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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内容

时间:2022-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检验检疫报检与通关业务的核心内容是与之有关的检验检疫法规和部门规章。报检,是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的行为。其中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380个,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702个,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的H.S编码3个。运抵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仍将按规定实施到货检验。

第二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内容

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常简称“检验检疫”,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检验检疫报检与通关业务的核心内容是与之有关的检验检疫法规和部门规章。报检,是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的行为。检验检疫通关,是指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对象获得检验检疫机构放行的过程。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内容,从其业务划分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入境动植物检疫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其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一共有以下13个方面。

一、实施法定检验检疫

1.“法定检验检疫”的概念

“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强制性的措施。2012年1月1日实施的《法检目录》中共涉及共涉及H.S编码20类,编码5403个。其中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380个,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702个,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的H.S编码3个。

2.目录中“海关监管条件”项下的代码分别表示:

A: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共4380个;

B: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共4702个;

D: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共3个。

3.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项下的代码分别表示:

M:进口商品检验,共2065个;

N:出口商品检验,共2370个;

P: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共2211个;

Q: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共2201个;

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共1617个;

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共1371个;

L: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共388个;

V:进境卫生检疫,共14个;

W:出境卫生检疫你,共14个。

成套设备:海关监管类别是“A”,检验检疫类别是“M”,表示进口成套设备属于法定检验检疫,应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示例1: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及备注  计量单位  海关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类别

   10011000.10   硬粒小麦     千克    A/B      M.P.R/Q.S

示例2:生羊皮的检验检疫监管类别是M.P/N.Q,说明该种货物进境时需实施品质检验和动植物检疫。(×)

此种说法错误。M代表对应商品需实施进口商品检验;N代表对应商品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P代表对应商品需实施进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Q代表对应商品需实施出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

二、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

1.凡列入《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2.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3.合格评定程序包括:

①抽样、检验和检查;②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③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

三、实施动植物检疫

1.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情形;

2.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在签订合同之前,先办理检疫审批;

4.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5.对过境运输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检疫监管;

6.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实行检疫监管;

7.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

四、实施卫生检疫与处理

1.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2.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3.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

4.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

5.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其入境。

6.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7.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该项卫生监督包括:

①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②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③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④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⑤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8.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

9.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五、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1.“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进口废物前,进口单位应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2)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2.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对按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运抵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仍将按规定实施到货检验。

六、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进口商品认证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

1.“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

(2)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书。

(3)对于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

2.卫生注册管理

国家对出口的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1.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2.生产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

十、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1.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的船舶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承运人、集装箱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适载检验。

2.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监视、残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工作。

十一、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与外国有关机构签订协议,或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准许有关单位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十二、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

1.国家质检总局对于拟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和业务范围等审查,核准后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然后,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再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检验公司资格证书”,方能开展经营活动。

2.国际质检总局对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境内外的检验鉴定认证公司设立在各地办事处实行备案管理。

十三、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检验检疫部门承担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SPS)的业务咨询;承担联合国(UN)、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国际组织在标准与一致化及检验检疫领域的联络工作;负责对外签订政府部门之间的检验检疫合作协议、认证认可合作协议和检验检疫协议执行议定书,并组织实施。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负责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正部级单位。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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