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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集团退出机制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除了为数不多的以个人为主体的体制创新外,大多数创新总是集体行动的产物。体制创新行动集团可分为企业或其他自愿组成的合作团体与政府。不论哪种行动集团,都要遇到意见协调或“同意”的问题。体制创新中的行动集团所面临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搭便车”问题。

除了为数不多的以个人为主体的体制创新外,大多数创新总是集体行动的产物。对后一类创新活动来说,行动集团的组织必须面对与其他场合集体行动中相同的种种问题。

体制创新行动集团可分为企业或其他自愿组成的合作团体与政府。不论哪种行动集团,都要遇到意见协调或“同意”的问题。对自愿组成的合作团体而言,由于其退出成本低(逻辑上甚至可以假定退出成本为零),必要时团体成员的退出能够保证这类团体达到某种较高的“同意”程度。然而,即便这类团体能够达到“一致同意”,表达意见和形成决定的成本通常是高昂的,特别当团体成员分布较广而交通、通信不便时就更是如此。如果创新行动集团是已有的政府或某些类型的退出成本较高的企业(如传统公有制经济中的企业),集团领导者就可以借助等级组织体系强制性地推行他们的决定,他们的意见往往具有决定性意义。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争取集团内一般成员的“同意”仍然是重要的,因为这种“同意”不仅可以直接减少集团领导者推行他们主张时的阻力,而且有助于维护领导者的既有地位。

在上述意义上,我们也可以把体制创新区分为诱制性的和强制性的[5]。诱制性体制创新指个人或自愿程度较高(从另一角度说退出成本低)的团体为追求体制非均衡条件下的潜在收益而自发进行的体制创新;强制性体制创新的典型形式是政府运用其法律的行政的力量所推行的体制创新。对那些退出成本较高、按照等级组织原则运作的团体来说,它们所发动的体制创新从外部观察属于诱致性的,在团体内部则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体制创新中的行动集团所面临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搭便车”问题。它是指在创新的集体行动中,人们只想获得创新收益而把创新成本推给别人承担。“搭便车”行为使某些早已应该发生的创新迟迟不能发生。在自愿组成、组织程度低的团体中,这方面的问题往往更为突出。相比之下,按照等级原则组织起来的团体在克服“搭便车”行为上占有某种优势。关于“搭便车”问题及其解决,我们在后面还要作进一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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