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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节,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时间:2022-09-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1975年宪法,是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二部宪法。

(1/3) 近代宪法的产生

宪法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宪法是资产阶级政治发展要求的必然结果。宪法是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民主宪政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疑难点】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 第一,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范围。 第二,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各国宪法一方面确认和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更加注重通过设定多种监督机制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 第三,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各国普遍认为,必须建立完善违宪审查的机构与制度,行使违宪审查的职能,保障宪法的实施。 第四,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许多国家的宪法出现了同国际法相结合的内容。在人权的国际法保障方面尤为明显。

(2/3)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除序言以外,共分七章60条。 2. 1954年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3. 1975年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1975年宪法,是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二部宪法。1975年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30条。它反映了我国从1956年起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一事实,确认了经济制度和国家制度方面的社会主义原则,因此在宪法所反映的历史阶段方面比1954年宪法又前进了一步。但是在具体内容方面,与1954年宪法相比,不仅没有进步,反而是极大地后退,存在着严重缺点和问题。 其主要缺陷是:第一,在总的指导思想上力图以根本法的形式使极“左”思潮合法化;第二,在内容上极大地破坏了我国的民主宪政,主要表现在关于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方面;第三,随意删减宪法条文,使得宪法规范体系残缺不全,条文的总量由1954年宪法的106条锐减为30条。 4. 1978年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是1978年宪法,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第三部宪法。1978年宪法共4章60条,在结构上和1954年宪法、 1975年两部宪法相同。在内容上,恢复和坚持了1954年宪法中的一些好的原则和内容,删除了1975年宪法中的一些错误的规定,如全面专政等条款,因而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由于当时拨乱反正刚刚开始,“两个凡是”的思想还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因此,1978年宪法并未能够彻底摆脱1975年宪法中极“左” 思想的影响。而且在内容上也并不完善,仍然有许多不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规定。 5. 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在结构上,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38条。与前三部宪法有所不同,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显示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及保障的重视。 【疑难点】中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1982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第二,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在内容上:(1)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省级以上人大设立了专门委员会,规定了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2)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并调整了国家主席的职权;(3)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党和国家对武装力量的统一领导;(4)实行了行政和军事系统的个人负责制:(5)规定了国家领导人员的任期限任制,废除了终身制; (6)体现了精简国家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第三,强调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规定主要表现在:(1)确认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一系列民主原则,如党政分开、任期限任制、首长负责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务等:(3)扩大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第四,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为实现台湾与祖国大陆的统一,恢复行使对香港、澳门行使国家主权,宪法从实际出发,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规定了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健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限,加强了对自治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3/3) 宪法修正案

从1988年起,我国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个别内容予以修改和完善。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过四次修改,形成了31条宪法修正案。 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和第2条宪法修正案主要修改之处为,一是在第11条增加1款对私营经济作了规定,二是修改第10条第4款,删去了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3—11条宪法修正案主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17条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 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宪法第28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8—31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如下: (1)对宪法“序言”的修改,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入宪法。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对“经济制度”的修改,体现了保护“私权”的精神。西方传统中奉行私权优于公权原则。在我国,传统理论认为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应该是内在统一的,在实践上则体现出公法优于私法、公权优于私权的倾向。完善征用制度,区分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并明确了征收目的、征收程序和国家补偿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 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义上更加准确、全面。三是我国几个现行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已经作出了征收和征用的规定,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3)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修改,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4)对“国家机构”的修改,体现了服务实践的精神。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修正案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既便于应对各种紧急状态, 也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接受外国使节”,实际上是扩大了国家主席的宪法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正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各级人大任期一致。 (5)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 国徽、首都”;在第一章第13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记忆口诀:土地私营;城(承)市初现(县)党;只(治)等(邓)反非成(承)功(公);三乡非人才(财),急征保健(建)歌,主席特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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