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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之间的合谋

时间:2022-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P-S-A框架中,代理人拥有生产成本的私人信息,监管者有能力观测到代理人的成本信息,而委托人是不知情的。国内对合谋行为研究较多的是上市公司的审计合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就会利用其拥有的私人信息获取信息租金。

Tirole和Laffont等人对组织内合谋行为的研究是基于Berle-Means式的分散的股权结构。在分散的股权结构下,公司的每一个股东持股比例都不高,他们或者是没有精力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是能力有限,因而要雇佣代理人来代替他们管理公司。掌握了公司控制权的代理人往往不按照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决策,而是相互勾结起来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谋求自身利益,于是代理人之间的合谋形成了。

(一)合谋产生的原因

Antoine Faure-Grimaud、Jean-Jacques Laffont and David Martimort(2003)的研究认为,一个组织内可能生成两种类型的合谋:一种是水平合谋,即处于同一层级的两个生产效率不同的代理人之间的合谋。高效率的代理人和低效率的代理人拥有自身生产成本的信息,并且相互了解对方的成本信息,一旦委托人不具有这些信息,高效率的代理人就会与低效率的代理人勾结,出让一部分信息租金换取低效率的代理人向委托人隐瞒信息。另一种是垂直合谋,即拥有信息优势的监管者在激励不足时与下层代理人合谋分享信息租金。梯若尔(1986)运用信息经济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建立了一个由委托人、监管者和代理人组成的三层的分析框架(P-S-A框架),系统地分析了监管者和代理人合谋行为的发生与防范机制。在P-S-A框架中,代理人拥有生产成本的私人信息,监管者有能力观测到代理人的成本信息,而委托人是不知情的。如果监管者观测到了低成本的代理人的成本信息并报告给委托人,委托人就会向代理人提供一份无租金的合约;如果监管者没有观测到代理人的成本信息,低成本的代理人就会得到一份有正租金的合约。如果监管者观测到成本信息但谎称没有观测到并隐瞒信息,就有机会与低成本代理人合谋分享租金。但梯若尔并不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合谋形成的决定因素,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只是产生合谋的条件,互惠才是促成组织成员间合谋的根本因素。某组织的一个成员—代理人1,利用在组织设计时授予他的处理权帮助另一个成员—代理人2,帮助的基础在于信息是由代理人1而不是由中心占有。为了交换好处,代理人2提供一个私下转让(side transfer),或者利用他在组织内的处理权为代理人1谋利益。代理人的力量由以下三个因素决定:一是一个代理人必须能够通过另一个代理人的决策获取酬金(否则他没有合谋动机);二是代理人必须具有回报手段;三是代理人目标与组织目标不一致。

国内对合谋行为研究较多的是上市公司的审计合谋。蔡成喜、高磊(2008)的研究认为,审计委托人缺位是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合谋的一个重要原因。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人本应是全体股东,但在我国,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委托代理关系变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委托审计机构对自己进行审计,并且决定审计人员的聘用及审计费用等问题,实质就是“审计委托人”的缺位。在这种畸形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审计机构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根本无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续飞(2009)则认为,由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缺位,使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往往要么被形式上代表国有产权的法人股股东和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共同掌握,要么就完全被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所控制,审计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是公司管理层聘请审计机构监督自己的行为,审计机构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不得不与公司管理层合谋。赵文华(1998)、张艳(2005)、雷方勇(2006)等人认为合谋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就会利用其拥有的私人信息获取信息租金。审计机构以自己掌握的私人信息向委托人寻租,与代理人分享租金,这样合谋便有可能产生。

(二)合谋与公司投资行为

非效率化投资有两种主要表现形式:过度投资与投资不足。过度投资是指在投资项目净现值小于零的情况下,投资项目的决策者仍实施投资的一种非效率化投资行为。投资不足是指在投资项目的净现值大于零或等于零的情况下,投资项目的决策者仍放弃投资的一种非效率化投资行为。

