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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的种类及业务流程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国际贸易实务中经常采用的结算方式之一。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托收的概念、种类,了解每种托收方式的业务程序,熟悉托收方式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等。因此,托收行对单据的正确性不负责任。代收行通常是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代收行应按照托收行的指示,尽快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其付款或承兑,并在付款或承兑后,及时通知托收行。

第四章 托 收

【学习目的】

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国际贸易实务中经常采用的结算方式之一。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托收的概念、种类,了解每种托收方式的业务程序,熟悉托收方式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等。

【案例导入】

某公司出口纺织类产品到欧洲某国家,客人要求做托收(D/P),并且指定××银行作为代收行。由于买卖双方是多次业务关系,并多次通过××银行托收,所以此次业务还是重复过去的做法。但是这次单据寄到××银行之后,却过了6个多月还未收到货款,而客人实际上早就把货物提走卖掉了。原来是××银行私自将提货单据放给了买方。于是该出口商聘请律师专门飞到欧洲,花费了巨大的代价将货款追回。后来该出口商仔细核对过去的收款记录,发现以前历次托收虽然都收到了货款,但是每次都是××银行先将单据放给了买方,买方都要滞后至少一个星期才付款。

跟单托收一般都适用国际商会的《跟单托收统一规则》。该规则从1996年1月开始生效,其第七款:商业单据的交单(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必须在付款时交出托收指示。

如果托收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列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而不是凭付款交给付款人。如果未有说明,商业单据只能是付款交单,而代收行对由于交付单据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

如果托收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而且托收指示列明应凭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时,则单据只能凭该付款才能交付,而代收行对由于交单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结果不承担责任。

第一节 托收方式概述

一、托收的含义

托收(collection)是委托收款的简称。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第2条对托收作如下规定: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所涉及的单据,包括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通常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又指资金单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类似用于取得付款的凭证;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指除金融单据以外的其他单据,包括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一般是指凭信托收据或承诺付款书等。简言之,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债权凭证(汇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

二、托收的特点

托收是以商业信用(commercial credit)为基础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银行参与结算,但银行不提供信用,即委托人最终是否能够取得付款或承兑,依赖于付款人的信用,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承担责任。其最大特点是:“收妥付汇、实收实付。”

在托收中,票据或单据的流动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呈反方向流动,所以也称为逆汇法。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三、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业务所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付款人以及需要时的代理。

(一)委托人

在托收中,委托人(principal或consignor)是指委托银行(代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The“principal”who is the party entrusting the handling of a collection to a bank)。根据托收的方式,委托人可以是光票托收中的债权人,也可以是跟单托收中的出口商(卖方)。若有汇票,委托人往往也是该汇票的收款人。

委托人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应填制由银行提供的“托收指示书”,以及提交相关的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并交付有关的托收费用。

(二)托收行

托收行(remitting bank),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银行(The“remitting bank”which is the bank,to which the principal has entrusted the handling of a collection)。托收行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它与委托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托收行对单据的正确性不负责任。对于因委托人的指示利用外国银行的服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托收行均不负责任,只要其本身没有过失。

托收行也称为寄单行,它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收款,需要负责将有关单据寄送代收行。托收行通常是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即出口地银行。若有汇票,托收行可以是该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

(三)代收行

代收行(collection bank),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依照托收行指示向付款人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在此之后向付款人交单的银行(The“collection bank”which is any bank,other than the remitting bank,involver in processing the collection)。

代收行通常是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代收行应按照托收行的指示,尽快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其付款或承兑,并在付款或承兑后,及时通知托收行。若有汇票,代收行可以为该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

(四)提示行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也称为交单行(The“presenting bank”which is the bank to submit(present)a financial instrument (check,draft,letter of credit,etc.)to the advising or paying bank to seek a payment)。当代收行与付款人没有往来关系,但与付款人的往来银行有账户往来时,代收行委托该与付款人有账户往来关系且与代收行有账户关系的银行充当提示行,这时代收行与提示行为两家银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代收行兼任提示行,为同一家银行。

