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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国的义务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沿海国最主要的义务是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行使。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十五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不应阻碍领海的无害通过。”

沿海国最主要的义务是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行使。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十五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不应阻碍领海的无害通过。”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除按照本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尤其在适用本公约或依本公约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时,沿海国不应:

“(a)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或

“(b)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物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沿海国的第二项义务是“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第二十四条第2款)。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十五条第2款也有同样的规定。至于什么是“妥为公布”,国际海事组织秘书处指出“只有那些希望得到信息的国家、组织实体和个人得到了所需的信息,要求公布的目的才达到”[19]

因沿海国违反第二项义务而导致国家责任的一个典型案例是科孚海峡案(英国诉阿尔巴尼亚)。1949年4月国际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造成损害和伤亡的雷区是新近布设的,阿尔巴尼亚当局不可能对在其领海中布雷一事完全不知晓。法院进一步指出:这种知晓无可争议地导致阿方的义务,即它有义务为了一般航行的利益,通知在其领海内存在雷区,并警告正在临近该区的英国军舰它们面临着雷区近在眼前的危险。事实上,阿尔巴尼亚当局有充足的时间去警告英舰,但它却未试图采取任何措施阻止灾难事件的发生,由此,法院确认“这种严重的不作为导致阿尔巴尼亚的国际责任”[20]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沿海国的第三项义务是“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第二十六条第1款)。沿海国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仅可作为对该船舶提供特定服务的报酬而征收费用。这里的特定服务的内容包括引航、提供淡水、维修船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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