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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利用国际法解决东海问题的出路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日任何一国将其单方面的主张作为东海的既定边界线和采取激化矛盾的对抗行动都不符合国际法的精神。没有国际法专家的广泛参与,解决中日东海争端问题是不可想象的。目前中日两国不仅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存在争议,而且对钓鱼岛在东海划界中的效力也存在不同主张。显然,“共同开发”是中日在东海问题上的双赢选择。

四、中日利用国际法解决东海问题的出路

中日两国作为联合国的重要成员国和《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的缔约国,同时作为东亚地区两个负责任的大国,无论是从国际法的法理精神还是从中日的实际情况看,中日双方应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东海争端。中日谈判需要尊重对方的法律权利,承认分歧的客观存在,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协商,保持沟通,避免单方面行动

经济全球化时代,应该防止狭隘地、孤立地、封闭地强调本国利益的倾向,应该防止只考虑本国利益而将他国利益置之度外的过度竞争。中日任何一国将其单方面的主张作为东海的既定边界线和采取激化矛盾的对抗行动都不符合国际法的精神。为解决中日海洋权益纠纷,中日两国应建立协调机制,就东海问题保持沟通并进行合作谈判。举行协商谈判是可取的,谈判一时没有结果也无损国家利益,协商沟通将减少乃至化解中日双方误解,使双方的争端保持在可控状态。

(二)理性为先,防止国内非理性情绪

中日之间长期存在的政治分歧、战略争端、经济利益及历史问题一直没有能够真正彻底解决,加之部分媒体的偏颇和民族情绪的宣泄,不仅影响到中日关系的大幅度实质性改善,也影响了两国理性与全面地看待中日关系和和平解决问题的信心。抑制紧张、缓解危机和谋求基本稳定已经成为两国政府急需要做的事情。中日应让民众与政治家意识到东海合作的巨大益处与长远意义,中日双方的官方、民间、学术界应保持理性的态度,就具体问题不对抗,坐下来协商、谈判,探讨存在的可能性,中日双方都有开发和受益的良好前景。

(三)官学互动,发挥国际法专家作用

中日两国政府应发挥业内国际法专家的作用,利用研究机构、学者的智慧,集思广益,并可成立一些民间团体或半官半民机构,为官方合作提供相应的基本材料和法理支持,从不同侧面、以不同方式研究探讨解决分歧的方法,共同探讨东海合作的法律途径。这时,尊重事实、尊重法理精神的学者对相关议题的理解和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许多事例表明,非政府的业内专家的接触和合作是政府间合作的先声。此外两国在国内应发动本国专家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政府广泛听取专家意见,进一步加强学者对公约的理论研究,包括对国际司法的判例研究,为政府解决东海问题出谋划策,这也是理性解决东海问题的必需。没有国际法专家的广泛参与,解决中日东海争端问题是不可想象的。

(四)先易后难,更为复杂的钓鱼岛问题置后

目前中日两国不仅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存在争议,而且对钓鱼岛在东海划界中的效力也存在不同主张。鉴于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历史纠葛、强烈的民族情绪以及不稳定的政治关系,双方近期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难以达成协议。若想在东海划界问题上实现公平,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在划界中忽略钓鱼岛等岛屿,约定在一个时期内暂不涉及。而且如果中日争议海域油气、海底矿床、渔业等问题,可以按照通过“共同开发”原则来解决,只剩下钓鱼岛本身问题,那么中日则也可以继续探讨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具体方案。

关于中日在东海争端问题上的出路选择上,“共同开发”的解决方式无论是从国际法有关规定和国际案例,还是从中日现实关系和东海磋商的实践来看,都是最为现实的选择。

“共同开发”是有关国家暂时搁置主权或主权争议,在相互间协定的基础上,以某种合作方式勘探和开发重叠主张海域的石油资源。在问题最终解决之前,当事国可争取达成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和其他领域的合作,以维护有关海域的和平和安宁,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要求的。一般来说,争端海域的“共同开发”是划界前的一种过渡安排,它不妨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和最后界限的划定,不意味着任何一方放弃其权利或权利主张,也不得视为承认对方的权利主张。在过渡期内,“共同开发”活动不构成支持或否定任何一方对有关区域及共有石油资源的权利或权利主张的基础,也不创设任何新的权利或扩大现有权利。从1958年,巴林和沙特首次合作开发曾经竞相主张主权的油田开始,迄今已经达成“共同开发”海洋石油资源的国际间协定已经有20多个。[12]

既然国际法理支持“共同开发”的解决方法,虽然中日在“共同开发”上存在战略误差,但是从“共同开发”的本身含义上看,这是解决东海重叠区域石油资源开发,缓解两国边界争端的一种切实可行的、具有健全国际法制度和理论双重意义的功能性制度,它提供了临时解决两国利益冲突的方法。

2008年6月,中日双方经过磋商,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中日达成了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确定了双方“共同开发”区块,决定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共同开发”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并尽早实现在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此外日本法人可参加对现有“春晓”油气田的开发。中日双方此次就东海“共同开发”达成共识,标志着“共同开发”开始走出第一步。[13]

总之,无论是过渡性的解决办法还是最终确定两国海上边界,中日双方完全可以依据有关国际法,遵循国际原则进行平等磋商,寻求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当前最合乎各方利益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就是依照国际法的法理精神,双方进行“共同开发”,但“共同开发”涉及中日双方实在的利益,开发范围的界定和收益的分配需要中日达成协议,因此这更需要智慧、耐心与诚意,同时也需要两国民间为政府解决争端营造相对完善的环境,这有助于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良性循环。

显然,“共同开发”是中日在东海问题上的双赢选择。但是,从长期看,“共同开发”的前景如何,取决于两国对待眼前矛盾的态度和对相关国际法律原则的理解。既然中日已认识到在开发海洋资源方面基于国际法理精神加强合作的必然性,相信双方将来能够共同探索出21世纪东海合作模式并最终解决东海划界问题。

【注释】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出版社1983年版,第5页、22页、356~257页。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出版社1983年版,第61页。

[3]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规选编》,海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4]朱凤岚:《中日东海争端及其解决的前景》,中国社会科学院亚洲太平洋研究所网,http://iaps.cass.cn/xueshuwz/showcontent.asp?id=363。

[5]Fisheries(United Kingdom v.Norway),ICJ Reports 1951,p.132.

[6]梁淑英主编:《国际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

[7]国家海洋局政策研究室编:《国际海域划界条约集》,海洋出版社1989年版,第552页。

[8]陈致中:《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页。

[9]李强:《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兼论公平原则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http://kjapan.sdedu.net/diaoyutai/d9.htm。

[10]陈致中:《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1页。

[11]高建军:《国际海洋划界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页。

[12]余民才:《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中青资料网,http://www.qingcn.com/lunwen/200604/4570.html。

[13]《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6/18/content_83941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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