(五)付款人

付款人(drawee),是按照托收指示,由代收行向其提示单据并要求付款的人。付款人在跟单托收中通常是进口商(买方)。若有汇票,该付款人为汇票的受票人,应立即支付汇票金额(即期汇票),或应承兑汇票(远期汇票)并在到期日付款。

(六)需要时的代理

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拒付,委托人可指定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叫做“需要时的代理”(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委托人如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必须在托收委托书上写明此代理人的权限。

四、托收指示

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truction)是由托收行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书而制作的寄送单据的面函(collection instruction/covering letter)。代收行按其指示办理代收业务。

托收指示和托收委托书的内容要求一致。托收委托书是委托人和托收行之间关于委托收款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的合法文件。根据托收惯例,委托人首先填写托收委托书,详细具体地向托收行说明要求,以便托收行按此指示办理具体托收事宜。

通常,托收发生在出口方,出口商(委托人)的托收委托书内容应包括:

(1)委托人、托收行、提示行、付款人的情况,如全称、电话、电传、传真号码、业务参考号、SWIFT地址、邮政地址和邮编等。

(2)托收金额和货币种类。

(3)所附单据及其份数。

(4)光票托收时凭借其取得付款和/或承兑的条款及文件,跟单托收时凭借其交单的条件、付款和/或承兑,以及其他条件。

(5)应收取的费用,同时须注明该费用是否可以放弃。

(6)应收取的利息(如果有利息),同时必须注明该项是否可以放弃,并包括利率、计息期、计息基础和计算方法(如1年是按365天还是360天计算)。

(7)付款的方式和付款通知的形式。

(8)发生拒付、不承兑和/或执行其他指示情况下的处理指示。

依照《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规定,如果委托人、托收行没有按时提供所需的资料,则代收行对延迟或不符之处不承担责任;代收行对缺少资料应发出通知,在收到完整资料前,代收行没有义务采取行动办理托收。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列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规定的托收指示应包括的内容仅具有参考指南性质,具体的托收业务指示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规定,不拘泥于上述内容。

银行通常都有自己的托收指示格式,但其形式和内容都是大同小异的。现将通常的银行托收指示格式列举如图4-1所示。

图4-1 银行托收指示格式

第二节 托收的种类及业务流程

通常,根据托收是否附带商业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一、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是指委托人仅签发金融单据而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提交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

光票托收主要用于非贸易结算中,如赠款、知识产权使用费等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它也可以用于贸易结算中,主要用于收取货款的尾数、小额贸易货款、佣金、样品费、运费、赔偿金、保险费等从属费用。

二、光票托收的业务程序

光票托收所指的签发金融单据主要是指开立汇票,根据汇票的出票人不同,光票托收的业务程序也有所不同。

(一)债务人开立汇票的光票托收

债务人开立汇票的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 by debtor’s draft(s)],其运作程序如图4-2所示。

图4-2 债务人开立汇票的光票托收流程图

图4-2说明:

(1)出票人(债务人)签发以受益人(债权人)为收款人的汇票,同时向付款人(银行)拨交头寸。

(2)受益人填写托收申请书并提交光票(汇票)委托托收行取款或取得承兑。

(3)托收行依据托收申请书制作托收指示书并将光票交代收行,委托其收款或取得承兑。

(4)代收行向付款人(银行)提示光票。

(5)付款人付款或承兑汇票,或拒付。

(6)代收行向托收行发出贷记通知书或退票。

(7)托收行向委托人付款或退票。

(二)债权人开立汇票的光票托收

债权人开立汇票的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by creditor’s draft(s)],其运作程序如图4-3所示。

图4-3 债权人开立汇票的光票托收流程图

图4-3说明:

(1)债权人开立以自己为收款人、债务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填写托收申请书并提交汇票,委托其当地的一家银行(托收行)办理光票托收。

