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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竞争的调节和法律联邦主义

时间:2024-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就这一点而言,系统地将联邦主义理论用于对法律进行思考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首先,联邦主义理论如何才能运用到法律方面,这个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进展。这样一来,在3.2节中添加的有关联邦制多层次法律体制的问题,在有关一体化经济区域的竞争联邦主义概念中被简要地概述了出来,而且最后被表述为在一个一体化经济区域中的联邦制的地方政府多层次体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3.3 分权化的法制、对竞争的调节和法律联邦主义

在这里,我们只需要再迈出一步,而且附带地使法制(Rechtssystem)也成为论题,为此,还提出了在一体化经济区域内有关集权化对分权化、统一性对差异性的问题,以及有可能出现的对竞争进行调节(Regulierungswettbewerb)的问题。

在一体化经济区域内,需要一个融合的、统一的法律吗?在涉及欧盟方面,可以参阅前文已经提到的有关从目的国原则(Bestimmungslandprinzip)过渡到商品出产国原则(Ursprungslandprinzip)而展开的讨论,这些讨论涉及对迪戎出产的黑醋栗汁所作的法律裁决、相互之间对管理的承认、对竞争进行调节的可能性以及(最低限度)融合与法律适应性等问题。但是,一个重要的基本问题还是被提了出来,这就是,经济上的一体化需要一部统一的民法(Zivilrecht)吗?人们用作解释的实例是——正如欧盟委员会(die Kommission)在发布欧盟合同法时所提到的实例那样——事实上各成员国之间在合同法上存在的所有差异(及交易成本导致了)被解释为形成内部市场的阻碍,这样一来,一条论证的思路被敲定:经过思考而得出的最终结果是,在近期内拿出一部欧洲法典(eine europ-ische Kodifikation)以作为最后的解决办法。与此相反,法学文献大都不是以法律统一的必要性作为出发点,而是强调差异性恰好也会成为优势。[12]

这个问题也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提出来,即联邦主义理论是否在法律上(即法制联邦主义,Rechtsf9deralismus)也适用,也就是说,这种理论提出了一个关于分权化的法律制度的优势和劣势的问题(Kerber和Heine,2002)。我们能否设想一个多层次的法律制度,对立法权(Rechtsetzungskompetenz)(以及由此引起的与管制有关的管理权限)在不同的司法管辖权限的层面上进行划分?立法权垂直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在何种程度上还会由此而在法规(以及管制)之间产生竞争,以及如何对这种运行的功能进行评价?在一个一体化的经济区域内,一个自己拥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的多层次体制是否之后会导致:(1)在一体化空间内存在着不同的法规?(2)在经济主体和生产要素流动的情况下,是否也意味着经济主体和生产要素的流动可以在不同的法规之间进行选择?

正如有关Tiebout的文献中所提到的那样,传统的联邦主义理论在有关公共产品和税收的领域中,对不同的司法管辖权限之间的竞争尽可能地加以限制,而且对法规和管制的分析也逐渐在传统的联邦主义理论中消失了。最早在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人们开始把对竞争进行调节的问题一般性地提出来进行讨论。[13]与此相反,有关法律集权和分权的一般性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关于分权式法制可能性的问题,最多是直到最近才逐渐成为研究的主题。就这一点而言,系统地将联邦主义理论用于对法律进行思考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事实上,有必要对开发一种牢固地建立在多层次法制基础上的一般性理论进行思考,与此同时,这一思考本身直接来源于目前在欧盟内部已经存在的法律两层结构以及为此而进一步作为第三个层次增设的国际法规(internationale rechtliche Regeln)这一层次。就此而言,增设这一层次本身又对法律提出了问题,即应该在哪一个管辖权限层面上设置哪一类立法权。

首先,联邦主义理论如何才能运用到法律方面,这个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进展。在这一方面,这个问题归根结底——类似于在地方政府多层次体制的组成中所出现的问题——同这样一个问题有关,即尽管立法权本身的分权化在总体上实现了某种稳固而又有效运行的法律秩序,但在一个多层次的法律体制中,应当采用哪一类对立法权实行垂直分配的标准?反之,哪一类超越管理层面之上的规则(即“超法律秩序”,Metarechtsordnung)是必不可少的?与3.2节中的方式相类似,这里还要列举集权式立法权和分权式立法权的一些优势和劣势。从这里暂且推出有关这类标准的一个清单。该清单包括:法律的演进、法规的履行、偏好在空间上的同质性或异质性通过法律的生产(Rechtsproduktion)、信息成本、路径依赖以及各种条件、政治交易成本、已出现的问题在空间上的影响范围(即溢出效应、外部性)、对寻租的思考、来自实验和学习过程的知识和优势(即创新性和调整能力)被传播开来等所产生的静态的和动态的规模优势。[14]

此外,如下方面还需要系统地受到检验:在何种程度上,在分权化的多层次法律体制中会出现法规和管制规则相互竞争的过程?这些法规和管制规则是否能够产生作用?在对竞争进行调节的问题上,有必要区分对竞争进行调节的不同形式。即使在产品和生产要素的流动得到保障的一体化经济区域内,还总是会出现两种不同的对竞争进行调节的基本类型。一种对竞争进行调节的类型(第三种类型)涉及这种可能性,即通过在不同的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迁徙(即通过不同层次的管辖权限之间的竞争)同样使法律体制发生改变,以这种方式,同样可以把法规作为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职能一揽子中的一个部分——来适应。与之对应的是,存在着另一种调节竞争的类型(第四种类型),即在一体化经济区域内,经济主体在特定的领域内拥有直接选择另一个地方政府的权利,但必须把相关的地方政府迁移其地域(自由选择法律)这一可能排除在外。[15]

因此,正如在3.2节所陈述的那样,在一个一体化的经济区域内,同样无法围绕以集权化法规为根据还是以分权化法规为根据这个问题给出一个总的答案。更确切地说,是根据具体条件和管理的方式逐个地对如下方面进行检验:应当在多层次法律体制中将立法权划分到哪一个层次上?实施对竞争进行调节的哪一种类型具有可能性?在一体化经济区域中,要确保总体上的法律秩序的运作能力,哪些超越管理层面的规则是必不可少的?这样一来,在3.2节中添加的有关联邦制多层次法律体制的问题,在有关一体化经济区域的竞争联邦主义概念中被简要地概述了出来,而且最后被表述为在一个一体化经济区域中的联邦制的地方政府多层次体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让我们将可以把握的结果陈述如下:有关法律联邦主义的一般理论表露了一种观点,这种观点——正如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给一体化理论留下的烙印一样——建议在制度方面作出导致集权式统一法律的选择。但是,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现实性将在接下来有关欧洲公司法的案例中加以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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