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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武装干预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与此同时,在《联合国宪章》中也包含了有允许使用武力和进行武装干预的条款。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中叙述了进行国际干预的程序。《联合国宪章》的其他条款则未提及。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1条,安理会具有全权采取“同使用武力没有关系”的措施。《联合国宪章》中的这些条款在实践中未能予以实现。《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没有发挥作用。

第一节 《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武装干预

在当代受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影响而形成的国际关系体系中,调解具体国家间事务国际法的作用被认为正在结束,在主权国家的范围内所有的关系只服从于它的国内法。主权被看做国家相互关系的基本的法律原则。不干预学说作为《联合国宪章》中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被确定下来。“本宪章无论如何也不能让联合国有权去干预实质上属于一个国家的内部权限的事务。”然而近几十年来,基本上在全球化影响之下,出现了一种对主权进行某种限制的倾向。一些法律学派,其中包括俄罗斯学派,他们原先坚决捍卫主权和不干预国家内部事务的原则的坚定立场,今天也承认:“国家间的相互依赖性,它们的交际范围的扩展和加深,特别是在多边的基础上,正在合理地导致国际间交际范围的狭窄和局限,这个交际范围可以被认为是国家的特殊的内部事物。”[1]人们现在越来越经常地谈起建立“后威斯特伐利亚主权”。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观点也向着国际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发生变化——朝着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变化。20世纪以前,国际法把对待战争的态度看做国家的主权,该法可以允许这样做。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战争的非合法化倾向加强了,1927年国际联盟通过了《禁止侵略战争的宣言》。1928年签署了《放弃将战争作为国家政治工具的多边条约》。晚些时候这一倾向为纽伦堡军事法庭所确认,该法庭宣布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并被《联合国宪章》所确认。《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宣布:“联合国所有的成员国在国际关系中都应放弃威胁使用武力和使用武力,或使用其他任何与联合国宪章宗旨相违背的某种方法去反对任何其他国家领土的不受侵犯性和政治独立。”

然而与此同时,在《联合国宪章》中也包含了有允许使用武力和进行武装干预的条款。这涉及自卫和在侵略行为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集体行动的情况。第51条指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中叙述了进行国际干预的程序。第39条规定,安理会给任何对和平产生威胁、任何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的存在都下了定义。并根据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对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所应该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或者作出决定。

由此可得出结论,无论是关于消除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是制止侵略行为的某种决议,还是关于维护或是恢复国际和平行为的决议,都是联合国安理会的特别权力。这些决议由安理会法定多数的成员国(9~15个)通过,其条件是没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目前,五个常任理事国是英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法国、美国)。作为实施这些行为的依据,具体地指明了“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和安全”的目标。《联合国宪章》的其他条款则未提及。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0条:“安理会被授权,首先提出建议或是作出决定采取第39条中所规定的措施,要求有关方执行那些安理会认为必要的或是所希望的临时措施。”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1条,安理会具有全权采取“同使用武力没有关系”的措施。这里指的是非军事制裁。这些措施可以包括中断全部或者局部的经济关系,全部或者局部地中断铁路、海上、空中、邮政、电报、无线电及其他交通联络手段,以及中断外交关系

在国际武装干预方面的相应条文是《联合国宪章》第42条。它指明:“安全理事会如果认为第41条所规定之办法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可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由联合国会员国所实施的这些行动包括:武力示威、军事封锁以及由空、海、陆军所遂行的其他行动;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由此可见,为了允许使用这些武装部队,联合国安理会在相应的决议中必须使用“采取被认为是必要的”行动这一表示。相对于采取武装干预来说,任何针对和平破坏国的其他类型的谴责、警告、威胁都是不够的。而被联合国认为是合法的直接武力干预,在《联合国宪章》第42条中被定性为“其他行为”。

在《联合国宪章》第43~47条中规定,根据安理会的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向安理会提供一定数额的武装力量,这些武装力量将参加合法的武装行动。在这些条款中,还规定将设立军事参谋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对提供给安理会调遣的任何武装部队实行战略领导。

《联合国宪章》中的这些条款在实践中未能予以实现。各成员国并不是在必须的条件下把自己的武装力量交付给安理会调遣以遂行上述行动,而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安理会提供自己的部队。而这些部队的实际领导者照例由多国部队中人数最多的国家委派的高级军官来担任。

冷战开始之后,世界被分割为两个对抗的集团。这在实际上造成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不可能在下列问题上达成共识:当出现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平和进行侵略时,各成员国采取集体。《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没有发挥作用。只有在1950年,有一次安理会得以达成一致意见(第82号决议案),当时把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确定为对韩国进行“侵略”的国家,并向联合国发出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号召。更准确地说,这次达成一致是偶然事件,因为在通过这一决议时,苏联代表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席位被台湾代表占据表示抗议而抵制了联合国安理会的一次会议。虽说来援助韩国的美国及其盟友的武装部队打着联合国的旗号进行作战,然而事实上,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很难把这次行动称做集体行动。因为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仅对安理会该决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而且还在物质上,并通过派遣自己的武装部队参加战争的方法(虽说是非正式的),帮助了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

在冷战结束之后,《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才有了能够真正地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出现这种可能性的前提是因为伊拉克侵略了科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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