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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原则宣言》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明确宣布:“本宣言所载之各项宪章原则构成国际法之基本原则,因之吁请所有国家在其国际行为上遵循此等原则,并以严格遵守此等原则为发展其彼此关系之基础。”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明确宣布:“本宣言所载之各项宪章原则构成国际法之基本原则,因之吁请所有国家在其国际行为上遵循此等原则,并以严格遵守此等原则为发展其彼此关系之基础。”

《国际法原则宣言》所列举的基本原则是:

“(1)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2)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

“(3)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

“(4)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

“(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7)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义务之原则,以确保其在国际社会上更有效之实施,将促进联合国宗旨之实现。”

《国际法原则宣言》所列举的七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所列举的七项原则并不完全相同。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所列举的“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合并为《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诚意履行宪章义务之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之宗旨中的“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作为《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白决权之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所列举的“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与第一条联合国之宗旨中的“促成国际合作”合并为《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

《国际法原则宣言》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概括为七项原则,并做了权威的解释。这对于我们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笔者下文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分析,以《国际法原则宣言》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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