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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集资诈骗行为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集资诈骗行为_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100问 吴某于2003年8月在某市开办某贵族美容美体沙龙;2005年3月开办某喜来登俱乐部,同年4月开办某千足堂理发休闲屋,同年10月开办某韩品服饰店;2006年4月成立某商贸有限公司,后注资人民币5000万元成立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热线疑问

吴某于2003年8月在某市开办某贵族美容美体沙龙;2005年3月开办某喜来登俱乐部,同年4月开办某千足堂理发休闲屋,同年10月开办某韩品服饰店;2006年4月成立某商贸有限公司,后注资人民币5000万元成立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年7月成立某开发区汽车美容店,某开发区洗衣店,同年8月先后成立某广告有限公司、某洗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某婚庆服务有限公司,同年9月成立某物流有限公司,同年10月组建某控股集团,子公司为某广告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某洗业管理公司、某电脑网络公司、某婚庆公司、某装饰材料公司、某物流公司等。公司股东工商登记为吴某及其妹妹吴小某,但吴小某并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自2005年3月开始,吴某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某、唐某、夏某、赵某等人高息集资。至2006年4月某控股集团成立前,吴某已负债1400余万元,为能继续集资,吴某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上述众多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但吴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另查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吴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先后从林某、杨某、蒋某、周某、叶某、任某等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万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尚有38426.5万元无法归还。问本案中吴某的借贷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还是集资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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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于2003年8月在某市开办某贵族美容美体沙龙;2005年3月开办某喜来登俱乐部,同年4月开办某千足堂理发休闲屋,同年10月开办某韩品服饰店;2006年4月成立某商贸有限公司,后注资人民币5000万元成立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年7月成立某开发区汽车美容店,某开发区洗衣店,同年8月先后成立某广告有限公司、某洗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某婚庆服务有限公司,同年9月成立某物流有限公司,同年10月组建某控股集团,子公司为某广告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某洗业管理公司、某电脑网络公司、某婚庆公司、某装饰材料公司、某物流公司等。公司股东工商登记为吴某及其妹妹吴小某,但吴小某并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自2005年3月开始,吴某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某、唐某、夏某、赵某等人高息集资。至2006年4月某控股集团成立前,吴某已负债1400余万元,为能继续集资,吴某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上述众多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但吴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另查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吴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先后从林某、杨某、蒋某、周某、叶某、任某等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万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尚有38426.5万元无法归还。问本案中吴某的借贷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还是集资诈骗行为?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如何区分民间借贷行为和集资诈骗行为。在本案中,吴某的行为是集资诈骗行为。

所谓集资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的欺骗方法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文,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产生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为:(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利率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具体到本案,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体表现为: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吴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先后从林某、杨某、蒋某、周某、叶某、任某等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万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尚有38426.5万元无法归还。其行为是集资诈骗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条链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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