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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科学专业能进海关吗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5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国务院其他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9)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10)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制定规章,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家海洋局(SOA)于1964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是国家海洋规划、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等工作。2013年国务院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为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并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根据《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起草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科学调查、海岛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以及海洋事业发展、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经济发展、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等规划,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2)负责组织拟订海洋维权执法的制度和措施,制定执法规范和流程。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维权执法活动。管护海上边界,防范打击海上走私、偷渡、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海上安全和治安秩序,负责海上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处置海上突发事件。负责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渔业执法检查并组织调查处理渔业生产纠纷。负责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海洋调查测量以及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等的执法检查。指导协调地方海上执法工作。参与海上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权限调查处理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等。(3)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海岸线和沿海省际间海域界线勘定工作,组织起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4)负责组织拟订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负责我国陆地海岸带以外海域、无居民海岛、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5)负责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国家统一要求,组织拟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和评价规范并组织实施,发布海洋环境信息,承担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6)负责拟订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观测网规划,发布海洋预报、海洋灾害警报和公报,建设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7)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海洋科技发展规划,拟订海洋技术标准、计量和规范,组织实施海洋调查,建立推动海洋科技创新的机制。(8)负责组织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研究提出优化海洋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9)负责开展海洋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外海洋事务谈判与磋商,组织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极条约》等国际海洋公约、条约和协定,承担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10)承担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国务院、国家海洋委员会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海洋局设11个内设机构:(1)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化、督查、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和新闻发布工作,起草重要文稿。(2)战略规划与经济司。组织起草并监督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以及海洋事业发展、海洋主体功能区等规划,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掌握分析海洋经济发展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承担国家海洋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3)政策法制与岛屿权益司。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海岛自然资源调查评估,组织建立海岛统计调查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发布海岛统计调查公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4)海警司(海警司令部、中国海警指挥中心)。组织起草海洋维权执法的制度和措施,拟订执法规范和流程,承担统一指挥调度海警队伍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海警业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海警队伍业务训练等工作。(5)生态环境保护司。掌握分析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海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组织起草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组织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海洋生态修复工程。(6)海域综合管理司。掌握分析海域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海域使用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起草海域使用政策与技术规范,承担海域动态监控工作,组织开展海岸线和沿海省际间海域界线勘定工作。(7)预报减灾司。组织起草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设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建立海洋防灾减灾制度机制,组织编制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地方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8)科学技术司。组织起草海洋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海洋基础调查、综合调查、专项调查以及海洋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推动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数字海洋建设和海洋领域卫星应用相关工作。(9)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开展海洋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海洋涉外科学研究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参与涉外海洋事务谈判与磋商,组织履行相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和协定。(10)人事司(海警政治部)。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拟订海洋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海警队伍党的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定,指导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承担海警队伍干部考核、任免等工作。(11)财务装备司(海警后勤装备部)。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起草并组织实施海警队伍基建、装备和后勤建设的规划、计划,拟订经费、物资、装备标准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装备物资采购。另设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国家海洋局设立派出机构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和南海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国家海洋局行政委托,履行所管辖海域有关海洋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国家海洋法律、法规在本海区的监督实施,依法对黄、渤海海域实施海洋行政管理,完成国家下达的维护海洋权益、保障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海洋环境、预防及减少海洋灾害等任务。具体包括:(1)承担海区海洋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拟订区域相关海洋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海洋听证、行政复议等相关工作。(2)承担国家区域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海区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工作。(3)承担海区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海区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的审批管理。(4)承担海区海岛保护和无居民海岛使用的监督管理。(5)承担海区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监督管理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海洋倾废和局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领海外等海域的海洋保护区,承担海区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6)承担海区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监督管理海区海洋信息、海洋资料、海洋标准计量工作,推进海区科技兴海和公众海洋宣传教育工作。(7)承担海区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和观测预报体系的管理,发布海区海洋环境通报、公报、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监督管理海区防灾减灾工作。(8)承担海区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和涉外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有关海洋事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9)负责中国海监北海总队队伍建设和管理,承担海区海洋行政执法、维权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活动,负责船舶、飞机、陆岸设施管理和通信、机要保障工作。(10)承担国家海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履行所辖海域海洋监督管理和维权执法职责,对外以中国海警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三个海区分局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11个海警总队及其支队。中国海警局可以直接指挥海警总队开展海上维权执法。

国家海洋局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1.国家海洋局与公安部有关职责分工。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2.国家海洋局与国土资源部有关职责分工。(1)涉及海洋管理和执法的规章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并提请国土资源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国土资源部发布。(2)国土资源部负责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陆海统筹规划,强化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认为有必要吊销行政许可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3)国土资源部负责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新增土地的用地管理和登记发证,国家海洋局负责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前的用海管理,共同做好围填海年度计划、项目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项目的统筹衔接。

