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众所周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及封闭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一方面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亦会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中小股东在其权益不能够实现或受到侵害时选择退出可能会受到阻碍。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方式:
2015-07-15 傅舒
众所周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及封闭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一方面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亦会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中小股东在其权益不能够实现或受到侵害时选择退出可能会受到阻碍。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有何规定呢?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方式:
1.股东转让股权后退出;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股东退出;
3.异议股东股权回购;
4.司法解散。
上述四种方式对退出股东而言各有利弊,对此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梳理、比较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四种退出机制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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