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法中的文化权利

国际法中的文化权利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法中的文化权利在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讨论过程中,几个拉美国家提出议案,认为该宪章中应当包括文化权利。但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2、27款是针对文化权利的。从这些保护规定来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实已成为联合国文化权利保护的专业代理结构。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收到世界文化和发展委员会提交的《我们创造的多样性》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一个文化权利保护的议程。

国际法中的文化权利

在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讨论过程中,几个拉美国家提出议案,认为该宪章中应当包括文化权利。当时,这一提案未能通过。但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2、27款是针对文化权利的。其中第22款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实现自己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无论其地位尊卑,同时也有发展自己个性的自由。第27款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参加所在社区的文化生活。”

1966年,《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联合国大会获得通过,文化权利被写入了第1条和第15条。第1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在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发展。”第15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方承认人人有以下权利:

1.参与文化生活。

2.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带来的相关益处。

3.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获得的精神与物质利益得到保护。

从这些保护规定来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实已成为联合国文化权利保护的专业代理结构。在过去几十年中,该组织采用了多种手段保护文化权利。

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收到世界文化和发展委员会提交的《我们创造的多样性》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一个文化权利保护的议程。2001年12月2日,第31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作为该组织的总干事,松浦晃一郎在该宣言获得通过时宣布:“这是国际社会第一次设立了一个如此综合的标准设置手段,将文化多样性提高到了‘人类遗产’的高度,其对于人类的必要性正如生物多样性之于大自然的必要性。同时,文化权利的保护也成为一种道德强制力量,同人类尊严密切联系,不可分割。”

该宣言第5条规定:“文化权利是人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创造多样性的繁荣需有赖于文化权利的全面实现。因此,任何人有权自由表达自己及进行创造,并有权以语言特别是自己的母语传播自己的创造的成果;所有人有权接受完全尊重其自己文化认同的教育和培训;所有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参与文化生活,实施自己的文化实践。”《宣言》第7条进一步规定,所有文化应有能力表达自己,使自己能够为人所知并有能力取得表达自我和进行传播的方式和方法。第8条针对文化产品和服务进行了阐述并要求对“多样性的创造性工作的供给、作者和艺术家正当权利的确认以及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特性——不能仅仅被看做是日常消费品或者商品”而应给以特别的关注。

作为该宣言的补充,大会还通过了规定其实施具体措施的《行动计划》。其中的提议有:

1.珍视人类的语言遗产。

2.促进人类数字化素养和信息及传播新技术的掌握。

3.促进发展中以及转型期国家信息及传播新技术的发展。

4.支持媒介内容的多样化,强调公共广播的作用。

5.增强具有创造力的艺术家的流动。

6.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文化产业。

7.支持公民参与旨在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社会政策制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