(2)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制作托收指示书,委托代收行收款或取得承兑。

(3)代收行接受托收行委托,并依托指示向付款人提示光票。

(4)付款人付款或承兑汇票,或拒付。

(5)代收行向托收行发出贷记通知或退票。

(6)托收行向委托人付款或退票。

(三)光票托收的优缺点

光票托收,因为其通常不涉及商业单据,银行无需经过审单程序,仅涉及汇票本身业务,所以其程序和手续更为简便。另外,由于光票托收涉及的金额较小,银行一般集中处理,成本较低,因而光票托收的银行收取的服务费用也较低。

光票托收也存在一定的缺点,主要表现为:

1.收汇速度慢

光票托收需要将汇票寄送至国外代收行,这需要一定时间。如果托收行与代收行无法直接办理业务,则还需中间银行参与,这样花费的时间就更长。一般说来,一笔正常的光票托收业务需要30~40天的时间。

2.存在拒付、不承兑或不执行的风险

托收业务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收款人能否收回款项或取得承兑完全依赖于付款人的商业信用。由于光票托收没有付款的抵押(如海运提单),如果付款人拒付或不承兑,收款人通常是无法约束付款人的。

3.银行对收妥款项具有追索权

在光票托收中,其金融单据(如汇票)的操作必须遵守相关票据法的规定。由于各国的票据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光票托收就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国际惯例和各国票据法均规定,正当的持票人对票据具有追索权。在光票托收中,银行在接受托收申请时,通常规定即使已收妥的款项被追索时,代收行、托收行均可向收款人再行使追索权。因此,光票托收的收款人具有被追索的风险。

三、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既包括签发金融单据而且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又包括不签发金融单据但是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一般是商业汇票后面附有发票、提单、装箱单保险单、品质证书等其他单据,多见于贸易实务中,在托收业务中是最常见的。这种跟单托收是以汇票为托收标的,其他单据作为汇票附件支持汇票。这种跟单托收是指付款人根据汇票上指定的收款人或被背书后的持票人,即期或远期或板期支付汇票上表明的货币种类及金额。

商业单据不附带金融单据的托收,与上述跟单托收相比,没有了见票无条件支付命令的汇票票据。这类托收主要是由于有些国家对汇票必须贴有按税法规定的印花税才能有效引起的。为了减免印花税,在跨国分支机构、联号或相互往来且彼此信任的客户间,不需要利用汇票作为流通工具,或都是即期付款,不必利用汇票进行远期承兑的情况下形成的只有商业单据不附金融单据的托收形式。这种托收通常按照商业单据的金额付款,托收也就收妥。

四、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可以用图4-4来表示。

图4-4 跟单托收流程图

图4-4说明:

(1)合同规定采用托收方式。

(2)委托人(出口商)按期装运,制作汇票及有关单据,填写托收指示书送交托收银行。

(3)托收行接受委托后,将有关单据寄交代收行,并说明指示书中各种指示(如D/P、D/A等)。

(4)代收行根据指示向进口商提示汇票。

(5)若为D/P即期,进口商付款赎单;若为D/P远期,先办承兑,到期付款赎单;若为D/A,承兑取单,到期付款。

(6)代收行收款后,通知托收行,收妥转账。

(7)托收行将货款交出口商(委托人)。

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按照货物单据和货款的支付是否同时进行,即向进口人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一)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指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D/P means documents to be released to drawee only on payment),即出口商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能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商。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1.即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D/P at sight),是指出口商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和商业单据,通过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商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实现货款和物权的两清。

付款交单主要是指这种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其业务程序可用图4-5来表示。

图4-5 即期付款交单流程图

图4-5说明:

(1)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

(2)出口商交货后制作托收申请书或开立即期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付托收行。

(3)托收行审核申请书和单据无误后,开出回单给出口商。

(4)托收行按申请书的要求,制作托收指示书,与全套单据寄交代收行。

(5)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或汇票。

(6)进口商验单无误后付清货款。

(7)代收行将全套单据交给进口商。

(8)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项已收妥并贷记托收行账户。

(9)托收行将货款付给出口商。

在理论上,即期付款交单进口商应该在单据提示时立即付款,凭付款取得单据。但在实务中,有些付款人为了将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往往坚持在货物到达后才予以付款。有些非洲国家甚至以法令规定,即期D/P必须等货物到达后才可以付款。

2.远期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即出口商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和商业单据,通过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见票后立即承兑汇票,在汇票到期时付款赎单。

这种交单方式的业务程序如图4-6所示。

图4-6说明:

(1)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规定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

(2)出口商交货后制作托收申请书或开立远期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付托收行。

(3)托收行审核申请书和单据无误后,开出回单给出口商。

(4)托收行按申请书的要求,制作托收指示书,与全套单据寄交代收行。

(5)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或汇票。

(6)进口商验单无误后承兑汇票,代收行保留汇票和全部单据。

图4-6 远期付款交单流程图

(7)代收行向托收行签发承兑通知书。

(8)汇票到期,进口商向代收行付清货款,代收行将全套单据提交进口商。

(9)代收行通知托收行货款已收妥,并贷记托收行账户。

(10)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商。

这种交单方式,可以使进口商有一定的时间来筹集资金。在到期付款前,代收行持有单据以维护出口商的利益。但如果远期付款的期限较长,而有些货物运抵目的地的时间相对较短,若坚持到期日付款赎单,则影响进口商提货,进口商多不愿意接受。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可以提前付款赎单,可减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日之间的利息作为折扣,代收行收到款项后可以交单。此外,进口商还可以向代收行申请,经代收行征得托收行同意后开立一张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凭此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出单据,提取货物。待货物出售取得货款后再付款给代收行,换回信托收据。

所谓的信托收据,是指进口商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委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或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代收行。货物售出后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给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果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由代收行负责货款损失。鉴于这种风险,代收行往往要求进口商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抵押。如果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这种情况下出现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则由进口商自己承担。实际上,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相差无几。因此,使用时必须特别谨慎。

(二)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是指委托人指示托收行、代收行在付款人接受单据时,由付款人先办理汇票承兑手续,再由代收行向付款人交出单据,付款人在远期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

承兑交单的业务程序可以用图4-7来表示。

图4-7 承兑交单流程图

图4-7说明:

(1)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规定采用承兑交单方式结算货款。

(2)出口商交货后制作托收申请书,开立远期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付托收行。

(3)托收行审核申请书和单据无误后,开出回单给出口商。

(4)托收行按申请书的要求,制作托收指示书,与全套单据寄交代收行。

(5)代收行向托收行寄发收到单据的回单。

(6)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和汇票,办理承兑手续。

(7)进口商验单无误后承兑汇票,代收行收回并保留汇票。

(8)代收行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9)代收行向托收行签发承兑通知书。

(10)汇票到期,进口商向代收行付清货款,代收行收款。

(11)代收行通知托收行货款已收妥,并贷记托收行账户。

(12)托收行将货款交付给出口商。

在托收业务中,常见的承兑汇票的时间有两种:一是见票后××天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at××days after sight)。这种情况下,汇票的到期日(付款时间)由付款人见票后确定,而付款人何时见票则很难受收款人控制。二是提单日后××天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at××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这种情况下,汇票的到期日由于是从提单日起算的,收款人在发货取得提单后即可确定付款人的付款日期。此外,托收指示中也应表明汇票的到期日。

承兑交单对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因为在承兑交单时,进口商只是对汇票金额承诺一定时期后支付,并无实际付款。对于出口商来说,一旦交出货运单据,就不能以物权和货运单据来约束进口商付款。从理论上来说,出口商可以凭付款日承兑的远期汇票依法起诉,但是在已承兑的汇票到期时被拒付的情况下,往往是付款人实际上已经无力偿还货款,起诉也是收效甚微。此外,也有一些资信不好的进口商存在欺诈行为,若遇到这种情况,其承兑后将货物取走,到期却拒付货款,尽管出口商可以对其进行起诉,但手续繁杂,费用较大,即使胜诉,最终进口商也不一定有能力赔偿全部货款和起诉费用。因此,对于资信不好或不了解的进口商不宜采用承兑交单方式。

