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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法基本原则应对国际法的各个分支部门都适用,而不只是适用于某一个领域。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起着支柱性的作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前南国际法庭庭长安东尼奥·卡塞斯法官指出:“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规范体系的顶点,它们构成了最高的法律标准,这些法律标准可以被认为是国际社会的宪法原则。”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不得与基本原则相抵触,否则无效。

“原则”一词来自拉丁语(principium),其语义是“开始、起源、基础”[1]。《辞海》的解释为“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2]。对法学意义上的原则,沈宗灵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3]周旺生认为:“法的原则是指称法中所存在的可作法的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4]舒国滢认为:“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5]张文显认为:“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6]我国学者多是从原则与规则比较的角度界定法律原则,强调法律原则的基础性、综合性和稳定性。

按照法律原则的效力和抽象程度不同,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中体现了法的基本精神,内容比具体原则更抽象,在功能上比具体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泛,通常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在各国国内法体系中是普遍存在着基本原则的,那么国际法体系呢?施瓦曾伯格教授在半个世纪以前为海牙国际法学院所作的演讲中曾经指出:“任何国内法体系的经验都告诉我们它们想当然地存在一些法律原则。因此我们可以假定国际法也是同样。”[7]如何区分基本原则与非基本原则呢?施瓦曾伯格教授提出了三个检验标准:“①该原则必须对国际法特别重要。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肯定受到每个人对国际法的理解的很大影响。②该原则必须包含相对广泛的国际法规则,这些规则明显自然地属于它的标题之下。③该原则必须在国际法上非常典型以至于成为人们所知的所有国际法体系的基础部分,或者在现存国际法上非常有特点以至于如果忽略了它就有看不到现代国际法基本特征的危险。”[8]

中国学者一直对研究国际法基本原则富有热情。新中国第一部国际法统编教材由王铁崖主编《国际法》(1981年版),将国际法基本原则单独作为一章进行阐述。刘文宗对此点评道:“目前,世界各国的国际法教科书把基本原则(特别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单独作为一章来集中阐述的,大概只有中国和苏联(东欧)。”[9]

苏联学者克利缅科等编写的《国际法辞典》提出:“国际法原则是国际关系主体对有关一定历史阶段上国际生活中最重要问题的公认的行为准则的集中表示和概括。在现代国际法中,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保证国家之间的和平与合作具有重大的意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命令性(强制性)。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范必须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适应。”[10]苏联外交部外交学院编《国际法辞典》把国际法原则界说为:“在一定形式的法律关系中,有关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概括性的法律准则。国际法原则与其他法律准则一起构成国际法的统一而复杂的体系。”[11]苏联学者科热夫尼科夫认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交往方面一些最重要的、带根本性的一般行为规则,国家行为主要准则,所有国家都需尊重的……国际法制的指导原则”[12]

《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学卷)》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解释是“为世界各国所公认、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根本性原则”[13]

王铁崖认为:“所谓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国际法个别领域的具体原则,而是那些被各国所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14]王铁崖先生的观点是具有代表性的,他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界定为我国多数学者所接受。笔者也持赞同意见。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是:

1.接受的普遍性

一项国际法原则如果只获得部分国家的认可、接受,不能成为基本原则。必须有相当大多数国家的接受,并且这些国家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仅仅为少数国家所奉行的原则不能认为是基本原则,这样的原则可能是正在形成中的新的基本原则,也可能是对现有基本原则的违反。

2.适用的全局性

国际法基本原则应对国际法的各个分支部门都适用,而不只是适用于某一个领域。如公海自由原则、外空自由原则虽然是获得各国公认的原则,但仅适用于海洋法和空间法部门,所以不是基本原则。

3.效力的最高性

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起着支柱性的作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前南国际法庭庭长安东尼奥·卡塞斯法官指出:“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规范体系的顶点,它们构成了最高的法律标准,这些法律标准可以被认为是国际社会的宪法原则。”[15]在国内法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国际法体系中,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不得与基本原则相抵触,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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