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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海争端问题上中日不同立场评述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将东海争端定性为大陆架之争,则对中国较为有利。[6]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国根据大陆架是沿岸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认为中国东海大陆架可以一直延伸至冲绳海槽。中国认为东海大部分海域都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日本以面积狭小的几个岛屿就要与作为大陆并拥有漫长海岸线的中国进行“平分”有悖于公平原则。而且,这种“平分”也不是国际法处理海域纠纷的通行办法,所以中方不能认同日本单方面划定的“中间线”。

三、在东海争端问题上中日不同立场评述

在存在海洋权益之争的东海海域,虽然中日两国在国内法上对各自权益的主张都来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是国家间海上分界线从来都是协议达成或由第三方解决的,而不能仅仅依照个别国家在其国内法中表现出来的意志决定。国际法院曾指出:“海域划界总是国际性的。它不仅仅取决于沿海国的意志……与其他国家划界的有效性取决于国际法。”[5]因此,海域划界是一个法律和政治过程,海洋边界的划定是适用法律规则的结果。在探讨这一问题时,我们应该将大陆架划分与专属经济区划分予以区别,明确大陆架划界与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关系并对划界原则、冲绳海槽的作用、相关岛屿在划界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

中国强调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冲绳海槽的深度达2940米,由此可以认定该海槽是中国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的岛架之间的分界线。中国认为一直到冲绳海槽都是中国大陆陆地的自然延伸部分,在冲绳海槽以西的海域都应该是属于中国的,并由此强调了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划界原则。日本则认为中日共有大陆架,冲绳海槽并未把大陆架隔断,但缺乏相应地质资料的支持,所以日本在东海问题上一直刻意回避对自己相对不利的“大陆架”概念而强调“专属经济区”,并由此强调了“中间线”的划界原则。

如果将东海争端定性为大陆架之争,则对中国较为有利。国际法院对这类争议早有先例,例如1969年联邦德国与丹麦、荷兰关于北海大陆架的争议。当时,丹麦、荷兰就主张中间线原则,这样联邦德国大陆架面积将减少,但由于北海大陆架多由联邦德国领土延伸,最后国际法院判决对联邦德国的主张予以支持。[6]

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国根据大陆架是沿岸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认为中国东海大陆架可以一直延伸至冲绳海槽。根据中国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所作的声明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对于国际海洋划界,中国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灵活的态度,坚持“应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而日本1996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日本主张与相关国家之间的海域划界采取中间线方法。

(二)大陆架划界与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关系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是两个概念,既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分别以第五、第六两部分加以规定,那么在东海划界中就在理论上存在着两条界线的可能性。

但在实践中,随着多数国家逐渐采用专属经济区制度,在海域划界中存在着划定单一界线的趋势。在划界实践中大量国家接受了单一海洋边界的概念,还有一些国家在划界协定中明确规定“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同一界线”。在现有的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中,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使用同一界线的案例也占了绝大多数。[7]从实际的角度讲专属经济区应与大陆架保持统一界线,它可以避免相关国家在同一海域内管辖权相互冲突,它可以使相关当事国避免就同一海域的划界问题进行二次谈判,而且它有利于资源的有序开发和管理。

因此,在处理中日东海争端的实践中,中日两国根据具体情况,理论上可以依照国际法要义采用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单一划界界线或采用两条界线,但无论从实践操作还是从两国实际情况上看,划定单一界线是两国真正解决东海争端问题的现实选择。

(三)自然延伸原则、公平原则与中间线原则

在海洋边界的划分方面,国际上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中日恰好分别代表这两种观点。中国是主张“领土自然延伸”原则的,强调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而日本主张“中间线”原则,强调共架邻国应平分东海海域。

从大陆架的法律定义可以看到,大陆架制度的基础是自然延伸原则。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下的自然延伸这一事实,决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天赋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大陆架划界并不是用人为的规则来分配大陆架,而是对沿海国大陆架固有权利的空间范围的认定。因此,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基础和客观准则

日本则主张,相向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应以一条其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为基准即依照“中间线”而划定。根据《大陆架公约》的有关规定,划界应首先考虑有关国家间的协议、特殊情况以及等距离中间线。这项规定把“中间线”也作为一个原则提出来,当然要求把三者即协议、等距离和特殊情况结合起来,以便达到公平的划界结果。因此日本的要求也有合理的一面。

中国认为东海大部分海域都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日本以面积狭小的几个岛屿就要与作为大陆并拥有漫长海岸线的中国进行“平分”有悖于公平原则。而且,这种“平分”也不是国际法处理海域纠纷的通行办法,所以中方不能认同日本单方面划定的“中间线”。