3.国家海洋局与农业部有关职责分工。(1)农业部负责组织拟订渔业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伏季休渔制度,发布禁渔令。国家海洋局参与拟订海洋渔业政策、规划和标准,开展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渔业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认为有必要吊销行政许可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2)农业部负责政府间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和与国际区域性渔业组织的谈判和履约工作。国家海洋局参与双边渔业谈判和履约工作,根据双边渔业协定对共管水域组织实施渔业执法检查,组织和协调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口渔业执法机构的海上联合执法检查。(3)农业部组织国家海洋局等拟订保护海洋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政策制度,组织开展海洋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依法实施捕捉和驯养繁殖许可。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共同提出海洋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划定方案,国家海洋局负责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认为有必要吊销行政许可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

4.国家海洋局与海关总署有关职责分工。(1)海关与中国海警建立情报交换共享机制,海关缉私部门发现的涉及海上走私情报应及时提供给中国海警,中国海警开展海上查缉并反馈查缉情况,按照管辖权限办理案件移交,双方共同制定案件移交等具体办法。(2)海关和中国海警加强协作联动,对于发生在海上及沿海非设关地的重大走私活动,海关和中国海警可组织开展联合打私行动,统一部署、统一组织。(3)海关在陆上和内河、界河、界湖缉私和查办案件中,发现涉及海上的走私活动,应通知中国海警,中国海警应及时部署查缉;中国海警在海上缉私过程中,发现涉及陆上内河、界河、界湖走私的,及时通知海关缉私部门予以查处。(4)海关发现监管船舶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驶离海关监管区的,或在监管中遭遇暴力抗拒执法的,可通告中国海警,中国海警应予以拦截。(5)海关和中国海警加强珠江口水域缉私的协作联动,双方在淇澳岛大王角与孖州岛灯标连线以内的水域开展缉私活动时,相互提供执法支持。

5.国家海洋局与交通运输部有关职责分工。(1)交通运输部及其中国海事队伍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负责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配合海上维权执法行动。(2)中国海警在维权巡航执法过程中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现场调查取证,处罚工作依照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3)交通运输部与国家海洋局共同建立海上执法、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并组织实施。

6.国家海洋局与环境保护部有关职责分工。(1)环境保护部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2)两部门加强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沟通协调,及时相互通报相关信息。(3)两部门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数据共享机制,相互向对方提供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数据。(4)两部门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对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和各涉海部门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海事局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海事局的主要职责包括:(1)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2)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4)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6)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之前,海事局仍继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对外开展执

法管理工作。

四、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以下简称渔政局)。1958年4月3日由国家水产部许德珩部长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关于我部机构调整情况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了渔政司的设置。渔政司的主要职能包括:渔业资源繁殖保护和江河流域规划,具体负责渔船登记、船员考核、处理渔业纠纷等。司内设有资源保护处和渔政处等四个处室。农业部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渔政局分别成立于1958年、1959年和1974年。2008年10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渤海区渔政局);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渔政局);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海区渔政局)。渔政局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渔业行业管理。(2)拟订渔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3)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养殖证制度;拟订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4)提出渔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承担重大科研、推广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5)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建立养殖档案,参与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和管理。(6)拟订养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负责渔船、渔机、渔具、渔港、渔业航标、渔业船员、渔业电信的监督管理。(7)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负责水产苗种管理,组织水产新品种审定;指导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8)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监督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重要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指导渔业节能减排工作。(9)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提出水产品国际贸易政策建议。(10)负责渔业统计工作;负责渔业生产、水生动植物疫情、渔业灾情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参与水产品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11)组织开展国际渔业合作;监督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协定;负责远洋渔业管理工作。(12)指导“中国渔政”队伍建设;承担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的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渔业突发事件和涉外渔事纠纷,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13)编制渔业行业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本行业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14)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业防灾减灾工作,提出渔业救灾计划及资金安排建议,指导渔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15)指导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海关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基本任务是出入境监管、征税、打私、统计,对外承担税收征管、通关监管、保税监管、进出口统计、海关稽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打击走私、口岸管理等主要职责。

海关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现有17个内设部门、6个直属事业单位、管理4个社会团体(海关学会、报关协会、口岸协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协会),并在欧盟、俄罗斯、美国等派驻海关机构。中央纪委、监察部在海关总署派驻纪检组、监察局。

