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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人大代表届中调整与退出机制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期,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2015年调研工作安排意见》的要求,我们以“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届中调整与退出机制”为题,进行了专题调研。代表劝辞制度是健全人大代表届中调整与退出的一种有效办法。四是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人大常委会接到代表的辞职请求后,先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魏县人大常委会

近期,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2015年调研工作安排意见》的要求,我们以“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届中调整与退出机制”为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过程中,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选民等形式,听取了乡镇人大主席、部分县乡人大代表、部分选民的意见。通过调研,我们认为,我们目前在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人大代表中实行的劝辞制度,是健全人大代表届中调整与退出机制的一种好方法,可以有效地打破人大代表“能上不能下”的“终届制”,增强代表工作的生机与活力,真正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代表进出机制,约束和规范代表行为,促进代表履职,激发代表参政议政的热情。

一、实行劝辞制度的必要性

代表劝辞制度是健全人大代表届中调整与退出的一种有效办法。我们认为,实行劝辞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由于工作需要,一些是人大代表的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因职务有了变化,调出本辖区任职。新任的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则因代表名额的限制不能选举为人大代表,造成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无合适人选出任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无小组长。这种情况,既不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加强代表工作。

第二,一些人大代表在社会上兼职过多,或本职工作过于繁重,或身体长期有病,或长期外出打工等,这些人大代表中的一部分人与原选区选民联系较少,既不便于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的意见和要求,也不便于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事实上已经不能很好地从事代表工作和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一些代表的素质低,参政议政能力有限,被群众戏称为“会议代表”、“举手代表”、“哑巴代表”,他们已经失去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对此人民群众意见很大。

第四,个别人大代表,因涉嫌违法违纪,经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法律措施。

对于以上的情况,如果我们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会使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作用产生误解,把人大代表当成政治荣誉看待,使人大代表缺乏职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从而影响代表作用的发挥。而这样的后果,将使原选区的利益受到影响,不仅损害的是人大代表的名声,而且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因此,实行人大代表劝辞制度,使上述的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并根据代表法的规定进行补选,改善代表的整体结构是非常必要的。

二、开展劝辞工作应注意的事项

为了打破人大代表“能上不能下”的“终届制”,保证代表整体结构的合理性,我们于2009年尝试在县人大代表中实行劝辞制度,并在2012年县乡人大换届后,在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修订了《魏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本级人大代表中实行劝辞制度的暂行办法》,对劝辞制度进行了细化,进一步规范了适用于劝辞的各类情形和劝辞程序,更便于操作。通过这几年的具体操作,结合这次调研活动,我们认为,实行好劝辞制度,应注意好以下五点∶

一是要明确劝辞对象。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调入机关单位工作的;代表类别为领导干部,现已退休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的;身体长期有病或长期外出打工,不能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素质低,不能胜任代表工作的;涉嫌违法违纪的,这些均应辞去人大代表职务。

二是要做好思想工作。对于劝辞对象,是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去做工作,明确因工作需要需辞去代表职务,可在宣布调动时同时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是非领导干部的由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劝其辞职,指出其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原因,劝其主动辞去代表职务。

三是由代表提出辞职申请。辞职请求由代表本人书面提出,写明其辞职理由和请求事项,签署姓名和日期。

四是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人大常委会接到代表的辞职请求后,先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人大常委会会议再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然后作出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请求。如表决通过接受代表辞职的决定,会后须予以公告。

五是适时补选代表。在代表辞职后,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必须及时按照代表的界别,及时在原选区进行补选工作,保障代表队伍的完整性。

三、开展好劝辞工作的建议

人大代表劝辞是个严肃问题,人大常委会应该严肃、认真地对待。辞职虽只是个别的、必需的,但一定要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经过调研,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建议∶

一要取得同级党委的支持。可先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委提出代表辞职和补选的意见,经党委同意后,在确定辞职对象后,要多做协商、协调的工作。因为代表的辞职,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特别是涉及一些领导干部代表职务的,情况更为复杂。只有各方面取得共识,才能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做过细的思想工作。除了做好代表本人的思想工作外,还要做好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工作。要从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大局出发,多做细致的说服或劝说工作。

三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人大代表的辞职及补选工作,法律性、程序性、政策性非常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切不可主观臆断、马虎从事。

四要与代表监管机制相结合。实行劝辞制度,建立人大代表届中调整与退出机制,是净化纯洁人大代表队伍,提高人大代表素质,激发人大代表履职热情,增强人大代表为民服务的责任心、使命感,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治资源效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和有益探索,值得提倡推广。但是,“退出”毕竟不是最终目的,让人大代表人人都能尽心尽职,一心为民,依法履职才是我们的初衷和目的。基于此,在实行劝辞制度,建立人大代表届中调整与退出机制的同时,应与人大代表监管和激励机制相结合,使其相互作用,优势互补,共同发力,辅助于人大代表退出机制的有效实施,让人大代表既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又能依法有效履行职责。首先,从“择优入门”着手。就是不管是换届选举,还是届中的补选,都要以政治素养好,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能自觉用科学的立场、观点武装头脑和具有爱民之心,敢于担当,开拓进取和无私奉献精神为标准,严把人大代表入门质量关。其次,要定期开展检查、抽查、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评议人大代表等活动,形成人大代表自愿接受群众监督,发动群众积极监督人大代表的氛围。第三,要建立完善的人大代表履职考核、评比、表彰机制,激发人大代表履职热情。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人大代表政治理论知识和所用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综合素质,使他们始终做到从严固本、履职、肃纪、律己,做一个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的合格的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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