在国际法上,大量的大陆架划界实践确立了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在1969年荷兰和丹麦诉联邦德国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采用划界办法的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该案确立的根据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解决的划界理念,在以后有关的国际实践中不断得到认可或确认。[8]此后签订的20多个国际划界条约中绝大部分明确适用公平原则,或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上适用了公平原则。此后的多个重要的大陆架划界案也将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加以适用,有数据表明至少有50多个国家支持公平原则。[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就公平原则的适用问题,国际法院认为,须把“一切有关情况”全部考虑进去。“一切有关情况”就是“一切与争议区域有关的情况”。相关的因素包括划界区域范围、海岸地貌、海岸长度与大陆架面积的比例、近海岛屿的存在和位置、历史权利、经济开发情况等等。[10]在东海划界中,中国大陆海岸线长,日本冲绳群岛岛屿海岸线短,日本想以其岛屿海岸线与中国平分东海,是不公平的,中国提出要根据东海“特殊情况”,即海岸线长度、人口比例、工业布局等因素划界,而且必须强调的是这种公平是在整个东海争议海域应该达到的公平。

但在划界国家的实践中,“中间线”有逐渐成为海域划界的主要原则甚至是单一原则的趋势,而地质地貌、历史权利、经济开发等因素的作用有限。目前国际上已确定的170多条海洋边界中,多数是以“中间线”原则划分的。在英法的英吉利海峡划界案、地中海划界案、美国与墨西哥的墨西哥湾划界案中,大约三分之二以上的划界国家实践采取了“中间线”原则。[11]

综上所述,由于国际法对“自然延伸”、“中间线”、“公平”等进行了折中,相关规定模糊、笼统甚至自相矛盾,而且从国际法院判例上看,中国主张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并未否认,而日本以“中间线”划定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张也未发展成为划界原则。所以复杂的东海划界问题并不能简单地以某一国的原则和主张为基础,也不能简单地判定谁是谁非,这需要中日两国通过平等协商,考虑“一切有关情况”,解决中日东海划界问题。而且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必须考虑到日本在东海北部、南部争议海域长期以来通过单方面行为取得实控权的实际情况,予以中国适当补偿,这才不有悖于公平原则。

(四)冲绳海槽的作用

冲绳海槽是自日本九州岛西经琉球群岛至中国台湾东北的弧形海槽,全长1200公里,槽底平均宽度104公里,海槽北浅南深,南部水深达2700米。

中国根据1977~1979年的实地调查认定冲绳海槽不仅在地质构造上与大陆架不同,而且在地貌上与大陆架有明显差异,因此冲绳海槽是中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的天然分界线。日本认为冲绳海槽是大陆架上的一个地貌凹陷部分,而不是地质学上的裂隙,东海大陆架从中国大陆一直延伸到琉球群岛东侧的琉球海沟,因此中日共处一个大陆架。

在法律意义上,如果冲绳海槽中断大陆架的连续性,由于琉球群岛所产生的日本在这一区域的权利将有所限制;如果冲绳海槽未中断大陆的自然延伸,那么中国大陆与琉球群岛之间的大陆架就成为中日的共同延伸,日本在这一地区的权利范围应该扩大。

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中日处于同一大陆架上,根据有关国际法规约,中日也应该通过协议并考虑一切有关情况进行划界,中间线只是一种选择。

不仅冲绳海槽是否中断了东海大陆架的地质连续性这一问题还存在争议,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虽然有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国际案例上迄今为止海槽影响海洋划界的先例比较少见。

(五)相关岛屿在划界中的地位

事实上,日本对其领海基线的测算主要涉及其事实占领的钓鱼岛、琉球群岛以及冲之鸟岛。

中日东海海域主权归属之争议,主要源自钓鱼岛。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把钓鱼岛等划入了美国托管的琉球群岛管辖区内,钓鱼岛成为日本确定其专属经济区的基准,但钓鱼岛本身存在主权争议,中日均宣称对其拥有主权。撇开钓鱼岛复杂的历史背景和主权争端的现实,在其在划界中的地位问题上,中国坚持钓鱼岛面积小,无人居住,不能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在东海划界时不应以此为基点,因而不应拥有本身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而日方则主张钓鱼岛有权拥有自己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主张钓鱼岛在划界时应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并将其作为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基点。

日本称位于太平洋的冲之鸟岛是日本最南端的岛屿并拥有该岛周围海域的专属经济区,日本坚持以无人居住的冲之鸟岛为基点,按等距离中间线划分东海大陆架。中国认为冲之鸟岛只是一个岩石礁,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不能成为日本设定的专属经济水域的标志,此类无人居住的小岛本身不应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主权权利。

因此需要指出的是,日本据以划分中间线的基准即以上岛屿本身都充满争议,但是因为专属经济区制度影响和减少了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的重要性,所以小岛或岩礁在海洋划界中特别是在划分专属经济区时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这种法律效力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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