统。 出口货物电子监管, 对企业生产、 加工、 储运、 处理等过程和实验室检测、 产品质量控制等工作实施全面的电子化管理, 实现检验检疫与企业信息共享、 互动。 进口货物电子监管, 对货物装运前的检验检疫信息、 货物舱单信息以及检验检疫后续监督信息实施电子化管理, 实现检验检疫与港区作业部门、 海外检验公司及企业等信息共享、 互动。 电子监管系统的部署和实施, 将进一步促进检验检疫工作前推后移, 加强对生产源头的监控和对检验检疫过程涉及安全、 卫生、 健康、 环保等关键控制点的监管。 从生产源头抓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并实行电子化处理, 将改变传统的将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作为合格判定依据的旧模式, 建立起在生产过程中或装运前贯彻检验检疫工作的新型把关模式, 既提高了检验检疫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 做到严格把关, 指导企业控制不合格产品的产出和不合格货物的进口, 又从更深层次加大对企业的服务力度, 加快产业化、 标准化进程, 促进企业诚信意识和产品质量意识的提高。

1. 电子监管的内容

(1) 建立检验检疫法律、 法规、 标准和风险预警管理信息系统。 为检验检疫工作提供支持, 为企业提供帮助和指导。

(2) 建立企业及产品管理系统。 实现企业及产品 (进口货物) 的审批、 许可、 注册、备案、 登记管理电子化, 为检验检疫工作提供支持。

(3) 帮助企业建立质量管理系统。 结合企业分类等管理活动, 对影响出口产品质量的生产企业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帮助企业提高自身管理的水平, 从根本上改善出口产品质量。

(4) 完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系统。 对出口货物, 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深入到控制出口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中去, 从源头抓产品的质量, 实现出口产品监管工作的前推; 对进口货物, 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前推到装运前检验和检疫的关键监控环节中, 后移到后续的监督管理中。

(5) 建立企业出口产品过程监控系统。 合理选择过程监控项目和参数, 规范企业端数据采集, 通过数据监控和关键控制点的视频监控对在线数据、 实验室数据和视频数据等影响出口产品质量的关键数据进行采集, 通过数据关联实现对不合格产品的可追溯, 并实时调用所采集的信息, 完成企业生产批合格评定。

(6) 建立进出口货物合格评定系统。 在货物风险分析的基础上, 综合各方面信息, 完成货物合格判定工作。 对于实施生产过程监控的出口货物, 实现报检批与生产批的综合批次管理, 将企业出口报检信息与企业生产监控信息有机关联; 对于实施装运前检验或检疫的进口货物, 将企业进口报检信息与装运前监控信息有机关联。

(7) 建立进出口货物质量分析系统。 实现对货物质量的全面分析和快速反应机制, 解决未能解决的质量分析问题, 为决策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8) 完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信息交流, 强化对出口货物运输过程的监管、 对货物的核放情况的监控和对进口货物的后续管理。

(9) 建立电子监管系统的抽样评定规则库 (包括企业抽样规则库和检验检疫抽样规则库)。 实现对企业抽样的管理、 评定以及验证抽样的管理和自动提示; 支持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

(10) 实现电子监管系统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其他系统进行充分整合, 以推进出入境检验检疫全过程的电子化进程, 形成一个完整的检验检疫电子网络。

2. 进口快速查验

(1) 适用于海港的电子验放系统。

充分利用港区船舶、 集装箱、 货物信息流, 主动监控检验检疫对象, 实现电子申报核查、 快速查验、 电子闸口管理等三个系统目标。 根据检验检疫的要求, 对来自非疫区、 无木质包装的 《出入境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外货物, 实现申报核查、快速放行; 对来自疫区和须查验的集装箱向港区作业部门发送查验/卫生处理指令, 实现信息共享, 检验检疫部门和企业协同查验/处理; 对无须港区内查验的或须查验并已检验检疫完毕的, 向港区作业部门发送电子放行指令, 实现电子闸口管理。 使检验检疫对象以 “最短的时间、 最少的移动、 最低的成本” 完成通关。

(2) 适用于陆运口岸的电子申报快速查验系统。

在实施检验检疫电子通关后, 在没有设置通道检验检疫闸口的前提下, 利用海关通道自动核放系统闸口来为检验检疫执法把关, 实现快速验放和有效监管。 提前受理企业报关审单, 通道无人值守, 车辆经过海关通道时, 通过采集车辆IC卡 (运载货物的货车可以通过IC卡的数据与其运载的货物信息挂上钩) 和司机IC卡的数据, 电脑自动控制闸口的开启。对于已提前报关且审单通过的货物, 当车辆通过通道时, 闸口自动开启, 车辆自行通过; 当属于布控车辆时, 闸口不能开启, 同时系统报警, 由海关关员手工打开闸口, 将车辆指引到指定地点待查。

