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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与债权保护的冲突

时间:2022-06-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法》力图把在承包期内的农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进行保护,以对抗随意性的行政干预,减少农民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所以,《承包法》虽然在许多方面引用物权加强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但是由于回避了土地所有权问题,结果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是不充分的。物权保护和债权保护的冲突使两者保护农地产权的效能大大降低。

9.1.3 物权保护与债权保护的冲突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是一种支配权。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请求权。农民集体拥有农地的所有权,单个农户依据法律赋予的承包权向集体申请农地使用权。承包合同签订后农户只拥有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用途使用农地的权利,承包期到期后要交还发包方,并负有保护土地资源、维持可持续利用的责任,因而从这个角度来看,村集体和农户间是一种合同债权关系。《承包法》实施前,就是通过合同法管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但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同国有企业一样,存在人格化的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行政权力容易越俎代庖利用债权人的请求权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一般表现为土地的频繁调整、收回承包地、乱收税费等,不利于保护农民的权益。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法》力图把在承包期内的农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进行保护,以对抗随意性的行政干预,减少农民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物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和保护的绝对性,它不仅可对抗发包方,而且可以对抗所有的第三者。《承包法》中的一些条款,例如规定承包方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发包方不得干预流转,承包收益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等,都体现了物权保护的特点。但是《承包法》对农地使用权的物权保护是有限的,因为它不能对抗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3以上多数调整土地的要求,不能对抗上级政府对土地用途的限制,承包期限要由上级政府规定,农户通过承包获得的农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等。所以,《承包法》虽然在许多方面引用物权加强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但是由于回避了土地所有权问题,结果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是不充分的。

对土地的物权保护不足,使农民没有足够的排他力量抵抗外界对土地的侵夺,预期的不确定将影响农户投资的积极性。对土地支配权的限制,则减小了农民通过多样化经营土地获利的可能性。集体经济组织则失去了债权人的地位,同样没有利益动机去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物权保护和债权保护的冲突使两者保护农地产权的效能大大降低。困境根源在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与个体农地使用权的冲突:一方面为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需要对农民的土地权利施加物权保护;另一方面又要照顾到集体这个虚置的债权人,两难困境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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