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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杨某一家坚决要求原地安置,拒绝异地安置和货币安置,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最后,经过各方努力和协商,杨某夫妇接受了异地安置和补偿差价的方案,这一事件得到圆满解决。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和享有经济、文化利益方面的一系列基本权利的总称。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与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和文化权利。

第九章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和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以及文化权利的概念、特点和内容。

【引例】2007年3月,杨家坪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工程强拆案引起众多媒体关注。[1]重庆市九龙坡区杨某、吴某夫妇的楼房地处商业核心地段——鹤兴路,该片区于2004年被划为旧城改造区域。2004年,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确定联合对该片区实施改造。自2004年8月31日九龙坡区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至2006年6月,该片区204家住户和77家非住宅户,除杨某一户外,均协议搬迁。由于杨某一家坚决要求原地安置,拒绝异地安置和货币安置,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2007年1月11日,九龙坡区房管局根据开发商此前提出的裁决申请,在召开听证会后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由开发商对杨某一家进行安置。此后,杨某仍未搬迁。2007年3月21日下午,杨某把一面国旗和一条写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横幅挂在楼顶,拒绝搬迁。最后,经过各方努力和协商,杨某夫妇接受了异地安置和补偿差价的方案,这一事件得到圆满解决。在本事件中,政府一方表现出了极大的理性,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被拆迁人一方的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都让人佩服,但其极端的捍卫权利的手段却让人不敢苟同。本案反映了公民的私权与公权的碰撞,财产权保障中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等法律问题。既要求公权力的行使者从观念上树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意识,也要求公民以一种合法的手段,通过法律途径,在法律框架下解决问题。

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和享有经济、文化利益方面的一系列基本权利的总称。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与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和文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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