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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的分析方法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哈特认为法律的规范性来源于不关乎道德的社会事实。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沃金反对哈特所谓的规则模式论,认为法律不仅是规则的,也是原则的。概括地讲,以哈特、拉兹、科尔曼为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维护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力图使法律与道德或其他社会调控方式之间划清界限;而以德沃金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对通过建立“规则—原则”的法结构模式将道德原则纳入法律之中,道德性是法律的合法性条件和效力条件。

一、法律规范的分析方法

关于法律规范的定义和本质特征(规范性的来源)一直是法理学界各派别激烈交锋的战场。尤其以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法学派为代表。凯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将法律规范性的来源限定在法律体系之内,并认为法律的规范性是一种应然效力(是来源于一种预设的“基本规范”的“授权”或“传递”)。哈特(H.L.A.Hart)认为法律的规范性来源于不关乎道德的社会事实。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沃金(Ronald Myles Dworkin,1931—)反对哈特所谓的规则模式论,认为法律不仅是规则的,也是原则的(即人们共同具有的一致性的道德准则)。(3)概括地讲,以哈特、拉兹(Joseph Raz)、科尔曼为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维护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力图使法律与道德或其他社会调控方式之间划清界限;而以德沃金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对通过建立“规则—原则”的法结构模式将道德原则纳入法律之中,道德性是法律的合法性条件和效力条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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