第三节 托收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

托收的性质是商业信用。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只是按卖方的指示办事,不承担付款的责任,不负责单据的问题及真伪。若无特殊约定,对于已经运到目的地的货物银行也不负责提货和看管的责任。因此,卖方交货后,能否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总的来说,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支付方式。

托收对于卖方来说,是先发货再收款,如果是采用远期托收的方式,卖方还必须先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后再收货款,这实际上是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卖方是否能够收回全部货款,取决于买方的商业资信信用。因此,卖方承担信用风险。

一、出口商风险及防范

出口商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货款损失及其他费用支出损失。主要有:

(1)由于托收是先发货再收款,一旦进口商购买货物后发生倒闭而无力偿还货款,或者进口商拒不付款,则出口商将面临无法收回全部货款的风险。

(2)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后,需经过备货、加工、打包、发运、制单及托收一系列的长期过程,期间利率、汇率、物价等因素都可能造成出口商盈利减少,甚至货款不能收妥。

(3)如果进口商资信差、财务状况恶化,特别是承兑交单方式下,汇票承兑后,货已提走,待到期时很容易出现进口商不付款,出口商货款两空的情况。

(4)当进口商因为利率、汇率、物价等因素影响而无利可图甚至亏损或其他原因时,进口商拒不履行合同,拒不付款,出口商则要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提货、仓存、保险的费用和变质、短重的风险;若出口商进行转售,则面临价格损失风险;若出口商将货物运回国或转运他地,则要负责运费负担;若货物存储时间过长,还要承担被当地政府贱价拍卖的损失。

出口商为了减少风险,必须采取以下的防范措施:

(一)了解和熟悉进口国家的相关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远期付款条件下,承兑交单(D/A)比较常见,远期付款交单则相对较少。欧洲大陆国家的银行多不办理远期付款交单,拉美国家的银行则把远期付款交单按承兑交单处理。另外,实务中经常会出现货物到后货运单据未到,进口商不能取单提货的情况,这时只能将货物存仓保险。有些国家规定,如中东地区,货物进公仓后60天内无人提取即允许公开拍卖。因此,出口商及托收行在办理远期付款托收时,应注意了解进口商国家的银行(代收行)是否办理远期付款交单业务;了解进口商国家的代收行接受远期付款交单托收时,如何处理该种业务,以免在对进口商的资信不了解或进口商资信不好的情况下,代收行将付款交单变为承兑交单;了解进口国家海关等有关规定,如货物到达后存仓管理办法等,以便出口商据此掌握好货物发运时间,与付款日时间相匹配。

(二)争取选用CIF或CIP条件成交

在国际贸易中,跟单托收项下,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应争取选用到岸价格(CIF)或保税区价格(CIP)条件,这对出口商最为有利。在离岸价格(FOB)或成本加运费(CFR)条件下,进口商不负责办理保险,若货物在运输途中或进口商提货前遭受损失而进口商拒付,出口商将面临货款两空的风险。若进口商对货物投保,保险单在进口商手中,对保险公司索赔的款项有处理的主动权,出口商仍然十分被动,只能依赖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为了保障出口商自身的利益,出口商应尽可能争取以CIF或CIP条件成交,自己负责办理保险。

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前办理货物保险,装运后即到银行办理托收,这时不论是采用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的方式,在付款人付款或承兑前出口商都拥有货物物权。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而货物是以CIF或CIP条件成交的,进口商仍可以通过付款或承兑方式取走货物单据,然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若货物受损后,进口商因此拒付,单据仍属于出口商,出口商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而直接获得赔款。

