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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司法机关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联邦司法机关联邦司法机关是德国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经州高等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州高等法院裁判的,可以提请联邦最高法院再审。经联邦最高法院对再审民事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判,除非宪法法院作出相反或者可能导致相反效果的判决,否则为终审裁判。州社会法院和联邦社会法院的审判庭由3名专职法官和2名兼职的名誉法官组成。法官选任委员会由16名联邦众议院议员和司法部长组成。

四、联邦司法机关

联邦司法机关是德国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德国联邦司法机关是大陆法系司法机关的典型范例,不承认遵循先例的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仅仅将联邦议会制定的法律及法官自己对立法精神的理解作为决定案件的依据[125]。司法权的功能被定位在两个方面,其一,当发生法律争端或者当法受到伤害时,以一种特殊的程序作出权威性的并因此具有拘束力的、独立的判决;其二,维护联邦议会所制定的法律的权威,并且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也致力于法律的具体化与续造[126]。由于第二项原因,德国虽然对“法官造法”持否认态度,但法官仍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和续造,起着活化法律和变迁法律的作用。

对德国联邦司法机关的考察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展开。在纵向方面,尽管德国采取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但与美国不同,德国只有一套司法机关体系,即联邦和各州只有一套司法机关体系。各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向相对应的联邦法院提起上诉或再审请求。州法院可以适用联邦法律,也可以适用各州自己制定的法律。在横向方面,德国并没有一套司法机关体系,而是以案件的类型,将司法机关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基本法第95条第1项的规定,德国设普通法院体系、行政法院体系、财经法院体系、劳动法院体系和社会法院体系。根据基本法第95条第3项,为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以上5个法院体系组成一个联合审判委员会。另据基本法第96条第1项至第3项的规定,联邦可以设立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法院,还可以为武装部队设立军事刑事法院,这两个法院以普通法院体系的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

普通法院体系负责审理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普通法院体系是德国最为主要、也是层级最多的法院体系。普通法院体系分为四个层级,分别是初级法院、州法院、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体系的终审法院。在民事案件方面,初级法院和州法院可以负责民事案件的一审,其中标的在5000马克以下的案件由初级法院一审。初级法院一审的案件,如果标的在1200马克以上,可以上诉至州法院。州法院一审的案件都可以上诉至州高等法院。经州高等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州高等法院裁判的,可以提请联邦最高法院再审。在刑事案件方面,依照刑事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大小和恶劣程度,由初级法院、州法院和州高等法院分别进行一审。当事人对下级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级法院,但如果仅仅要求审查法律问题,可以将案件直接上诉至州高等法院。对于州高等法院裁判不服的,也可以提请联邦最高法院再审。经联邦最高法院对再审民事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判,除非宪法法院作出相反或者可能导致相反效果的判决,否则为终审裁判。

行政法院体系负责审理行政案件,但由财经法院、社会法院和宪法法院审理的案件除外。行政法院体系分为3个层级,分别是初级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联邦行政法院是行政法院体系的终审法院。初级行政法院是行政案件的一审法院,经初级行政法院一审的案件可以上诉至高级行政法院,联邦行政法院有权对高级行政法院上诉审的案件进行再审,除非宪法法院作出相反或者可能导致相反效果的判决,否则联邦行政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联邦行政法院的审判庭设5名专职法官,而初级行政法院和高级行政法院的审判庭均由3名专职法官和2名兼职的名誉法官组成。

财经法院体系负责审理与财税单据纠纷有关的案件。财税法院体系只有两个层级,分别是州财经法院(又称高等财经法院)和联邦财经法院,其中前者是财经案件的一审法院,后者是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州财经法院的审理庭由3名专职法官和2名兼职的名誉法官组成,联邦财经法院的审理庭由5名专职法官组成。财经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其实是特殊的行政案件,因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劳动法院体系负责审理劳动者和资方之间因劳动纠纷而引起的案件。劳动法院体系包括3个层级,分别是初级劳动法院、州劳动法院和联邦劳动法院,联邦劳动法院是劳动法院体系的终审法院。初级劳动法院是劳动案件的一审法院,州劳动法院和联邦劳动法院分别是劳动案件的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劳动案件主要适用劳动法,由于基本法第9条第3项禁止资方通过劳动契约限制劳动者的结社自由,因此,劳动法院体系还可以直接适用基本法。在组成上,劳动法院注重审判人员来源的广泛性,其审判庭一般由3名专职法官和来自劳资双方各1名兼职的名誉法官组成。劳动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其实是特殊的民事案件,因而基本上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但也设立了一些简易程序。

社会法院体系负责审理社会保险方面的案件。社会法院体系分为3个层级,分别是初级社会法院、州社会法院和联邦社会法院,联邦社会法院是社会法院体系的终审法院。初级社会法院是一审法院,州社会法院和联邦社会法院分别是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初级社会法院的审判庭由1名专职法官和2名兼职的名誉法官组成。州社会法院和联邦社会法院的审判庭由3名专职法官和2名兼职的名誉法官组成。

根据基本法第95条第2项,法官由主管上述法院体系的部长(一般是司法部长)和法官选任委员会共同决定,联邦总统根据法官选任委员会的决定任命。法官选任委员会由16名联邦众议院议员和司法部长组成。为了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德国基本法为法官提供了诸多保障。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应保持独立,仅服从于法律,且不得在本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被免职,除非有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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