全国海关目前共有46个直属海关单位(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41个直属海关,2所海关院校),600个隶属海关和办事处,通关监管点近4000个。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6号),海关部署的主要职责包括:(1)拟订海关工作的重大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与海关工作相关的进出口、税收、外汇等政策。(2)承担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征收管理的责任,拟订征管制度,制定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并组织实施和解释,组织拟订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并依法负责有关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开展多双边原产地规则对外谈判,依法执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关税措施。(3)承担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依法查处走私违规案件,负责所管辖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组织实施海关缉私工作,组织实施海关管理环节的反恐、维稳、防扩散等工作。(4)组织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口岸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口岸开放的总体规划并协调实施,协调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工作关系,指导和协调地方政府口岸工作,组织拟订电子口岸规范、规划并协调实施。(5)负责关税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开展关税税政调研工作,对关税法律法规执法问题做出具体工作解释。(6)负责制订海关监管和进出口企业海关稽查、报关管理、守法便利管理及海关贸易调查、市场调查等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按分工依法执行进出口贸易管理政策,牵头审核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设立和调整。(7)负责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发布海关统计信息,开展相关监测预警工作。(8)制定海关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海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9)垂直管理全国海关。(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海关总署设14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1)办公厅(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新闻发布、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承办口岸“大通关”建设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口岸管理规章制度,牵头拟订口岸开放的总体规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协调口岸通关中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指导和协调地方口岸工作。(2)政策法规司。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承担海关标准化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3)关税征管司。承担关税税政和立法的有关工作;参与研究进出口税收政策、税则税率的调整及相关的对外谈判;拟订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征管规定并组织实施;承办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原产地规则的有关工作;承担多双边原产地规则对外谈判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组织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关税措施。(4)监管司。拟订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海关反恐、维稳、防扩散等工作。(5)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拟订加工贸易和保税物流等海关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海关特殊监管区、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发展规划、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审核、报批和验收工作。(6)综合统计司。承担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和统计分析工作,发布统计信息,开展相关监测预警,提供咨询服务;编制和发布国家对外贸易指数;承担海关经营单位代码管理、报关数据和单证管理工作;拟订海关统计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7)稽查司。拟订海关风险管理制度,组织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开展海关稽查及海关贸易调查、市场调查;监督管理报关单位、报关员及报关从业资格;拟订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和企业海关注册管理、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8)缉私局(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拟订反走私社会综合治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查处走私和违规案件、侦办走私罪案件,开展缉私情报工作;组织开展打击走私国际(地区)间合作;承担世界海关组织情报联络工作。缉私局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9)科技发展司(国家电子口岸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海关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化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海关科技应用项目开发、推广和运行管理;承担海关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组织拟订电子口岸规范、规划并协调实施。(10)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拟订海关国际合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与外国(地区)海关、国际组织及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协调相关协议的谈判、签订及实施;指导海关境外常驻机构的业务工作;承担涉及港澳台的海关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有关外事工作。(11)财务司。管理海关经费、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罚没财物;管理海关征收的税费资金和罚没收入的收缴入库;承担海关的预决算管理工作。(12)关务保障司。拟订海关装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海关系统装备及资产管理制度;拟订海关车船装备、集装箱查验设备、制装等配备计划;管理海关国有资产;承担海关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及海关安全保卫工作。(13)人事教育司。研究提出海关干部人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海关工作人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免、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和管理监督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署管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调配、交流、干部档案管理;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有关非署管干部的报批报备工作和直属海关单位领导班子配备调整及总署机关、在京直属海关单位以及驻外机构的人事管理工作。管理海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负责海关系统职能配置。管理海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和职称评审工作。负责海关关衔的授予、晋级、降级、取消等工作。负责海关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对署管干部的监督工作。负责总署机关、在京直属海关单位人员和海关系统署管干部出国(境)人员政审、审批和国家安全教育工作。联系指导全国海关教育培训中心。(14)督察内审司。拟订海关系统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海关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管理审计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协助总署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各直属海关的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海关总署下设41个直属海关和337个隶属海关,承担关区内的各项海关业务工作。

六、公安边防部门

公安边防部队(亦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是国家部署在沿边沿海地区和口岸的一支重要武装执法力量,隶属公安部,实行武警现役体制。公安边防部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边防总队,在边境和沿海地区(市、州、盟)设公安边防支队,在县(市、旗)设公安边防大队,在沿边沿海地区乡镇设边防派出所,在内地通往边境管理区的主要干道上设边防公安检查站;在沿海地区设海警支队、大队;在开放口岸设边防检查站。

公安边防部队主要职责:一是沿边沿海地区边防管理;二是边境沿海地区、海上治安管理及渔船民管理;三是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和监护;四是毗邻香港、澳门边境一线的巡逻警戒,北部湾海上边界巡逻监管;五是涉外边防合作;六是防范、打击沿边沿海地区各种违法犯罪,管辖在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发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偷越国(边)境案和破坏界碑、界桩案,以及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走私制毒物品等案件。

公安部设边防管理局,负责对全国公安边防部队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下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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