(3) 适用于空港普通货物和快件的电子验放系统。

通过电子审核, 利用空港数据平台提供的货物空运总运单、 分运单以及申报人在网上确认补充的相关检验检疫数据等信息资源, 对已在检验检疫机构电子申报的有关数据或申报人网上确认的信息进行核查, 对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进行锁定, 达到防止逃漏检的目的。 另外, 通过审核实现有关货物的检疫预处理, 避免货物的多次移动, 加快通关速度, 提高物流效率。 同时实现对空运进口货物的分类、 统计功能。 通过电子查验, 实现施检货物电子信息在检验检疫内部的传递。 通过快件子系统将施检信息反馈给相关企业。 通过空港数据平台对检验检疫和海关须共同查验的信息进行共享, 实现关检协同查验, 最终实行电子放行。

3. 出口快速核放

为了在 “严密监管” 的前提下, 大力提高出口货物的验放通关速度, 进一步推进 “大通关” 工程建设的步伐, 国家质检总局开发了出境货物快速核放管理系统, 对部分出口货物实施快速核放。

所谓快速核放, 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部分质量稳定、 质量管理水平高的企业的出口货物, 在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下, 对在监管有效期内的出口货物实施快速验放的做法。 目前,实施快速核放的产品主要是质量较稳定的工业产品。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出口货物的监管情况, 确定符合快速核放的货物的范围, 并对符合快速核放条件的货物确定一定的抽查检验比例。 报检人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发送报检信息时,系统将对报检信息与有关条件进行比对, 如果符合快速核放条件且无须抽查检验, 系统将自动实行快速验放。

快速核放的实施, 大大简化了工作流程, 给出口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有效提高了出口货物的验放通关速度。

三、 电子放行

1. 电子通关

为了确保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的监管有效、 方便进出, 加快进出口货物通关速度, 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开发了电子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 已于2003年1月1日在主要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推广应用。 该系统采用网络信息技术, 将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计算机业务系统, 海关将报检报关数据比对确认相符合, 予以放行。 目前, 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联合采取的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还需同时校验纸质的通关单据, 这是实现无纸化报关的一个必然阶段。 这种通关方式相比原来的传统的通关方式具有信息共享、 方便、 快捷、 准确的特点, 企业可以在企业端通过电子申报进行电子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放行的信息到达海关后, 海关经核查无误即可放行, 不仅加快了通关速度, 还有效控制了报检数据与报关数据不符问题的发生。 同时, 能有效遏制不法分子伪造、 变造通关证单的不法行为。

2. 电子转单

电子转单指通过系统网络, 将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信息相互连通, 出境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合格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入境货物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入境货物通关单》 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 较之传统的由客户凭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到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 《出境货物通关单》 的方式, 电子转单具有数据信息共享、 简化操作程序、 降低外贸成本、 提高通关速度的优点。

1) 出境电子转单。

①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 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单中心。 出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 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书面方式向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报检单号、 转单号及密码等。

③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报检单号、 转单号及密码等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出境货物通关单》。

④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 提取电子转单信息, 签发 《出境货物通关单》。

⑤按 《口岸查验管理规定》 需核查货证的, 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配合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

2) 入境电子转单。

①对经入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网络, 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 入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 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②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书面方式向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报检单号、 转单号及密码等;

③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接收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相关电子信息;

④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报检单号、 转单号及密码等, 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检验检疫;

⑤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电子转单信息, 对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检的, 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暂不实施电子转单:

①出境货物在产地预检的;

②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明确的;

③出境货物需到口岸并批的;

④出境货物按规定需在口岸检验检疫并出证的;

⑤其他按有关规定不适用电子转单的。

4) 实施电子转单后的查验和更改。

(1) 查验: 按 《口岸查验管理规定》, 口岸查验分为验证和核查货证, 需核查货证的,报检单位应配合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

(2) 更改: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完 “换证凭条” 后需进行更改的, 按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的有关规定办理。 应报检人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求,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下,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

①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

②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 发货日期、 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③申报总值按有关比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④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

3. 绿色通道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快口岸通关速度, 方便出口货物通关放行, 促进出口, 国家质检总局推出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 (以下简称绿色通道制度)。

(1) 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良好信誉, 诚信度高, 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②已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 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③出口货物质量长期稳定,2年内未发生过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

④1年内无违规报检行为;2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⑤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实施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 应当属于一类或者二类企业;

⑥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规定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 应当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

⑦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申请企业应当对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①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②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申报;

③出口货物货证相符、 批次清楚、 标记齐全, 可以实施封识的必须封识完整;

④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物在运往口岸过程中, 不发生换货、 调包等不法行为;

⑤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 应当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请书》, 同时提交申请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复印件) 及其他有关文件。

(3) 实行绿色通道放行的出口产品按照以下程序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和口岸验放:

①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自营出口企业, 报检单位、 发货人、 生产企业必须一致;

②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经营性企业, 报检单位、 发货人必须一致, 其经营的出口货物必须由获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生产企业生产;

③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电子报检时严格按照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在给企业的报检回执中予以说明;

④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出口货物的报检单据和检验检疫单据的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以电子转单方式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送通关数据, 在实施转单时, 输入确定的报关口岸代码并出具 “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⑤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严格审查电子转单数据中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相关信息; 对于审查无误的, 不需查验, 直接签发 《出境货物通关单》。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在口岸对有关申报内容进行更改的,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按绿色通道制度的规定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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