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在东海问题上中日不同立场和主张的国际法依据

在东海问题上中日不同立场和主张的国际法依据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划界原则,该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日本国会在1996年6月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在同月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二、在东海问题上中日不同立场和主张的国际法依据

中日关于东海划界的争端主要是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界线之争,而这些都与战后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有密切联系。

1958年4月,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首次在国际法上确立了有关大陆架的法律制度。经过谈判,1982年12月10日,119个国家和组织签字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于1994年11月6日正式生效。该公约奠定了现代海洋制度的基础,为各国维护自身的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涉及海洋法的各个主要方面,包括领海和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争端的解决等各项法律制度。其中,第57条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第76条规定了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米等深线各点连线以外100海里”。[1]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区别之一是,前者须经沿海国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及程序加以宣告才能确立;而后者是沿海国基于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事实而对其享有固有的和排他性的权利,这种权利无须沿岸国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加以宣告确立。

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大陆架以及专属经济区的界限,但公约对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界线的划定原则采取了回避态度,只笼统地规定为,“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2]在东海海域,中日两国的管辖海域出现了重叠。在这一背景下,中日两国均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提出了有利于己方的东海划界原则立场,而且两国都在国内法上予以确认。

中国在1982年12月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于1998年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海底区域的海床和海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关于划界原则,该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3]因此中国的专属经济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的区域,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或在某种条件下扩展到200海里的海底区域。

日本国会在1996年6月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在同月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第1条第2款规定,“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第2条第1款规定,“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条线”。[4]从这里可以看出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如果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日本与其他国家议定的其他线)将予以代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