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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的体制保障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司法独立的体制保障司法独立不只是一种原则,更是一种体制和制度安排。司法机构整体对外独立所涉及的是宪政问题。这包含由法律规定法官的职权、相对优厚的待遇及其职位保障。但另一说法是,司法独立的思想与其说发源于法国,不如说起源于英国。这些文件的规定表明司法独立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性的司法行为准则。

三、司法独立的体制保障

司法独立不只是一种原则,更是一种体制和制度安排。独立应是一种基本的事实,而不只是原则的宣示或态度的倡导。没有体制上或制度上的独立,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中立要求无法真正实现。

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司法权或司法职能的独立,即司法机关和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只服从法律的要求及良心的命令,不受来自司法机构外部或内部的任何压力的阻碍、干预、影响和控制,依照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裁判,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做出裁判结论。围绕这一核心,司法独立在体制上需要以下要素的保障:

1.司法机关整体的对外独立

这是指司法机关无论在裁判还是司法行政管理方面都独立于司法机关以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受外部力量或权威的控制和干预。考虑到司法裁判和司法行政管理活动极易受到其他国家权力的干涉,因此,司法独立必须首先独立于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又鉴于法院的司法裁判活动可能受到新闻媒体、大众舆论等方面的不当影响,还需要建立可使司法摆脱这些影响和操纵的制度机制。司法机构整体对外独立所涉及的是宪政问题。

2.司法机关内部的独立

这是指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只存在相互独立的审级关系,而不存在隶属和服从的关系。一个法院的司法裁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预,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依法监督外,无权就司法裁判事项主动向下级法院发布指令或进行直接干涉,对下级法院裁判过的案件,只能在下级法院裁决结论产生、争议双方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后,才能受理并开始裁判活动。

3.法官独立

法官独立包括裁判独立和身份独立。前者指法官进行司法裁判独立于其同事、法院司法行政首脑以及上级法院法官,不向政府和立法部门负责,也不为权宜的考虑所影响,只服从法律。后者指法官的任职期间和任职条件应当得到特殊的充分保障,以保障法官无所顾忌地适用法律。这包含由法律规定法官的职权、相对优厚的待遇及其职位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西方国家把法官独立看作司法独立的中心和内在精神。而在中国,司法在宪政上的独立应该更具有根本性,其中,司法独立于行政更具有合理根据和充分理由。再一方面,除了制度设计和安排,司法独立还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相关。法律执业者的价值理念、知识结构、职业道德在司法独立形成上同样起举足轻重的作用。

【阅读材料】7.2 柯克法官的故事:英国的司法独立

提示:我们一般将司法独立与法国的孟德斯鸠联系起来,认为司法独立思想肇始于法国。但另一说法是,司法独立的思想与其说发源于法国,不如说起源于英国。早在13世纪,布莱克顿(B racton)就发表了一句后来流传久远的名言:“国王贵居万众之上,却应该受制于上帝和法律。”[9]这句名言日后成为英国著名法官柯克(Edward Coke)的护身符。

1611年的某一天,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希望到法院亲自审理几件案子。但是国王的要求遭到普通诉讼法院首席大法官柯克爵士的拒绝。以下是他们的对话。

詹姆斯:依朕意,法是以理性为基础的,故尔朕及他人与法官具有同样的理性。

柯克:不错,陛下具备伟大的天赋和渊博的学识。但是陛下并没有研读英格兰领地的各种法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所有物或金钱等的诉讼的决定,不是根据自然理性,而是根据有关法律的技术理性和判断。对法的这种认识是有赖于在长年的研究和经验中才得以获得的艺术。

詹姆斯:如此则国王被置于法律之下,汝等的主张应当以叛逆罪论处!

柯克:布莱克顿有句至理名言:“国王贵居万众之上,却应该受制于上帝和法律。”

【阅读材料】7.3 司法独立原则的国际化

提示:在现代社会,司法独立原则不仅仅是一项国内原则,它已经成为一项国际原则。随着各国宪法及法律对司法独立原则的确认,联合国也将其作为联合国系统人权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有关国际文件中加以规定,使之成为相关国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从而使这一原则具有国际化的特性。1948年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以及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联合国开始注重制定司法独立原则的国际标准。1980年召开的第六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在其16号决议中,要求犯罪预防和控制委员会把拟定有关法官的独立以及法官和检察官的甄选、专业训练和地位的准则列为优先事项。1982年10月22日国际律师协会在其第19届年会上通过了《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对司法独立的相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1983年6月10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世界司法独立第一次会议一致通过了《司法独立世界宣言》,进一步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在意大利米兰召开的第7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基本原则》)。该《基本原则》已经由联大1985年11月29日第40/32号决议及1985年2月13日第40/146号决议认可,从而成为一份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基本原则》对《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和《司法独立世界宣言》两个法律文件中的大部分内容作了吸收,系统地规定了司法独立的标准及其保障规则。为了在世界范围内更好地推行司法独立原则,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89年5月24日第1989/60号决议又通过了《枙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枛的有效执行程序》。

对司法独立原则的关注不仅仅限于联合国,1995年8月19日在北京召开的第6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就特别重视司法独立问题。该大会通过了《司法机关独立基本原则的声明》(又称“北京声明”),对审判独立、司法机关的任务、法官任命、任期、法官待遇、管辖、司法行政和与行政部门的关系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上述关于司法独立的国际性文件对于指导各国进一步完善司法独立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文件的规定表明司法独立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性的司法行为准则。作为这些文件的签署国,都有义务结合本国国情遵守并实施其中的相关条款,保证司法独立原则在本国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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