可见,出口商以CIF或CIP条件自办保险,在托收时面临的风险要小于以FOB或CFR条件成交的风险。若被迫采用FOB或CFR条件成交,出口商则可向保险人投保卖方利益险,尽可能减少损失。

(三)掌握付款到期日

北欧和拉丁美洲许多国家的进口商通常要求按照“当地习惯”把“单到”进口地付款或承兑,视为“货到”进口地付款或承兑,以拖延付款时间。部分进口商甚至在买卖合同中与出口商订有货到后才付款或承兑的条款。还有的进口商对即期付款的托收,要求汇票的期限写成“On Arrival of Goods”(货到后付款)。这对于进口商来说,一方面拖延了资金付出的时间,另一方面见到货物后付款的风险较小,避免托收项下付款后仅收到单据而不见货物的情况发生。

出口商为了及时收回货款,可以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托收项下的即期D/P,“买方应在汇票第一次提示时即行付款”。托收银行也可以按出口商要求,在托收指示书上加注这一见票付款的时间要求,如:D/P at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made by the collecting bank。对于见票后远期付款条件,出口商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改为“出票远期”,即出票日后××天付款,或者也可以改为“提单日期后××天付款”。托收行则可按出口商指示,在托收指示书上注明:D/P,or D/A,at××days after draft issuing date or B/L date。这样,既可以防止进口商提出货到见票的要求,又可以便于出口商掌握付款的到期日,有利于及时顺利地收回托收款项。

(四)找好“需要时的代理人”

选择跟单托收时,当出口商已发货并且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为了避免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或拒绝承兑时出口商无法及时处理在途货物或到港货物,出口商应事先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办理接货、仓存、保险、转售或运回等事项。根据《托收统一规定》(URC522)第25条的规定,该代理人的名称、权限等必须在托收指示书中详细列明才有效。我国出口商在办理跟单托收时,常常在托收指示书中要求代理人:“If documents are not duly taken up on arrival of goods,please store goods and insure against fire and/or all available risks.”

(五)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可以使出口商在采用托收时因进口商无力偿付货款、不按期付款、违约拒收货物、进口国实行外汇管制、进口管制、进口国家发生战争、动乱等所导致的损失而获得出口信用保险人的赔偿。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出口信用保险的一种险别。在采用托收时,出口商可以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将赔偿作为被保险人(出口商)的债务人(进口商)因不能按贸易合同规定按期按量付款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承保托收项下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六)其他预防措施

除了以上几项措施外,出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认真考察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等,并根据进口商的具体情况妥善掌握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对于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进口国家和地区,不宜使用托收的方式,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在采用托收方式时,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如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等等。

二、进口商风险及防范

与出口商相比,进口商承担的风险相对来说较少。作为进口商,除了同样存在利率、汇率、物价等风险外,由于货物单据化,还有可能在付款后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甚至伪造单据进行诈骗,这时进口商就面临着货款两空的风险。为此,进口商也必须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①必须事先对出口商的资信、经营作风等有全面深入的了解。②对进口货物的市场价格趋势、销售趋势、本国外汇管制等应有所预测和了解。③严格审单,单据与合同、单据与单据必须一致,以此来决定接受或拒绝。在跟单托收方式下,进口商争取以FOB或CFR成交。若货物运输途中受损,进口商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掌握对索赔款项处理的主动权。因此,有的国家规定,进口商品只能在进口国办理保险,即进口商品不能以CIF条件成交,这是对进口商利益的保护。

思考题:

1.什么是托收?托收的性质是什么?

2.托收业务涉及哪些当事人?

3.托收可以分为哪几类?各类托收业务的流程是什么?

4.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如日后收不回货款,责任由谁承担?

