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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也认为,《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特别是第二条规定的七项原则构成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所以联合国及其会员国所遵行的原则也就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原则。

《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学卷)》提出:“《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七项原则是已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原则,被一般认为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26]

王铁崖认为:“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制定,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上的首次具体表现。《宪章》在序言和关于联合国的宗旨的规定都提出一些国际法基本原则。最集中的是第二条关于联合国的原则的规定。”[27]

朱奇武认为:“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们即以宪章规定的原则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8]

王献枢认为《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所规定的七项原则“不仅丰富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宪章这些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29]

笔者也认为,《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特别是第二条规定的七项原则构成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理由如下:

第一,《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的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原则。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拥有192个会员国,几乎包括了世界上所有国家。所以联合国及其会员国所遵行的原则也就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原则。

第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被大量的国际文件所承认。如《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决定坚持人类所交给联合国的高尚事业,对于联合国的原则和宗旨他们庄严地予以重申”。1955年《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1970年联合国大会决议《加强国际安全宣言》“郑重重申联合国宪章之宗旨与原则具有普及与绝对之效力,乃各国间关系之基础,不论其幅员大小、地理位置、发展程度或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如何。并且宣告不得以无论何种情势作为违反此等原则之理由”[30]。《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我们重申对联合国的信心,对《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对国际法的承诺,它们都是一个更和平、更繁荣、更公正的世界不可或缺的基础,我们重申决心促使它们获得严格遵守”。

第三,《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覆盖的领域非常广泛,对国际法各个分支部门都适用。例如宪章第二条所列第一项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不仅对于外交领事关系法、条约法等国际法传统分支部门适用;而且对于外空法、人权法、国际环境法等新兴分支部门也适用。

第四,《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稳定性强。这种稳定性有利于维护国际关系的相对稳定。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我们重申对《联合国宪章》各项宗旨和原则的承诺,它们已证实是永不过时的,是普遍适用的”[31]。2005年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报告中强调“《宪章》所载的联合国宗旨和原则,今天与1945年一样有效并且切合实际,现在是将其付诸实施的宝贵良机”[32]。《宪章》所载的联合国宗旨和原则并没有过时,对今天的国际关系依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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