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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国的保护权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十五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这一规定沿袭了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只是增加了船舶停靠内水以外的港口设备的情况,这与公约第十八条关于通过的意义的规定相呼应。该条款附加的条件是,本条不妨害船只继续行使其无害通过权,也不妨害第二十五条第2款的适用。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十五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这一规定是照搬了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所谓“必要的步骤”依1982年公约规定和各国在实践中的做法包括: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二十一条);指定或规定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二十二条);在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第二十五条第3款);建立监测监视制度;进行海上巡逻;在特定情形下,行使刑事管辖权(第二十七条)等多种措施。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十五条第2款规定:“在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外的港口设备的情形下,沿海国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港口的条件的任何破坏。”这一规定沿袭了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只是增加了船舶停靠内水以外的港口设备的情况,这与公约第十八条关于通过的意义的规定相呼应。“港口设备”包括港口和泊船处。1982年公约中与第二十五条第2款相关联的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3款。后者规定,各国如制定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特别规定作为外国船只进入其港口或内水或在其岸外设施停靠的条件,应将这种规定妥为公布,并通知主管国际组织。该条款附加的条件是,本条不妨害船只继续行使其无害通过权,也不妨害第二十五条第2款的适用。

关于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问题,在国际法委员会第六届会议(1954年)所拟条款中规定,沿岸国为了保卫公共秩序和安全,可以在指定的区域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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