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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对拟输华食品或申请解除禁令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体系及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根据评估和审查的结果,只有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基本等效、能有效保证输华食品安全风险在可接受的水平,方可对华出口。根据回顾性检查结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相关检验检疫要求进行再确认或做出调整。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 条文解读

进口食品国家准入制度]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是根据国际组织推荐的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设立的主权性规定,是我国进口食品国家准入制度,也是向输华食品的生产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传导食品安全责任、保障输华食品安全的根本性、基础性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进口食品准入评估审查制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对拟输华食品或申请解除禁令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体系及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根据评估和审查的结果,只有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基本等效、能有效保证输华食品安全风险在可接受的水平,方可对华出口。在此基础上,根据输出国家或地区的风险因素及其强度,确定我国进口相关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也就是确定风险管理措施。

二是进口食品回顾性检查制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已获准入的进口食品生产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回顾性检查,以确认其持续保持或优于获得我国准入时的状态,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已得到有效执行。根据回顾性检查结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相关检验检疫要求进行再确认或做出调整。

关联参见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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