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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主义体制下的二元司法系统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联邦主义体制下的二元司法系统美国的司法系统包括联邦和州两个部分。在联邦和各州的司法权的关系上,联邦的司法权并不必然高于各州的司法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联邦最高法院才被认为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在传统上属于州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由于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均未涉及,案件应当属于州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由州最高法院行使终审权,联邦法院系统内的各法院均无权管辖。

一、联邦主义体制下的二元司法系统

美国的司法系统包括联邦和州两个部分。在联邦政府建立以前,各州就已经拥有初步成型的法院系统,且各州都拥有对于本州案件的终审权。美国宪法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创设了国会、总统和联邦最高法院,也就是说联邦司法权是完全来自于宪法的授权的,因此是独立于此前各州的司法权力的。对于单一制国家而言,两套司法系统并行不悖是难以想象的,但是在联邦制国家,因为联邦政府的组成就是基于各成员单位的授权,所以在同一片土地上运行两套司法系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在联邦和各州的司法权的关系上,联邦的司法权并不必然高于各州的司法权。根据联邦宪法第6条规定,本宪法、依据本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所签订的条约都将是这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官都必须受其约束,所以在涉及宪法、联邦法和条约的诉讼中,联邦法院可以管辖各州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并以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作为终审判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联邦最高法院才被认为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在传统上属于州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由于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均未涉及,案件应当属于州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由州最高法院行使终审权,联邦法院系统内的各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均无权管辖。在这些案件中,州最高法院就是终审法院。但是鉴于联邦权力的不断扩张,历史上属于纯粹州权范围内的法律领域也逐渐为国会立法所涉及,这样就会不断扩张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要么直接受理诉讼,要么可以作为州法院的上诉机关,从而进一步消弭司法权的二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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