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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具体表现为哪些方式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而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属于不当得利,当事人必须将其骗取的利益返还。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包括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

1.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是指采取欺骗、虚构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指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履行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目前,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职工伪造实际年龄提前退休,享受养老金;不属于特殊工种岗位的,由用人单位出具伪证,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享受养老金待遇;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退休职工已经死亡,其亲属隐瞒事实,继续领取已死亡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待遇,指已经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其失业期间,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失业保险待遇。根据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对于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而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属于不当得利,当事人必须将其骗取的利益返还。

医疗保险待遇,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一定的费率和缴费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形成医疗保险基金,由基金对参保职工因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被保险人将本人医疗保险证件转借他人就诊或涂改各种单据冒领、多报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被保险人骗取医疗保险费提供便利。

工伤保险待遇,指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职业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骗取工伤保险费的行为包括虚假伤残等级借以骗取伤残津贴和其他伤残待遇等。

生育保险待遇,指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待遇。主要包括: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包括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

2.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指用人单位、医疗机构采取伪造单据、证明、弄虚作假等手段,从社会保险基金中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约定医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非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险金支付的账户内,或者用非医疗保险用药冒充医疗保险用药、用非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冒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机构采取虚报药价、涂改医疗单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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