Jensen和Meckling(1976)认为,在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里,管理者作为外部股东的代理人仅仅持有公司的部分股票,甚至不拥有股票。管理者努力经营给公司带来的价值增加大部分甚至全部由公司股东分享,而努力经营的成本却全部由管理者承担,这必然导致管理者的决策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Jensen(1986)认为,管理者牟取私利最直接的方式是扩大企业规模,因此,管理者会尽量利用自由现金流投资,甚至投资于NPV为负值的项目,以追求企业规模扩张带来的各种利益。企业自由现金流越多,过度投资问题越严重。假设企业需要从X和Y这两个投资项目中选择一个进行投资。如果投资于项目X,可获得的未来总价值为Vx,如果投资于项目Y,可获得的未来总价值为Vy。Vx和Vy均可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全体股东分享的现金流量,分别用CRx和CRy表示,另一部分是由拥有企业控制权的管理者享有的控制权私有收益,分别用PBx和PBy表示。假设项目X的总价值小于项目Y的总价值,即Vx< Vy,但管理者从项目Y中可获得的私有收益小于可从项目X中获得的私有收益(PBy< PBx)。如果管理者在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为α,则管理者从项目X中得到的总收益为α(Vx- PBx)+PBx,从项目Y中得到的总收益为α(Vy- PBy)+PBy。如果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进行决策,企业应该选择总价值较高的项目Y进行投资。但是在股权分散的条件下,掌握着企业控制权的管理者将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进行决策。只要这两个项目的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差异大到足以使不等式α(Vx- PBx)+PBx>α(Vy- PBy)+PBy成立,管理者就会选择总价值较低但控制权私有收益较高的投资项目X,从而给企业带来投资效率的损失。

Williamson(1964)最早提出了“帝国构建”论,该理论认为,企业规模越大,管理者就能获得越多的控制权私利,职位晋升的机会也越多。因此管理者存在持续投资扩张企业规模,建造商业帝国的意愿。此后,Jensen(1986, 1993)、Hart(1995)的研究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Conyon和Murphy(2000)实证研究发现,管理者的收益是企业规模的增函数,大规模企业管理者的货币或非货币收益远高于小规模企业管理者。有构建商业帝国冲动的管理者必然导致严重的过度投资,从而降低投资效率。

(三)合谋的防范

随着激励理论与机制设计理论的快速发展,在Laffont教授及其领导的Toulouse学派的推动下,防范合谋的机制设计理论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防范合谋的研究文献主要集中于两条研究路径:其一是提高对监管者的激励支付路径;其二是提高合谋的交易成本路径。

从激励相容角度研究合谋防范的主要思路是:委托人通过设计一组契约,以满足激励相容和参与约束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能满足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梯若尔沿着这一路径进行了最成功的探索,他在1986年和1992年的两篇文献中,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构造了一个委托人-监管者-代理人(P-S-A)的三层组织结构,提出并证明了防范合谋的一般原理:委托人可以通过设计一个防范合谋的主契约使得代理人从中得到的收益不少于合谋收益,代理人就没有进行合谋的动力。在梯若尔的研究框架的基础上,Baimen.S.J.Evans和Nagarajan(1991)通过改变P-S-A模型中的某些约束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研究。在他们的模型中,风险中性的委托人拥有可以产生不确定的、流动的、可零成本转移的生产技术。由于某些原因,委托人不能运用这些技术,也不能观察其产出,因而必须雇佣一个风险厌恶的经理来观察其产出。为了确保经理努力工作,委托人会雇佣一个会计师来监督经理。由于信息不对称,经理可能与会计师合谋来欺骗委托人。为了防范这种情况发生,委托人就需要设计一个激励约束相容的契约。一个最佳的防范合谋的契约应该是:契约应该把会计师和经理获得的总报酬奖励给诚实的代理人,而对不诚实的代理人则给予零报酬。

Laffont和Martimort(1998, 2001)分析了在合谋情况下,集权制和分权制这两种层级组织结构。在P-S-A框架下,某种条件下一个分权机制等价于最优的防范合谋的集权机制。A ntoine Faure-Grimaud、Jean-Jacques Laffont和David Martimort(2000)分析了合谋的交易成本和机制设计,指出合谋的交易成本是股份依赖型的,并且受到合谋的经济环境以及代理人的风险偏好程度的影响。其后,他们在2003年的一篇文献中分析了在“软信息”(不可验证)条件下,通过授权等途径建立一个防合谋的基准机制。Ishiguro(2001)分析了组织内的歧视作为一种不对称机制对于防范合谋的作用。歧视作为对能力相同的代理人进行人为的区别对待,受到歧视的代理人进行合谋时的机会成本是不同的,这种合谋的机会成本的差异决定了代理人在利益集团中的地位的区别,从而没有受到歧视的代理人在合谋受益的分配契约谈判中就会要求获得更多的收益,这样讨价还价就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代理人达成合谋的交易成本,当这个交易成本比较大时,就可以有效地防范合谋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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