5.简述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托收 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 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托收出口押汇

二、选择题

1.在托收业务中,以下关系中不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是(  )。

A.委托人和委托行      B.委托行和代收行

C.代收行和付款人      D.委托人和“需要时的代理”

2.以下不属于代收行义务的是(  )。

A.收到单据应与托收指示核对,如单据有遗失立即通知委托行

B.按单据的原样,根据托收指示向付款人提示

C.对于汇票上承兑的形式,负责表面上完整和正确之责

D.在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负责做成拒绝证书

3.D/P,T/R意指(  )。

A.付款交单         B.承兑交单

C.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D.承兑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4.承兑交单方式下开立的汇票是(  )。

A.即期汇票 B.远期汇票

C.银行汇票 D.银行承兑汇票

5.托收出口押汇是(  )。

A.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的资金融通 B.出口地银行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

C.进口地银行对出口商的资金融通 D.进口地银行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

6.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拒付,为了照料处理存仓、保险、重行议价、转售或运回等事宜,委托人可指定一个在货运目的港的代理人办理,这个代理人是(  )。

A.委托行            B.需要时的代理

C.代收行            D.承运人

7.进口商付清货款后,代收行往往会(  )记托收行账户并向托收行发去相应通知书,托收行收到通知书后将货款(  )记出口方账户。

A.借,贷            B.借,借

C.贷,贷            D.贷,借

8.即期付款交单中,出口商往往开立(  ),通过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提示。

A.即期汇票           B.远期汇票

C.银行汇票           D.银行承兑汇票

9.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不能通过采取(  )方式来减少和消除风险。

A.调查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作风

B.尽可能争取“到岸价格”(CIF)交易,争取自办保险

C.尽可能争取即期付款交单方式

D.尽可能争取承兑交单方式

10.光票托收一般不用于(  )的收取。

A.出口货款尾款         B.出口货款

C.佣金             D.样品费

三、判断题

1.托收是一种付款人主动向收款人支付货款的方式。          (  )

2.在托收业务中,银行的一切行为是按照托收委托书来进行的。     (  )

3.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一样,都是用于贸易款项的收取。        (  )

4.托收因是借助银行才能实现货款的收付,所以托收属于银行信用。   (  )

5.从理论上讲,承兑交单相比于付款交单对于买方更为便利,因为承兑交单中买方承兑后即可提货,往往可以不必自备资金而待转售所得的货款到期时付款。 (  )

6.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对于汇票上的承兑形式,只负责表面上完整和正确之责,不负签字的正确性,或签字人是否有权限签署之责。        (  )

7.委托人在出口托收申请书上可指定代收行,如不指定,委托行可自行选择它认为合适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委托行由于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在前种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在后种情况下由委托行承担。    (  )

8.托收业务中,只要选择合适的委托行和代收行,委托人收回货款就不成问题。(  )

9.相比于付款交单,承兑交单一定是远期付款,对买方比较有利。      (  )

10.无论何种情况下,代收行同意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贷后产生的风险和后果都由出口商承担。  (  )

四、填空题

1.托收是_________为向_________收取款项,出具汇票(债权凭证)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2.托收业务的基本当事人包括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

3.托收业务中,如果债务人和代收行不在同一地,代收行尚需委托另一家银行代收,这家银行成为_________,即由它来向债务人直接提示单据。

4.根据委托银行代收的凭证中是否包括代表装运货物的货运单据,可以把托收分为_________和_________。

5.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方式的不同,可分为_________和_________。

6.付款交单根据付款期限可以分为_________和_________。

7.在托收中使用的汇票可以是_________或_________。

8.托收业务中,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的资金融通,可以采取_________;委托人或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可以允许进口商_________。

9.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发生在_________交单条件下。

10.光票托收一般用于_________和_________。

五、实务操作题

请结合图示说明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推荐报刊和网络:

1.《金融时报》

2.《中国金融报》

3.《国际商报》

4.《国际金融》

5.国家外汇管理局http://www.safe.gov.cn

6.中国人民银行http://www.pbc.gov.cn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http://www.mofcom.gov.cn

8.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商会http://www.ccpi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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